齐齐哈尔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齐齐哈尔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齐齐哈尔大学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等各类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宗旨,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牢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编 学籍管理
第三章 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两周无故未报到注册或者请假逾期两周者,取消入学或注册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校立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短期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至二年,并应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注册是学生取得学籍的重要标志,是制约学生参加校内各项活动的重要手段。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交费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其选课、听课、实验、考试等教学活动视为无效。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予以注册。注册时间为开学两周内,逾期未注册者按照自动退学处理。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注册者,应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在学院提出暂缓注册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暂缓注册。
新生入学后,按其入学年份、所学专业编排班级及学号,学号直到离校不变(包括休学、延长修业年限等)。
第二节 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学习成绩是指教师对学生课程学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教学过程或教学环节进行全面考核后作出的最终评价,学校根据学生所取得的学习成绩及其所取得的学分考察学生在学校的培养过程中所掌握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考察其是否完成学校规定必须完成的学业,达到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按人才培养计划修读完某门课程经考核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或五级分制及格以上(含及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成绩按百分制记分(即0-100分);考查课按五级分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其中任意选修课按两级分制记分(即及格、不及格)。
大学转专业 第十三条 学生学期末修读课程的学习成绩是指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实验成绩、期末成绩等按照一定比例构成的课程学习综合成绩。
第十四条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能力,精确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我校实行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的高低将作为学生取得学位、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任意选修课不
参与学分绩点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积点系数=(该门课程成绩-50)/10
若某门课程百分制成绩≥60分,则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积点系数×学分。
若某门课程百分制成绩<60分,则课程学分绩点为0。
当一门课为考查课时,其成绩按五级分制记分,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其对应的课程积点系数分别4、3、2、1、0。
2.平均学分绩点
某一阶段平均学分绩点=某一阶段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某一阶段所修全部课程学分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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