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新建物业(商品房)交付流程指导意见(试行)
青岛市新建物业(商品房)交付流程
指导意见技术推广应用范围的房屋建筑工程,在交付纸质资料的同时,应当提供数字版(BIM)住宅使用说明书。
(4)确认房屋建筑面积及结算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应当与买受人确认房屋建筑面积,并依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结算实测与预测面积差异产生的费用;
(5)收取按合同约定可以提前收取的费用; (6)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建设单位与买受人办理完前述手续后,应当转交房屋钥匙,并签收房屋交接单,完成商品房的交付。
5.商品房交付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买受人有权暂缓或拒收房屋,并可选择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交房流程(1)交付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房屋实测面积超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误差范围的; (2)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 (3)经批准的规划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未在法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
(4)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6.房屋因各种事由延期交付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依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方式告知买受人真实情况和正在采取的措施,并保持与买受人的信息沟通。
7.建设单位与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的同时,应当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买受人提供相关资料,协助买受人办理新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四、相关责任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对商品房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收房时限、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事项进行具体约定。因新建物业(商品房)交付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交付使用时新建物业(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范围内的质量瑕疵问题,不应作为拒绝收房的理由。
(三)已经交付的新建物业(商品房)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相关利害关系人也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4.商品房交付前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5.未按规定的交付流程交付新建物业(商品房)、损害买受人利益的。
(四)新建物业(商品房)交付中,涉及工程质量、规划或设计变更、公建配套设施、园林、噪音、排污、消防设施、人防工程、物业管理、特种设备、停车场(库)使用管理、广告与合同内容、税收、收费等问题的,买受人可向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各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切实化解存在的问题。
(五)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未按本意见的要求进行交房资料公示或者未按规定流程交付新建物业(商品房)的,应当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予以通报批评
、记减信用分等处理并公开曝光,同时将处理结果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失信惩戒。
五、附则 (一)其他预售房屋的交付流程,可参照本意见施行。
(二)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意见施行之日尚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项目,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按照本意见执行。
(三)本意见自 20__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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