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众文化专业副研究馆员
广东省众文化专业副研究馆员
资格条件及相关规定
评审标准:众文化专业副研究馆员须系统掌握文艺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国内外众文化专业的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组织策划大型众文化活动,参与制定省、市众文化发展规划,在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部分辅导、指导、创作或学术研究成果在省级以上评奖中获奖,且产生较广泛的影响,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研究、艺术成果进行较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单位专职从事众文化专业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和学术(艺术)研究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忠于职守,甘当人梯,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职称(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1、获博士学位,或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众文化专业工作满3年以上。
2、取消破格申报。
3、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8月31日。
第四条 外语条件
根据粤人发〔2007〕120号文规定,外语免试。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根据粤人发〔2005〕177号文规定,计算机免试。
第六条 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每年必须完成本单位和本岗位所规定的专业工作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2项:
1、主要参与制定并付诸实施的省级以上众文化发展规划1项(市级为2项)以上,或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1项以上。
2、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型众文化活动6次以上,其中大型2次以上。
3、完成定期、定项目指导专业人员进行学术研究和业务实践8人以上。
4、完成辅导业余创作作品15件以上,或完成中等以上专业培训的教学工作8项以上,培训较高层次业余文艺人才120人次以上。
5、主持或指导本专业刊物或资料编撰的出版发行工作
6、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一定数量的作品,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中型作品(戏剧、音乐、舞蹈)各1部以上或小型作品10部以上。
(2)美术、书法、摄影作品24件以上。
(3)大中型剧本、长中篇小说1部以上,或诗歌集、散文集2部以上。
7、参与完成民族民间艺术搜集、整理、研究工作2项以上。
8.承担或主要参与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按期完成阶段性工作,或对众文化艺术某些学科有较系统的研究,并撰写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市(厅)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大中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1次或二、三等奖各1次。
4、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大中型新作品,获省(部)级一、二等奖各1次或二等奖3次。
5、独立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二等奖以上1次或三等奖2次。
6、独立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省(部)级一、二等奖各1次。
7、主要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有较大影响和特的大型众文化活动3次,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经专家鉴定认可,并有报刊发表重要文章予以评论、推广。
8、独立编写并被省内同行推广采用的中等培训教材15万字以上。
第八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
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注: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3天或18学时)。
第九条 论文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调查报告,或出版本专业的学术专著、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撰写学术专著1部;
2、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学术专著1部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1篇以上;
广东文化
3、独立撰写学术论文3篇以上;
4、独立撰写学术论文1篇和在省级学术研讨会宣读并获奖的论文3篇以上。
第十条 附则
1、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众文化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2、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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