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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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龙现,*,1985年5月24日出生,文盲,农民,湖南省花垣县人,住湖南省花垣县。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龙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裁定于2020年6月24日送达。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5月2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张家界监狱于2022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龙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张家界监狱提出,罪犯龙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龙现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有一次未能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分现象,如2022年1月,该犯完成劳动定额70%被扣考核分5分。截止2022年2月获表扬5次,并余145.5分。上述事实有罪
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现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即2020年2月至2022年2月期间获得表扬4次,并余523分,执行机关湖南省张家界监狱认定罪犯龙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龙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罪犯龙现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可对罪犯龙现予以减刑。但罪犯龙现所犯罪行严重,且在2022年1月存在劳动改造扣分现象,本次减刑幅度不宜过大,本院酌定为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龙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3年1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甄建棠
审 判 员 许 竞
审 判 员 汪云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涂玲芳
书 记 员 石 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缓期执行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X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
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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