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懂外汇便利化!
原创声明 | 本⽂解读作者⾦融监管研究院王志毅(:wangzhiyi_88);欢迎个⼈转发,谢绝媒体、⽹站及未经授权转载。
近年来,各类外汇便利化试点五花⼋门,经常项下有贸易外汇收⽀便利化试点;资本项下有资本项⽬外汇收⼊⽀付便利化试点、外债⼀次性登记试点、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等……
据不完全统计,各类试点情况如下:
各类五花⼋门的便利化试点,外汇和跨境⼈民币规则⼜不同,光看名字的话实在是傻傻分不清。因此本⽂特此将外汇的⼏类便利化试点内容和开展地区情况做⼀个简单的介绍和梳理。
本⽂纲要
⼀、贸易外汇收⽀便利化试点
⼆、资本项⽬外汇收⼊⽀付便利化试点
三、外债⼀次性登记试点
四、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
五、跨境⼈民币便利化试点
六、总结:真实性审核后移是⼤势所趋
⼀、贸易外汇收⽀便利化试点
2019年1⽉,外汇局官⽹宣布在上海、深圳、浙江率先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便利化试点。2019年10⽉,外汇局在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条” 中进⼀步扩⼤试点地区,并将试点范围覆盖服务贸易。
贸易外汇收⽀便利化试点主要意义在于银⾏在满⾜“展业三原则”前提下,办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收⽀时可以简化审单甚⾄不审单等内容。
试点业务主要包括:
•优化单证审核。覆盖服务贸易后,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出,还要求审核《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税务备案表》。
•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退汇⽇期与原收、付款⽇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法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办理的退汇,可在银⾏办理,免于到外汇局办理登记⼿续。
•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免于办理进⼝报关单核验⼿续。银⾏能确认时点企业货物贸易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免于办理进⼝报关电⼦信息和验⼿续。
•经外汇局备案的其他贸易外汇收⽀便利化措施。
试点覆盖服务贸易后,试点银⾏和试点企业的门槛有所降低,但对风控要求更⾼。
1、试点银⾏:
•将风控要求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准⼊、业务授权、⾼风险业务清单、贸易外汇业务的风险预警、职责分⼯、应急管理、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等⽅⾯。申请银⾏及下属经办⾏应配备熟悉外汇业务政策的从业⼈员;
贸易公司名字急管理、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等⽅⾯。申请银⾏及下属经办⾏应配备熟悉外汇业务政策的从业⼈员;
•覆盖服务贸易后增加 “针对试点业务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对试点企业的主体
⾝份、⽣产经营、诚信记录等进⾏尽职调查,对试点企业贸易收⽀真实性、合理性及商业模式逻辑性等持续跟踪、定期评估,对试点业务建⽴专门监测指标和预警系统,建⽴发现异常及应急处置措施”;
•删除上⼀年度货物贸易涉外收⽀规模要求;
•试点银⾏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为B-也会被取消试点资格。
2、试点企业:
•新增财务集中管理的集团型企业申请试点要求;
•降低上⼀年度货物贸易收⽀规模要求:例如上海的门槛从2019年的4亿美元到2020年的完全取消,只要求收⽀结构合理、资⾦收付结构合理稳定,取消企业的收⽀要求意味着银⾏可以根据⾏内的⽩名单制度,对贸易额较⼩的诚信企业简化事前单证审核,贸易便利化不再仅是⼤企业的特权;深圳从2019年的3亿到2020年降为1亿;粤港澳2亿,其中⾃贸区1亿。
•针对申请服务贸易试点的,增加服务贸易外汇收⽀规模要求;
•新增具备完备的电⼦化管理系统企业优先;
•新增应审慎经营、财务中性,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应具有合理性,按规定报告贸易信贷等信息;
•福建试点特别强调,⽀持符合“⼀带⼀路”建设、⾃贸区建设、海上丝绸之路建设、闽台经贸合作等国家及区域发展战略的优质重点企业申请成为试点企业。
3、上海和深圳试点缩短试点银⾏和企业被取消资格后的冻结期:在货物贸易试点时期,因异常或违规⾏为被取消试点资格的银⾏和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试点业务。覆盖服务贸易后,将三年缩短为两年。
⼆、资本项⽬外汇收⼊⽀付便利化试点
在确保资⾦使⽤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资本项⽬收⼊使⽤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外债和上市等资本项⽬收⼊⽤于境内⽀付时,⽆需事前向银⾏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简单⼀句话说明资本项⽬收⼊便利化试点,重点在“便利化”。也就是原先必须要由银⾏审单后才能办理的资本⾦或外债等资本项⽬收⼊的结汇和划转,现在银⾏可以免于审单直接为试点企业办理,从“先审后付”变为“先付后抽查”。
试点业务各⽅⾯的要求随着试点的推进都有所演变。
1、试点银⾏,最开始只要求辖内,现在普遍要求如下:
•已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信息系统;
•上年度执⾏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类(不含B-)及以上(如有);
•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
2、试点企业,最初前海试点有10万元纳税额要求,后被取消,⽆违规的年数也从近三年改为两年,再改为⼀年,⽬前⼀般要求如下:
•⾮⾦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
•近⼀年⽆外汇⾏政处罚记录(成⽴不满⼀年的企业,⾃成⽴之⽇起⽆外汇⾏政处罚记录);
•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 A 类。
3、⽀付凭据,从《资本项⽬外汇账户资⾦⽀付命令函》,变为《资本项⽬外汇收⼊⽀付便利化业务⽀付命令函》。北京将试点推⼴⾄全辖时还合并了⽀付命令函和境内汇款申请书。
4、事后抽查⽐例,从20%和30%不等,到⽬前普遍规定10%。
5、上海试点将便利化试点业务开展情况纳⼊银⾏年度外汇管理考核,但近期推⼴⾄全辖时强调,如果银⾏事后抽查中发现问题如实报告外汇局的,可以免责。
上海还发布了《关于优化和促进上海市资本项⽬外汇收⼊⽀付便利化⼯作的通知》(上海汇发[2020]21号),明确⼏点上海优化管理⽅式的做法:
上海优化管理⽅式的做法:
•银⾏在保证⽀付安全和符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采⽤⽆纸化操作,提供⽹上银⾏、⼿机银⾏等电⼦渠道办理便利化业务;
•取消银⾏按季提供明细报表要求,外汇局通过系统提取便利化业务明细数据;
•可为异地企业办理便利化业务,不再要求试点企业在上海注册,经办银⾏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下调抽查⽐例要求,实际可能按5%执⾏。
三、⼀次性外债登记改⾰试点
官⽅名称为⾮⾦融企业外债登记管理改⾰试点,指⼀次性外债登记试点,取消⾮⾦融企业外债逐笔登记。
•试点企业只需在其⾃⾝额度内办理⼀次外债登记,⽆需逐笔办理签约、提款、变更、注销登记。
•试点企业在登记⾦额内⾃⾏在银⾏直接办理外债资⾦借、⽤、还,⽆需多次往返外汇局。
•试点企业可以在⼀次性外债登记额度内多次借⽤外债,循环使⽤外债资⾦。
•在⼀次性外债登记额度内,试点企业可以向不同的主体借债
⼀次性外债登记额度不得超过净资产2倍。值得注意的是,这⾥的宏观审慎参数并没有随着《关于调整全⼝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0〕64号)全⼝径外债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上调⽽上调,64号⽂特别强调调整的是全⼝径政策(银发〔2017〕9号)中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1.25,显然不影响其他业务中的系数。
也就是说⼈⾏和外汇局各个⽂中的宏观审慎系数都不⼀样,相互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如便利化试点、⼈民币资⾦池、外币资⾦池中也都有宏观审慎系数。
⽬前尚有争议的问题是,⼀次性登记的2倍净资产外债额度,在具体借⽤计算额度占⽤时是否也要参照全⼝径政策计算币种因⼦和期限因⼦。
全⼝径逐笔借⽤外债模式下,因为系数上调的关系,企业最⾼可借⼊外债额度为不超过净资产的2.5倍,但因为实际借⽤时,外币外债和短期外债都要额外占⼀块额度,因此只有借⼀年以上⼈民币外债才能借⾜2.5倍,⼀年以下⼈民币外债1.67倍(2.5/1.5),⼀年以上外币外债1.67倍(2.5/1.5),⼀年以下外币外债1.25倍(2.5/2)。
如果⼀次性外债登记2倍净资产的额度不区分币种和期限,则实际上借外币的话还是⽐全⼝径逐笔模式要多。但是如果参照全⼝径政策的话,则⼀次性登记的额度将⽐逐笔借⽤要少。
(以上两种情况,各地外汇局的解释并不相同,最终以官⽅⼝径为准)
试点企业⼀般需要满⾜以下条件:
•成⽴时间满⼀年(含)以上且有实际经营业务活动,并已经选择全⼝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外债的企业;
•近三年⽆外汇违规⾏政处罚记录的企业(成⽴不满三年的企业,⾃成⽴之⽇起⽆外汇违规⾏政处罚记录);
•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公司、⼩额贷款公司、典当⾏、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以及选择“投注差”模式借⽤外债的企业不适⽤。
北京中关村对于试点企业的要求除了满⾜上述常规要求之外,还要求是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海淀园⾼新技术企业名录库内的企业。
另外,业务类型不适⽤内保外贷调回、发⾏债券、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试点企业净资产变化超20%时要主动报告外汇局调整⼀次性登记的外债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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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
四、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
对于部分净资产规模不⾜、融资需求较⼤、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微⾼新技术企业,可在外汇管理部门核定规模内借⼊外债。
该政策最⼤的意义在于,即便是外债额度不⾜的企业也可以凭借外债合同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额度可以超过全⼝径跨境政策融资中净资产的要求。
中关村初始试点额度为500万美元,增加试点范围后,新增试点地区仍为500万美元,中关村科学城海淀区提⾼到1000万美元,且对于部分需要超额的重点企业可个案审议。
按签约⽇汇率,不区分长期短期。可以直接满额申请,也可以逐笔根据需求申请,申请以后逐笔外债签约登记。
例如:
•申请500万额度,同时签订500万美元借款合同,就500万做外债签约登记。
•申请500万额度,实际借⽤100万,按借款⾦额办理外债登记;剩余再借200万时需要再做外债登记。
⽽试点企业的准⼊,⼀般需要是区域内获得⾼新认证(各试点地区对于⾼新认证的要求有松有紧不尽相同)、不属于房地产企业或政府融资平台、货物贸易分类为A类、两年⽆违规。上海试点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知识产权数量的要求。
五、跨境⼈民币便利化试点
此外,除了外汇局的便利化试点外,跨境⼈民币还有《中国⼈民银⾏宏观审慎管理局关于开展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业务的通知》(银宏审〔2019〕10号)和各地⾃律发布的细则。
2019年9⽉,⼈⾏宏观审慎管理局发布了10号⽂,允许18个⾃贸区开展跨境⼈民币便利化试点业务。
与外汇便利化不同的是,跨境⼈民币便利化政策涵盖了货贸、服贸和资本项⽬的内容,⽽外汇的便利化试点贸易便利化和资本项⽬便利化政策是分别发⽂,准⼊门槛和要求并不⼀致。
10号⽂中要求由各地⽅的跨境⼈民币业务⾃律机制来制定⽅案,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等风险防控措施。⽽外汇的便利化由各地⽅外管发⽂。
⽐如上海的《临港新⽚区优质企业跨境⼈民币结算便利化⽅案(试⾏)》,企业凭《跨境业务⼈民币
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经真实性审核甚⾄可以以电⼦形式),即可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跨境⼈民币结算,以及⼈民币资本⾦、跨境融资及上市募集资⾦调回等项下⼈民币收⼊在境内的使⽤,⽆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
以及最近发布的《深圳市优质企业跨境⼈民币结算⾼⽔平便利化⽅案》(从蛇⼝推⼴到深圳全市)。银⾏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民币跨境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民币收⼊资⾦在境内的⽀付使⽤。
六、总结:真实性审核后移是⼤势所趋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那么多的便利化试点,光是搞清楚其中区别已经不是⼀件容易的事,原因可能在于⽬前⼤部分的便利化试点都是基于原有规则在真实性审核程序上的适度放宽,由事前转向事后,主要是程序性的简化放宽⽽⾮实质性的突破,例如,货贸项下的贸易背景,资本项⽬收⼊境内的⽤途并未突破。
因此,想要搞清楚到底便利化在哪⾥还需要对原有规则⾮常熟悉,⽽这⼀点即便是外汇从业⼈员也不是⼗分容易做到,对于企业来说可能更是云⾥雾⾥。
真实性审核的后移并不改变银⾏的审核责任,”展业三原则“就像悬在银⾏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更何况在检查处罚阶
真实性审核的后移并不改变银⾏的审核责任,”展业三原则“就像悬在银⾏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更何况在检查处罚阶段参照的是上位法外汇管理条例,银⾏需要对交易单证真实性与外汇收⽀⼀致性进⾏合理审查。
第⼗⼆条经常项⽬外汇收⽀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的⼀致性进⾏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监督检查。
未来,在程序性违规⽅⾯可能会提升容忍度,但对于实质性违规只会加⼤处罚⼒度。何为实质性违规?虚假贸易背景⼀定是实质性违规,那么,银⾏如何在不审单的情况下利⽤技术⼿段做好KYC、KYB和DD恐怕是⼀个世纪难题。
不管现状如何,未来,真实性审核后移将是⼤势所趋,便利化试点必将常态化。
近⽇,在发布会上,中国⼈民银⾏副⾏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也提及:在跨境贸易⽅⾯,海南⾃由贸易港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资⾦汇兑要实现⾼度的便利化,商业银⾏所进⾏的真实性审核,全⾯从事前的审查转向事后的核查。
⽽从外管局副司长肖胜近期在中国外汇发表的《构建外汇市场“双⽀柱”微观监管体系》来看,后续外汇
反法规也将陆续发布:将反理念嵌⼊外汇管理和真实性审核要求;
不能简单以“展业”为名⼀放了之,⽽应从填补外汇法规空⽩的⾓度,将反理念、内涵、具体要求内嵌⼊外汇管理以及银⾏真实性审核要求中,加快制定银⾏展业的相关配套细则和操作指引,明确展业内涵、细化展业规定、统⼀展业标准、明确展业要求,提⾼银⾏展业的可操作性,进⽽提⾼银⾏展业审核的质量和⽔平。
从长远来看,资本项⽬开放需要循序渐进,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先从审单环节简化要求实⾏便利化试点,再逐步开放,直⾄本外币政策拉平。在这个过程中,也需要各个银⾏、企业和监管的共同努⼒和配合。与其吐槽,不如先筛选客户,制定风控流程⽅案,⽤好便利化政策。(微微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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