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第一课学习心得(最新5篇)
开工第一课学习心得(最新5篇)
 
  开工第一课学习心得(精选篇1)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永恒的主题,安全文化已成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00—1=0是我们厂企业文化的安全理念。作为一名保管员,应该恪守“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信条。
  一是“预防为主”方针的新举措,是企业保障员工人身安全与健康的的新探索。
  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就是指企业生产的过程中把员工的生命摆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贯穿“以人为本”“珍惜生命”“保护环境”的理念,真正做到维护员工的利益,以员工是否满意是否得利是否安康稳定为标准,形成社会效益企业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多赢局面,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因此,企业抓安全生产首先要把员工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员工人身安全与企业的生产企业的经济利益等其它方面发生冲突时应无条件的服从人的生命
  二是安全生产——关键在落实。
  安全生产不是口头上的承诺,也不是书本上的几段大话,而是一种踏实的工作态度,是我们实际工作中的每一个行动每一句话,是我们为企业为自己为他人负责的一种永久性地表现。企业员工的执行力,直接关系着措施的落实目标的实现。安全生产管理更要讲执行力,对我们公司来说,安全生产是第一位的必须常抓不懈。要保证安全生产,必须在管理上下功夫提高安全保障的“执行力”。因此,要求我们每个人都要从细节做起,重视每个环节链,做到每个环节都执行到位。规章制度不仅要让人看,让人记,更要照着去做。
  安全生产无小事,我们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提高安全意识规范不安全行为杜绝各种习惯性违章,消除不安全隐患,努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是要树立安全就是企业最大效益的观念。
  只有实现安全才能确保企业稳定的生产秩序,没有可靠的安全作为屏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将无法正常进行。安全是生产的前提,安全事故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因此要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是企业的最大效益。
  四是是要形成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的观念。
  安全不仅是企业的重要工作,而且也是每个员工的事。企业对安全工作对员工生命的关注不仅强调生命的物质存在的可贵,更应关注和关爱员工,不仅要保证员工的生命安全,更要对员工进行情感和精神的关怀,使员工获得精神上的慰藉和满足,为员工提供一个本质安全的环境,使企业”人本人权人性人情”的核心思想获得充分的体现。企业的每一个员工也要充分认识“安全为天生命至遵循重要意义,要不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实现自我管理,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实现家庭幸福与企业共同发展。
  开工第一课学习心得(精选篇2)
  安全是一种态度。态度影响安全,态度促进安全,有的人对安全态度不端正,心存侥幸,忽视安全制度,认为没有那么严重,事故不会发生,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态度消极,阳奉阴违,能拖则拖,能敷衍则敷衍。要明白,一个小小的差错就是巨大的隐患,一个小小的疏忽,就能中断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一个小小的闪失,就能让生命处于险境。所以,我们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严勤细实,严格按安全规程办事,对安全生产的每一个环节都检查到位,不漏过一个疑点,不放过一个死角,不疏忽一个细节,就能够消除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
  安全是一种职责。我们工作就承担职责,对自我负责,对家庭负责,对企业负责,对他人负责。这种职责源自于父母不厌其烦的唠叨,源自于妻儿深情的期盼,源自于领导再三的叮嘱,源自于同事友情的提醒,源自于企业的发展与兴旺。有了这个职责才能认真地做好每一项工作,才能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我,不被他人伤害,才能真正的理解职责重于泰山的深刻内涵。
  居安思危。我们每个人不妨扪心自问,安全行为规范吗?安全观念牢固吗?安全态度坚决吗?安全职责心强吗?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人漠视安全。无论是透过宣传挂图,还是新闻媒体,或者是现场目击,但相信大家对血淋淋的事实仍心有余悸,对失事者家人悲痛欲绝,孩子撕心裂肺的哭喊仍会痛心疾首。是啊,失去的不只是生理上的残缺生命的缺失,更是心灵上的剧痛。生命是宝贵的,人们热爱生命,所以生活会变得更加完美;生命又是脆弱的。一场遭灾难降临,生命就会转眼即逝,生活从此黯然失。一个个生命消逝了,使我们感悟到生命的可贵,感悟到安全的重要。感恩安全吧!一幕幕杯具在我们心灵深处引起强烈的震撼:安全,警钟长鸣!
  痛定思痛。不必说交通事故我们没有,不必说矿难事故离我们遥远,不必说空难事故不会
存在。我们就应切切牢记的是,任何一个事故的发生都有一个共性,或者是不起眼的隐患,或者是工作上的疏忽,或者是思想上的麻痹而引起的。血的教训,足以让我们警醒:职责重于泰山!
  虽然世上没有后悔药,可是预防安全生产有良方。不是吗,制度就是“感康”,加强学习,严格遵守就可抵制细菌侵扰,抵御“安全感冒”;安全规程就是“活络丸”,帮忙打通脉络,舒筋活血化淤;“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职责重于泰山”等安全警句就是钙片,能够强身壮骨,阻止“钙”流失。
  安全就是生命,安全就是效益,安全是电力企业发展永恒的主题。有了安全,我们的家庭才能幸福安康温馨欢乐;有了安全,我们的企业才能多创效益扩大规模;有了安全,我们才能构建和谐电力,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所以,对于安全问题决不能掉以轻心,敷衍了事。坚决杜绝违规违章违反操作程序,不能一纸行文摆在桌上,一纸制度挂在墙上,成为“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地开”。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安全隐患像幽灵,看不见,摸不着,随时都隐藏在我们身边,这就要求我们时时刻刻提高警惕,牢把安全关,紧绷安全弦,人人事事讲安全,才能防患于未然,创造安全新天地。
  开工第一课学习心得(精选篇3)
  “每一次违章都相于自杀,没有发生事故是因为自杀未遂。”这是我安全培训时老师教的一句话,话语虽然简练,仔细想来却意义深刻。特别是今年的11·18交通事故,让我对这句话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警醒。
  安全,多么简单却又沉重的字眼。众所周知,安全就是人们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生命得到保障,身体免于伤害,财产免于损失。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管理重点,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保障,对企业来说,安全就是效益。然而,一系列血的教训却历历在目,看着让人心痛,说着让人伤心,提起让人揪心。每一起安全事故都会对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给亲人带来无法承受的伤痛。事故的发生是用鲜血为我们敲响警钟,提醒我们漠视安全的后果是多么的严重。
  11·18事故中,如果车辆刹车完好,如果人员应急处理方法正确,如果车子停放位置合理,如果……这起血的教训就不会发生。可是,没有如果!安全工作马虎不得,只要触碰到危险的“边缘”,那么,带给人们的伤害就是难以估量的。11·18事故通报中,明确的分析出了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但在事故中不论是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都对结果
起到了决定作用,这又再次证明了“结果是检验过程的最高标准”这句话。不论过程做的多么好,前期做了多么完善的预防措施,事故可以让一切“苦劳”和付出都归零。
  如果把我们任何一个人放到此次作业活动中,能不能避免此次事故的发生,答案如果是“能”,证明我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如果答案是“不能”,就必须深入分析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在事故中吸取教训和警示。
  “失之以严,失之以宽”,是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日常检查,考核的所有违章隐患都是重复性发生的问题,无意识违章和习惯性违章是造成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我们要通过不断的培训警示来让员工始终保持第一天进入生产岗位的状态,始终维持对危险因素的敬畏感,改变因熟悉危险而习惯危险的无所谓无意识心态。作为安全管理人员更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和底线,“严管重罚”能在一定程度上让员工不敢违章。但我们一定要清醒的认识到,没有任何一个方法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要想达到“要我安全”的被动执行到“我要安全”的主动参与,彻底解决习惯性违章,保证员工安全生产,我们任重而道远。
  开工第一课学习心得(精选篇4)
  新的安全生产法法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方面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是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准了重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重心就是依法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真正实现不安全不生产。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为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重要内容,赋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相应的权力,并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罚则,大幅提高了额度,加大了企业的违法生产成本。
  二是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指明了方向。新的安全生产法要求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类分级监管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为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实施计划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计划执法既可以提高执法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又要求执法人员严格落实认真履行,是实施“1+4”工作法的前提和保证。
  三是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新的安全生产法调整了行政许可事项,将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交由建设单位负责,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但同时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对验
收结果的核查可以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的审查一并进行,即将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的审查和现场核查结合起来,避免了以前既要组织验收又要搞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条件审查的问题,简化了许可程序,提高了监察效能。
  四是为提高执法效能奠定了法律基础。新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将一些行政法规中关于事故处罚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大幅度提高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金额,加大了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将终身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改正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增强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提高了违法成本,降低了执法成本,提高了执法效能。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为保障新安法更好地贯彻实施,结合新变化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责,在认真学习并向煤矿企业及从业人员宣传新安法的同时,还应当及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修订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明确职责,进一步推动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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