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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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培训机构是什么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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