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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11.03
【字 号】湘政办发〔2021〕68号
【施行日期】2021.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高速公路收费用标准【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1〕6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投资人选择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四章    项目运营
  第五章    项目转让
  第六章    项目移交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湖南省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经营性项目)管理,保障经营性项目投资人、社会资本方(以下统称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全省高速公路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部委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受让政府收费公路收费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项目。
  第三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经营性项目的优惠政策,优化投资环境,支持经营性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经营性项目的行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经营性项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履行全省经营性项目的行业管理职责,监督项目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和移交等活动;
  (三)根据国家和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建立经营性项目储备制度,统筹安排前期工作;
  (四)负责组织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经营性项目投资人选择工作;
  (五)负责重点经营性项目建设实施、运营管理目标计划的制定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项目的有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经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非重点经营性项目投资人选择工作;
  (二)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项目路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路政执法职责;
  (三)负责为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项目建设、运营等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经营性项目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项目发生的行政违法案件;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项目突发事件应当对工作,处置突发事件,做好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依法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承担经营性项目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经营性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属地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并定期开展实地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    投资人选择
  第八条 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作为经营性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实施方案提出等前期准备以及投资人选择工作。
  第九条 经营性项目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项目实施机构原则上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
  第十条 经营性项目的确定和投资人的准入条件应当严格遵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经营性项目投资人公开招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性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及批准的实施方案,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组织公开开标;
  (四)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财务融资能力审查;
  (五)公示前3名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名,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根据需要由招标人组织项目谈判小组,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名,依次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合同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确定为中标人;
  (六)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签订投资协议之前,中标人应当提交项目资本金出资额百分之十的投资履约担保。签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投资协议之前,招标人应当将特许经营合同提交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经营性项目应当成立项目法人,由中标人在签订投资协议后九十日内按照协议约定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完成项目法人组建。项目法人组建后,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法人应当在九十日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合同(以下统称特许经营协议)。中标人投资履约担保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退还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
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执行回避制度,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评标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予以更换。
  第十三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并对招标文件进行调整。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招标再次失败的,按规定经项目实施机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批复同意,项目实施机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方式选择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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