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的税收如何筹划
⼀.包装物的税收筹划
企业销售带包装的产品,除税法规定的各种酒、酸以及烧碱、焦油、漂⽩粉等产品可以按扣除包装的销售收⼊征税外,其余产品都应按带包装的销售收⼊征税。
1.包装物所采取的处理⽅式
在企业的实际⽣产经营过程中,对于包装物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处理⽅式:
(1)包装物随同消费品出售
实⾏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按其所包装消费品的适应税率征收消费税。
(2)收取包装物租⾦
如何合理避税包装物租⾦属于价外费⽤。根据税法规定,凡随同销售应税消费品由购买⽅收取的价外费⽤,⽆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尤其注意的是,对增值税⼀般纳税⼈向购买⽅收取的价外费⽤,应视为含增值税收⼊,在征税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再并⼊销售额。
(3)收取包装物押⾦
收取的押⾦不并⼊销售额计税。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收取的押⾦,单独计账核算的,不并⼊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所谓“逾期”,通常以1年为限。在将包装物押⾦并⼊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销售额征税。
2.所谓收取包装物押⾦的益处
企业要在带包装物销售的情况下减少纳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应采⽤收取包装物押⾦的⽅式。因为此项押⾦收⼊不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纳税。尽管对收取押⾦超过1年以上的,⽆论是否退还都应并⼊销售额计税,暂时少纳的税款最终还是要缴纳,但由于其缴纳时限延缓了1年,相当于免费使⽤银⾏资⾦,增加了企业的运营资⾦,获取了资⾦的时间价值,为企业的⽣产经营提供了便利。简⽽⾔之,采⽤收取包装物押⾦的⽅式,可以给企业带来以下三⽅⾯的好处:
(1)可以促使购货⽅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从⽽在⼀定程度上节约了⽣产包装物的⼈⼒、物⼒,降低了产品成本。
(2)在产品的售价中可以扣除原来包装物的价值,从⽽降低了产品的售价,有利于增强产品的竞争⼒。
(3)可以节约税收成本。
【例】甲企业是⼀汽车轮胎⼚,是增值税⼀般纳税⼈,20××年8⽉销售汽车轮胎800个,每个轮胎售价为3500元(不含增值税),其另有包装物每个价值100元(不含增值税)。这批轮胎耗⽤包装盒800只,轮胎的消费税率为10%。
(1)包装物随同消费品出售
若企业将包装盒作价随同轮胎⼀同销售,包装盒并⼊轮胎售价当中⼀并征收消费税,则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800×3500+100×800)×10%=288000(元)
(2)收取包装物押⾦
若企业将包装盒不作价销售⽽是收取押⾦,每只包装盒收取100元的押⾦,那么此项押⾦不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则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800×3500×1006=280000(元)
(3)押⾦未收回
若包装物押⾦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回,应将此项押⾦作为销售额纳税。由于收取的押⾦作为价外费⽤,属于含税的款项,应将押⾦换算为不含税收⼊计征税款,则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
应纳消费税=800×3500×IO%+100×800÷(1+17%)×10%=286837.61(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甲轮胎⼚只有将包装盒收取押⾦,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包装物押⾦收回时,才可以达到最
⼤限度地减少应纳消费税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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