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行行等诉闫茂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7
【案件字号】(2020)甘05民终3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斌白瑞周俊英
【审理法官】杨斌白瑞周俊英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颉随平;任行行;闫茂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山支公司
【当事人】颉随平任行行闫茂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山支公司
苹果手机怎么连接到电脑【当事人-个人】颉随平任行行闫茂来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山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尉春雨甘肃鉴远律师事务所;杨建鼎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罗云飞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九泉何太深尉春雨甘肃鉴远律师事务所杨建鼎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罗云飞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尉春雨杨建鼎罗云飞
【代理律所】甘肃鉴远律师事务所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颉随平;任行行
【被告】中餐礼仪要求闫茂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山支公司
复兴号和和谐号的区别【本院观点】颉随平、任行行对该证据来源及形成时间的说明合理,且闫茂来、人民财险武山公司对其真实性未予以否认,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交警部门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证明力不足,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阿根廷对澳大利亚预测撤销过错书证鉴定意见反证证明力证据不足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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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颉随平、任行行提交了两组证据:1.任行行购买涉案车辆的发票1张,拟证明任行行2015年5月14日购车,事故发生时车辆在免检期限内。2.事故现场照片2张,拟证明按照当时的道路情况,颉随平没有确保安全通行的余地。闫茂来质证认为,
第1组证据购车发票不能证明车辆属于免检车型;第2组证据照片不能证明颉随平、任行行主张的证明目的。人民财险武山公司质证认为,第1组证据发票不能证明车辆符合安全行驶标准,应当以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第2组证据照片无法证明颉随平没有规避事故发生的可能。闫茂来、人民财险武山公司二审未提交新的证据。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核认为,颉随平、任行行对该证据来源及形成时间的说明合理,且闫茂来、人民财险武山公司对其真实性未予以否认,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交警部门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证明力不足,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责任认定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颉随平是否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关于颉随平、任行行主张一审判决责任认定不当的问题,颉随平、任行行不认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意见,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且颉随平在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没有提出复核申请,其主张的案件事实也与武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的事实不相符合,故对颉随平、任行行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任行行将逾期未检验车辆交由颉随平驾驶,导致事故的发生,颉随平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对于闫茂来的损失,任行行应与颉随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颉随平、任行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52元,由上诉人颉随平、任行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19:51:3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2月16日10时20分许,闫茂来驾驶的甘JE37某某号小型轿车,由鸳鸯街驶往鸳鸯镇安咀村,其车行驶至盘古—安咀公路武山县鸳鸯镇
怎么查养老保险交了多少年盘古村生态园附近路段时驶入左道,甘JE37某某号小型轿车左前部与相向颉随平驾驶的甘EN39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左侧相刮撞,致闫茂来受伤,两车受损,形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3月29日,武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闫茂来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颉随平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当日,闫茂来被送往武山县人民医院门诊后,同日又被送往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于2019年2月18日出院,共住院2天。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证明书载明,闫茂来诊断为:1.创伤性颅脑损伤(重型、闭合性)脑挫裂伤(右侧基底节区、颞叶);2.吸入性肺炎;3.高血压病I级(极高危)。出院时情况:自动出院。2019年2月18日,闫茂来前往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〇医院(以下简称九四〇医院)住院,于2019年3月29日出院,共住院39天。出院诊断为:1.创伤性轻型颅脑损伤;2.脑挫裂伤;3.蛛网膜下腔出血;4.高血压病;5.颅内感染。期间,共产生医疗费用132539.63元(武山县人民医院门诊费用1074.92元、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费用5295.84元、门诊费用1651.66元、九四〇医院住院费用121540.35元、门诊费用2976.86元)。2019年5月15日,闫茂来前往九四〇医院进行门诊检查,共支出门诊费用1125元。2019年6月14日、6月18日、9月11日,闫茂来三次前往兰州大学第二医院进行门诊检查,分别支出门诊费用746.22元、491.1元、15元。2019
年9月12日,闫茂来前往九四〇医院门诊检查,支出门诊费用1009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闫茂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残等级、后续费、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依其申请,委托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2019年10月17日,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作出甘天鉴[2019]临鉴字第341号司法鉴定意见:1.闫茂来开颅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双耳听力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2.闫茂来误工期限评定为180日,护理期限评定为90日,营养期限评定为60日;3.闫茂来后续费约8000—10000元。闫茂来共支出鉴定费5700元。另查明,甘EN39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为任行行,事发时,该车辆逾期未检验(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该车在人民财险武山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18年8月24日12时0分至2019年8月24日12时0分。同时查明,闫茂来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为2010年12月3日,有效期限为10年,准驾车型为A2。闫茂来亦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为: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有效期限从2010年11月21日至2022年6月25日。闫茂来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期间,由其女儿闫晓丽护理,闫晓丽职业为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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