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昶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杭州鹏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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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昶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61号第一层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汪景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先莉,重庆中世(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鹏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兴路1866号4号楼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H0C3X8H。
法定代表人:孔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栋,公司员工。
杭州旅行
本院于2022年3月7日受理原告重庆昶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昶禧公司)与被告杭州鹏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旅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3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昶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鹏旅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权利人为昶禧公司的航司资质资料及担保函等证书及文件;二、判令鹏旅公司因擅自使用昶禧公司的航司资质资料及担保函等文件向社会公众作出说明,并在公开平台上向昶禧公司进行道歉;三、判令鹏旅公司向昶禧公司支付赔偿款*******.44元。事实与理由:昶禧公司及Jerseytravelinc系鹏旅公司在《您的旅游出行价值管理者》宣传手册中所宣传的航司资质证书及担保函的权利人和持有人,鹏旅公司在其杭州发布会中所展示的“航司资质证书”等图片文件均是昶禧公司及Jerseytravelinc的航司资质及担保函等,昶禧公司及Jerseytravelinc从未授权鹏旅公司使用相关资质及担保函。Jerseytravelinc已将其拥有的航司资质证书及担保函的权利全部转与昶禧公司。现鹏旅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昶禧公司的航司资质证书及担保函,严重损害了昶禧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且鹏旅公司在昶禧公司向其发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后仍不予理睬。为了维护昶禧公司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鹏旅公司辩称:一、昶禧公司对鹏旅公司使用其航司标识及资质授权许可在先。根据昶禧公司与鹏旅公司于2021年2月1日签订的合作证明和2020年11月1日昶禧公司出具的《授权证书》能够充分证明:昶禧公司不仅向鹏旅公司提供了相关航司资质证书,还明确允许鹏旅公司对外宣传使用。因此,昶禧公司起诉鹏旅公司侵权是出尔反尔的不诚信行为,应当被依法驳回。二、鹏旅公司是在昶禧公司授权许可的范围内合理使用其资质证书,正是基于昶禧公司授权再加上双方的机票合作关系,鹏旅公司本身就是从事机票销售的互联网平台,在向消费者销售机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告知消费者机票的来源,以明确服务来源,因此,鹏旅公司在对外展示服务来源的昶禧公司航司资质属于合理使用。综上所述,昶禧公司的请求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昶禧公司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有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昶禧公司与鹏旅公司就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机票达成合作事宜。2020年11月1日,昶禧公司出具的《授权证书》记载:“兹授权鹏旅公司在其飞侠旅行APP及小程序等网络渠道代理
销售我公司国内航线、国际航线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的票务。”2021年2月1日,昶禧公司与鹏旅公司签订《合作证明》约定,鹏旅公司是昶禧公司的网络渠道代理商,鹏旅公司为昶禧公司提供全部网络技术和平台运营的解决方案,现鹏旅公司与昶禧公司合作开发飞侠旅行APP,合作期限为2021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1日。
在推广业务过程中,鹏旅公司在《您的旅游出行价值管理者》宣传手册中以及发布会上使用昶禧公司和Jerseytravelinc的航司资质证书及担保函等内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本案而言,鹏旅公司使用航司资质证书及担保函,是得到昶禧公司授权。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如鹏旅公司存在超范围使用,应归责于违约责任,并非侵权责任。基于此,昶禧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侵权责任基础,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昶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672元,减半收取12836元,由原告重庆昶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蓝钦如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璟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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