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爱囡与上海乐游誉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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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爱囡,*,195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恒丰北路90弄2号16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远,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乐游誉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永和路118弄43号13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永生,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湘宏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民京路853号1幢525室。
法定代表人:李永生,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虞辉,公司员工。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忠磊,公司员工。
原告胡爱囡与被告上海乐游誉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湘宏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爱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远、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虞辉、沈忠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爱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乐游誉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161,875.57元(计算方式:具体包括残疾赔偿金130017.60元即72232X18X0.1、医疗费12908.59元其中总共花费62041.79-保险公司已理赔49133.2元、营养费2400元即40元X60天、护理费3600元即60元X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580元即20元X79天、交通费和住宿费6214元、鉴定费1950元、旅游费3205.38元);2、判令被告上海湘宏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乐游誉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上海乐游誉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梦境西北】甘青宁三省全景双卧13日游”服务,原告支付旅游费用4630元。2020年8月25日,原告在乘坐被告上海乐游誉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的汽车时,因车辆发生颠簸,当时原告解开安全带,打算站起来,但是还没来得及站起来就发生颠簸,导致腰部受伤。原告为此先后在
青海省海西州、上海市住院,经上海科鉴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伤后休息15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另因被告上海乐游誉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上海湘宏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湘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系其法人股东,故被告上海湘宏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不能证明被告上海乐游誉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其应当对被告告上海乐游誉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以合同为请求权基础,要求对方承担合同项下的责任赔偿损失,不要求律师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乐游誉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湘宏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两被告没有违约,因为根据旅游合同履行。事发时是在青海旅游的第五天,旅游大巴车行驶到一半的时候,行程当中路面上有两个坑,道路颠簸不平,颠簸了两下之后造成了原告的腰部受伤。当时在车上忍耐了一会,因为原告自己也不觉得很厉害,后来到了目的地之后就立即带她到当地医院去就医了。拍片下来发现腰部有骨折的现象。联系原告告知了其家属后就当地住院。青海25日住院,27日下午就出院回上海了。导游对于需要系安全带与安全事项均进行了告知。原告解开安全带两次站起来拿东西,第一次站起来没有拿到就坐下了,之后马上第二次又站起来想拿东西,是连贯动作,正是第
二次又站起来拿东西的过程中车辆颠簸了。当时原告坐在了大巴车的倒数第二排。出事故了之后被告积极应对,也尽到了救助义务。故不存在违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8月20日,原告及其他旅游者与被告上海乐游誉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境内旅游合同》,双方约定旅游产品线路名称为“【梦境西北】甘青宁三省全景双卧13日游”,时间为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9月2日,旅行社委托长春市嘉华商务旅游有限公司旅行社履行合同,合同约定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原告支付旅游费用4630元。
上海两日游2020年8月25日,原告在参团旅行过程中乘坐巴士,途中原告解开安全带起身拿东西,遇车辆颠簸,致使原告腰部受伤,后原告在海西州人民医院就诊,腰椎CT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被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原告入院。2020年8月27日,原告在海西州人
民医院办理出院,出院医嘱载明“建议继续住院,长途转院风险极高,一切后果自负,不适随诊”。原告回沪后,前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等医院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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