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
工商年检网上申报流程∙【公布日期】2012.10.23
∙【字 号】东府[2012]150号
∙【施行日期】2012.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2012〕15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3日
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完善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再造东莞体制改革新优势,加快实现高水平崛起,在我市推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中“商事主体”是指商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即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而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商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或商事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予以公示的法律行为。
一、指导思想
适应市场经济运行客观规律,借鉴香港商事登记的经验,与市场准入国际惯例接轨,探索建立商事主体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审批相分离,审批与监管、监管与自律紧密结合的具有东莞特的新型商事登记制度,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管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东莞加快转型升级、深化对外开放提供体制机制支撑,力争使东莞成为企业登记注册便捷、市场监管高效、公共服务优质的先行地区。
二、基本原则
(一)解放思想,先行先试
坚持敢为人先,大胆实践,冲破旧有审批思维模式,突破传统监管观念束缚,用前瞻性眼光和创新性思路开辟商事登记新模式,努力营造我市体制机制新优势。
(二)以民为本,规范服务
以公众满意度作为评价改革成效的第一标准,既要凸显审批制度革新,又要重视服务细节优化,积极构建标准化、规范化的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能,让广大企业切实感受到商事登记服务带来的便捷和实惠,增强改革的生命力和执行力。
(三)部门联动,宽进严管
积极降低登记门槛,简化准入程序,下放审批权限,从源头上消灭不合理的行政干预和权力寻租,营造宽松的准入环境,并通过实施分工监管、行业监管、协作监管,有效克服监管职能重叠、交叉问题,严厉打击违法、失信行为,实现商事登记监管总体效能的全面提升。
(四)总体设计,稳步推进
在对大朗商事登记改革试点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的基础上,按照系统性和延续性要求,深入完善改革措施和服务细节,不断夯实配套基础,在全市范围内全面铺开改革,并与“两建”工作有机结合,做到共同部署、共同推进。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商事主体登记和经营资格许可审批相分离
改革现行登记注册制度,经营资格许可不再作为商事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应符合法定条件并按商事登记程序登记。商事主体可依据自身需要申请相应的经营项目,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按一般性经营项目与许可经营项目划分表述。从事一般性经营项目的,由经营者自主选择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中的“门类”、“大类”、“中类”或“小类”表述,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上载明;未在营业执照上予以载明的一般性经营项目,凡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经营者可自主经营。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用语或有关许可规定表述,并在经营范围后面加注“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无需申请人提交许可证或许可批准文件。
(二)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的限制
放宽商事登记对住所产权证明的限制,凡经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房东和商事主体提交承诺书,分别承诺对该场所承担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免予提交经营场所的场地产权证明。
(三)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
有限公司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注册资本为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公司设立时,首期出资可以为“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注册资本栏上载明认缴出资额,实收资本一栏载明为“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企业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请人应按公司法规定承诺在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投资公司应当在五年内缴足),在两年内,申请人可选择分一次或多次缴足,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应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登记机关凭《验资报告》登记实收资本。对申请人设立登记时提交《验资报告》的,登记机关按《验资报告》验证金额,在实收资本一栏载明。
对实收资本累计达注册资本20%(含20%)以上,登记机关未发现其有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认缴制公司,依其全体股东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允许其延长出资期限一次,但最多不超过两年。外商投资企业延长出资期限的,须经外资审批机关批准。
股东未依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应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先缴足注册资本,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
(四)实施商事主体年检验照备案制度
简化年检验照,实行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年检验照备案制。最大限度减少商事主体年检验照提交的资料,商事主体只需每年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和备案主体资格相关事项变动情况,并对所备案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商事主体年检验照备案推行标准化、格式化,并在全年滚动进行。
(五)逐步推行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年检
工商部门逐步建立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年检平台,以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为基础,商事主体以电子文档形式在网上提交申请登记及年检资料,工商部门核准发放营业执照及进行年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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