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经费,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应当认真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培训计划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八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适当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 地点 | 培训 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资料、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省内 | 一类培训 | 260 | 130 | 60 | 30 | 480 |
二类培训 | 240 | 130 | 40 | 30 | 440 | |
省外 | 一类培训 | 400 | 150 | 培训机构是什么 70 | 30 | 650 |
二类培训 | 330 | 150 | 40 | 30 | 550 | |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省外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
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在原标准上最多增加50%。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培训实行省和市州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除因省直管县工作需要外,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县及以下。
第十一条 培训以在省内开展为主,省内培训能够满足需要的,一般不组织到省外培训。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尽量利用内部场所,本单位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省内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确因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依托省外具有培训资质的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异地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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