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Case analysis
1.利用可转让信用证转嫁自身失误案
内地A公司与香港B公司达成食品交易1997年3月11日,A收到B的转让信用证,规定“The name of the applicant must be appeared in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health as the consignee(收货人). Original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health should be handed to the captain of the carrying vessel, and the copy of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health and a captain‟s receipt to accompany with other document for negotiation.”4月初,卫生检验证书收货人的名称写为B(开证申请人),交船长。
后交单议付,B要求卫生检验证书收货人的名称改为台湾一公司。开证行提出卫生检验证书收货人写错,拒绝付款。议付行指出信用证要求卫生检验证书收货人的名称写为B(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只得付款。
此案实际为转让信用证,B为中间商,将货物转卖给台湾一公司。台湾一公司开给B,用上述条款可以(台湾一公司为开证申请人和实际收货人)。但B转给A 未做相应调整(B非实际收货人)。
2.远期信用证改即期受损案
内地A公司与香港B公司达成一交易,商定用即期信用证结算,合同规定“Terms of payment: by irrevoc
able letter of credit available by sellers‟documentary draft at sight, to be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within 15 days after date of shipment. The letter of credit must reach the sellers 30 days before the contracted month of shipment.” A公司11月10日收到B公司的信用证,经审核,实为远期信用证,规定为:”We hereby inform you that we have opened our irrevocable credit in your favor available for negotiation of your drafts at 120 sight drawn on ---- Bank.” B公司改为“Usance draft under this letter of credit are to be negotiated at sight basis and discounted by us.”(远期汇票由开证行按即期贴现议付,但实际上贴现费由A公司承担)。
3.对开信用证在补偿贸易中的使用
1998年,内地A公司与澳门B公司签订补偿贸易合同,A公司进口B公司的草莓汁全套生产设备,并用此设备生产并返销草莓汁给B公司,用返销款支付设备款。双方约定,通过内地C银行和澳门D银行以对开信用证的方式结算。C 给D开出远期分期付款信用证,总金额为200万美元。D银行给C银行开来返销信用证,总金额为210万美元,但返销产品的名称、单价、装运期、装运港未写明,需等待D银行的信用证修改书确认。C银行承兑了D银行的信用证。半年后,由于国际市场上草莓汁价格大幅度下降,B公司拒绝开出信用证修改书确认产品的名称、单价、装运期、装运港。
4.空运方式下的信用证风险及防范
1998年,我国A公司与印度B公司签订一羊绒纱出口合同,规定贸易条件为CFR New Delhi by air, 支付方式为100%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信用证上写为CNF New Delhi by air。对方银行拒付。理由是商业发票的价格术语为CFR New Delhi,与信用证不符。最后对方已提货未付款,A只有降价。
航空运单非物权凭证,凭到货通知可提货。
5.处理单据中不符点
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同时存在FOB plane和freight prepaid。后修改为freight to collect。受益人仍用freight prepaid,被拒付。受益人以未接受修改为由,要求开证行付款。法院判开证行付款。
UCP500规定如提交的单据和修改后的一致,认为已接受修改。提交的单据和修改后的不一致,是否可认为拒绝接受修改,没明确规定,但在实际业务中,视同拒绝接受修改。
6.无法实现的条款
加拿大商人预以每公吨800加元CIF魁北克购我商品,12月装船,即期信用证付款。
无法办到。12月魁北克季节性封冻港口。
(1)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的内容。
(2)严格审查信用证。是否和合同相符,是否可靠(真伪,开证行信用,信用证种类,生效)
(3)加强制单和审单工作。
7.D/P收汇失败案
我国一外贸A公司与美国一B公司签订了外销合同。价格条件为D/P,条款为FOB,货运代理人无货运经营资格。A公司与C工厂签订了买卖合同。C工厂指令A公司在未收到订金的情况下发货。B公司未到银行赎单,仅凭保函即从货运代理人办理了提货手续,并拒绝付款。C工厂起诉A公司,胜诉。A公司起诉货运代理人,但其已不存在。
8.忽视D/P和汇款方式区别的教训
我国一外贸A公司出口毛衣至美国B公司,付款方式为D/P at sight,委托C银行为托收行,美国D银行为代收行。单据寄出后,代收行来电称客户要求以房产为担保提货。A公司认为可通过先放单,再汇款的方式收款。就约定三个月后收款。但三个月后,B公司濒临破产,A公司请C银行催款,D银行坚持要求提供B公司承兑的汇票才付款。经反复交涉,指出D银行接受客户的要求,以房产为担保而提到了货,D银行才付款。
9.海关特殊规定导致无法安全收汇
我国一外贸A公司与叙利亚B公司签订了合同,付款方式为先电汇20%订金,剩余80%用即期信用证支付。A公司收到订金和信用证后,发货。但备运提单未加注“已装船批注,银行拒付,B公司要求降价40%。A公司要求将货物退回,但由于该国海关的特殊规定,货物无法运回。A公司只有降价。
出口商只有在原进口商出具书面退货申明,并经进口国银行书面证实后,海关才办理退关及退货手续。
10.对贸易条件不熟致损案
我国一外贸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合同,采用CIF条款。合同中规定:“(1)美国B公司在2001年4月25日前开出信用证,A公司保证在接到信用证3个月内到达美国某港口。(2)如迟于2001年7月25日到达美国某港口,B公司有权取消合同。后在2001年7月31日到达美国某港口,美国市场该产品价格下跌,B公司以A公司违约,要求降价。
合同规定的到达日期改变了CIF条款的性质。
11.C FR货物质量严重违约案
出口法国的小麦,CFR条款,合同规定商品的品质以到岸品质为准。但抵达法国港口,货物含大量细菌,被海关扣留。扣留期间,货物被火烧毁。问谁承担损失。
CFR,虽以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为界,但由于卖方严重违约,需承担损失。12.利用品质条款行骗案
外贸A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合同,品质规定为“模具表面光洁,不得有砂眼,裂纹等其他铸造缺陷。” 合同签订10内,A公司付10%的保证金。货物装运前应由买方验货,签署质量合格证,方可发货。但当A公司通知B公司验货时,B 公司不来,反而要求当地的商检部门代理验货。商检部门建议立即停产,因为品质条款不明确,易引起纠纷。B公司接到停产通知,不仅不来验货,还扣下保证金。
13.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后修改为分别运往两个目的港引起
的纠纷案
外贸A公司与欧洲B公司签订合同,信用证规定为“300M/T of yellow sesame seeds, shipment from Shanghai to Rotterdam not later than June 26, 1998. Partia l shipment prohibited.”后修改为“The shipment changed to 150 M/T of yellow sesame seeds from Shanghai to Rotterdam and 150 M/T of yellow sesame seeds from Shanghai to Amsterdam instead of original stipulation. A公司将150 M/T芝麻装上一条船运至Rotterdam,另150 M/T芝麻装上另一条船运至Amsterdam,被拒付。要求同一条船装至两个目的地。
邹根宝主编(2002年6月)外贸信用风险管理及案例分析,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4.预借提单
2001年,我某公司向利比亚出口货物一批,货在仓库尚未装船,公司向船方预
借提单,办理结汇。在开航一周后,才发现货仍在仓库。只得补运香港,再转船。1998年,我某公司向科威特出口货物一批,原定装ELDINA轮。由于信用证将
到期,该公司向外运公司预借提单,并议付。但ELDINA轮未按时到达装货港,只得改装其他船。最后中行只得商请开证行,用新提单代替旧提单,并补偿相关费用。
(以下)徐景霖,黄海冬(1999年9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大纲•习题,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15.包装争议案
1987年,我某A公司与香港B公司成交一批商品,转口至西非。合同要求“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外套麻包”。但开来的信用证上为“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A公司认为应严格与信用证相符,未外套麻包。制单也按照“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并交单寄开证行。不久,B公司表示A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包装,西非客户不接受,要在香港重新套麻包,要额外支出费用,该费用应由A公司承担,同时还通知开证行停止付款。请问该要求和做法是否合理,原因。
信用证与合同不符,按合同办理,会造成单证不符,银行可能会拒绝付款;按信用证办理,虽然能安全收汇,但又面临客户以不符合合同条款而提出索赔。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符,并不意味着合同条款已做相应修改。
A公司不按合同办理,B公司提出费用损失是有道理的。
但B公司以单据不符为由,通知开证行停止付款,是无道理的。
16.凭来样成交的封样问题争议案
1983年,国外B公司来华,与我方A公司洽谈铜搭扣来样订货业务。B公司提供4个铜搭扣样品,双方签订协议书,规定A公司生产的样品要经B公司确认后,双方封样。此后,B公司开来不可撤消信用证,规定“Inspection Certificate purportedly signed by a duty appointed agent authorized by the applicant prior to shipment date.”但此后A公司寄出的样品B公司不认可。A公司为保证按时交货,在反复确认样品的同时,就安排生产。最后,B公司不签发检验证明书,A 公司的货物积压在仓库。
17.一起C&F合同出口货物包装争议案
1983年,我方A公司与欧洲B公司签订了磨料的外销合同。价格条款为C&F 欧洲某港口。A公司用袋子和托盘装载,船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货物抵达目的港,B公司发现部分袋子和托盘损坏,就单方面聘
请某公证行检验货物,并更换托盘,以便继续在陆上运输。此后,B公司提出索赔,赔偿重新包装的费用。请问该索赔是否合理。
C&F合同,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
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A公司获得了清洁提单,就表明货物在装运时包
装良好。B公司发现在目的港发现袋子和托盘损坏,应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索赔。
18.出口商单证遭拒付,持正本提单从船务公司获赔偿
1986年,我方A公司与中间商香港B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板的FOB外销合同。香港B公司开来的信用证有8处与合同不符,A公司要求B公司修改信用证。经多次修改,B公司修改的信用证的装运期仍与合同不符。A公司由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已到,在未等到最新的修改的信用证前,只好装船。装船后几天,B公司修改的信用证才到,但有7处又恢复了原来的信用证条款,有些条款是A公司无法办到的。A公司提交单据,由议付行交开证行索汇。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在B公司提议下,改用采取D/A 90天付款。但A公司在此同时,追查货物的下落,发现货物已被租船人无证提走。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
A公司应船务公司要求赔偿,只有凭正本提单,方可提货。
贸易公司名字
19.出口方忽略“C.K.D.”造成退货纠纷
我方A公司与香港中间商B公司签订了一份自行车的外销合同。A公司寄去的合同,在B公司回签时,在“Packed in wooden case”加了“C.K.D.”字样。A 公司未注意, 但单据上加了该字样,并顺利结汇。后最终货主C公司提出不能整车包装,因为该国规定整车进口需交20%进口税,向B公司提出索赔,B公司也向A公司提出索赔。
“C.K.D.”是Complete Knock Down的缩写。A公司所交单据虽符合合同和信用证,但货物与合同和信用证不符,B公司可要求A公司赔偿。
20.一字母打错,遭拒付
1978年,美国Beyene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给阿拉伯共和国的Mohammed Sofan,提交的提单中的通知人名字为Mohammed Soran,而不是Mohammed Sofan。开证行拒绝付款。Beyene公司为此起诉法院,要求付款。
有些不重要的不符之处,不致解除开证行的付款义务。但提单中的通知人名字拼错,属严重错误。开证行拒绝付款是有道理的。
21.保险索赔纠纷案
1991年,我方A公司与法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FOB上海的外销合同。B公司请A公司代买按发票金额110%投保至法国马塞的一切险,A公司表示同意。A公司收到信用证后,6月11日,为货物办理了投保手续,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为B 公司。6月17日,A公司在将货物从自己的仓库运至上海码头的途中,发生了车祸,造成20%的货物受损。请问A公司或B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是否可得到赔偿,请说明理由。
A公司以保险单中有“仓至仓条款”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A公司又请求B公司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再次向保险公司索赔,又遭到拒绝。
A公司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持有人,没有索赔权。B公司虽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持有人,但FOB贸易术语决定了买方B公司只有在货物在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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