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机构名称为:
第三条 本机构是经 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审批、 上海民政厅 登记,由 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投资举办的从事职业培训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四条 本机构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原则。以优质的教育培训资源服务社会,以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人才回报社会。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模式,确保培训质量,坚持诚信,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服务,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五条 本机构的审批机关是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民政厅。本机构自觉接受综合管理职业培训工作的审批机关 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和登记管理机关 上海民政厅 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是 ,为 。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机构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了解本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 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机构的开办资金共计人民币 万元 10万元以上 ;其中;固定资产 万元 20万元以上 ,开办资金 万元 10万元以上 。由 共同出资。
培训机构是什么姓名 | 出资额 元 | 出资方式 | 资产性质 | 出资比例 % |
第十条 本机构已经 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批准,同意设立,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范围是开展 职业 工种 的职业培训,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机构的培训规模为年培训 人。
第十二条 本机构的培训层次为 职业 工种 的 初、中、高级 。
第十三条 本机构的培训形式是 业余、全日制 中短期培训。
第十四条 本机构主要面向全 省、市、县 招生,培训对象为
。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本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 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 ,是本机构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为 人从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中选举产生,其中1/3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培训经验。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职权:
一 决定制订本机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二 决定修改本机构章程和制定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 审定本机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五 决定本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六 聘任或解聘本机构负责人和其提名聘任或解聘本机构的副校长 副主任 及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本机构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薪酬、福利;
九 决定罢免、增补董事;
十 审核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十一 对举办者向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 名 也可不设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九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 副董事长 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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