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
贵州省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贵州省境内从事粮食储存、购销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对出入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
第三条  粮食质量检验能力的认定(具体条件另定),由贵州省粮食局委托贵州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审查,贵州省粮食局审定并进行公布。对经认定具备检验能力的单位,可以对认定范围内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并出具内部检验报告。
暂时不具备检验能力的粮食储存、购销企业,可以委托贵州省粮食局公布的单位进行粮食质量检验。
贵州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对审定公布的单位进行年度审核。
第四条  省、地、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粮食储存、购销企业开展粮食质量检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粮食入库质量检验
第五条  粮食储存、购销企业在粮食收购入库时,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检验。省、地、县用于地方储备的粮食,还应当进行品质检验。
第六条  省、地、县级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省内收购的新粮,企业可以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从省外调入作为地方储备的粮食,对方必须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入库单位必须逐车检验,符合储备粮质量和储存品质要求的,方可作为储备粮入库.
第七条  省级储备粮每年定期由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进行一次储存品质检验,特殊情况可以不定期进行检验;作为市、县级储备粮食的质量监管,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八条  粮食入库完成后,应及时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内容包括:仓库(货位)号、粮食品种、性质、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等项目和指标.属省、地、县级储备粮的,还应标明粮食的储存品质指标。
第九条  粮食储存、购销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储备粮的入库检验工作,严格执行日常质量监测和定期检查制度,按规定合理安排轮换,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质量良好、食用卫生.
粮食购销企业在完成粮食入库质量检查后,还应当对库存粮食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验。
第三章  粮食出库质量检验
第十条 粮食储存、购销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销售粮食的质量应当与检验结果相符。
第十  粮食正常储存年限:稻谷2年,小麦3年,玉米2年,大豆2,食用植物油(四级)2年
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出库,粮食储存、购销企业可自行检验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项目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残效期限内的粮食,应增加药剂残留量检验; 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食,应增加相关卫生指标检验。
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在出库前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条  军供粮、退耕还林粮、救灾救济粮等政策性粮食的采购和供应,应当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  经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检验鉴定,贵州省贵阳市邮编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从事粮食质量检验的人员必须取得由贵州省粮食局颁发的《粮食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粮食质量检验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公正、廉洁、认真
、负责。
十五  粮食质量检验单位应当规范检验行为。出具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要如实反映粮食质量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十六条  各级粮食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粮食储存、购销企业的粮食出入库检验行为,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五章  其它
十七  企业或个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予以.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贵州省粮食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贵州省粮食质量检验能力认定程序(试行)
贵州省粮食局  2005年11月
为加强对粮食出入库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粮食经营者的粮食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根据《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贵州省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试行)》等规定,制定以下粮食质量检验能力认定程序。
一、适用范围
我省境内的粮食经营者(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库除外),如具备相关条件,均可提出申请要求,对其粮食质量检验能力进行认定。粮食质量检验能力认定涵盖的粮食品种为:小麦、稻谷、玉米.
二、申请检验能力认定所需基本条件
(一)检验场所:具有单独的检验室,面积及水电等配套设施能够基本满足检验工作需要。
(二)检验设备:检验室应具有分析天平、分样器、选筛、水分用粉碎机、烘箱、干燥器等基本仪器设备;检验稻谷另需实验碾米机、实验砻谷机,检验小麦、玉米另需容重器。所
有仪器设备应具有完整的仪器设备档案,由专人管理;计量器具上应有计量鉴定合格标示,并在有效期内。计量器具应按计划送检,有证书、有使用记录。
(三)人员:至少有1名获得省粮食局颁发的《粮食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的检验人员。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人向贵州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省质检站”)提出书面认定申请.
申请人需提供的书面材料包括:1、检验能力认定申请书(参考文本附后);2、《粮食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省质检站接到申请后,如果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应予以受理并尽快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审查组对申请者的检验能力进行认定。内容包括检验条件和技能测试认定.
(三)审查结束后审查组出具书面审查报告(报告中需明确是否具备检验能力,如具备应注明其检验范围),报省粮食局审定。经省粮食局审定同意后,颁发《贵州省粮食检验能力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布。
(四)粮食质量检验能力认定实行年审制,每两年进行一次审查,认定程序不变.
四、其他
省质检站地址:贵阳市延安西路67号众厦大楼13楼;邮编:550001;
:0851-5955084;传真:0851-5957951.
附件:1、粮食质量检验能力认定申请书
2、贵州省粮食收购经营者检验能力现场审查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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