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角洲城市协调治理能力提升研究
长江三角洲城市协调治理能力提升研究
作者:杨凤华 侯依然
来源:《重庆社会科学》2020年第08期
        摘 要:随着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區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长三角城市正朝着“建设世界级城市”这一目标稳步迈进。长三角城市要成为新时代带动全国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源,需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探索建立城市协调治理模式,提升城市协调治理水平。当前长三角城市在协调治理理念、协调治理动力、协调治理制度、协调治理组织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长三角城市需要紧密结合自身协调治理实践与发展实际,广泛借鉴美、日等国城市在法治建设、机制创新、主体协商等方面的协调治理经验,加快促进城市协调治理的法治化、智能化、一体化和精细化,有效提升城市协调治理能力与水平。
        关键词:区域协调治理;长三角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长江经济带城镇化与产业协同发展问题研究”(1
5BJL038);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长三角专项项目“长三角一体化背景下上海都市圈城市功能协调发展研究”(19CSJ008)。
        [中图分类号] F299.27 [文章编号] 1673-0186(2020)008-0018-012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码] 10.19631/jki.css.2020.008.002
        2018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本世纪中叶,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要在完善区域治理体系、提升区域治理能力等方面更加有效,并提出要积极探索建立城市协调治理模式。城市是当前支撑全国经济增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参与国际竞合的基本地域单元。城市协调治理能力的提升,对我国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言意义重大。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重大战略的背景下,作为长三角区域中心区的长三角城市,如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国内城市协调治理能力提升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更好地辐射带动长三角区域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是一个急需深入研究的现实课题。本文从长三角城市协调治理的现状入手,具体分析其所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总结并借鉴美、日两国城市协调治
理经验,对长三角城市协调治理能力提升提出相关建议。
        一、长三角城市治理研究综述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发展进程不断加快,国内许多专家学者开始探索我国城市治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一是基于特定的视角对中国城市治理问题进行探索。如在全球化视域下探讨中国城市的动力机制和治理挑战[1],从协作视角来分析城市协作式治理及其对中国城市治理的借鉴意义[2],基于双S曲线视阈来探讨中国城市治理形态的变迁并提出近期、中期、远景发展策略[3]。二是对国内外城市的治理动力、机制展开研究。如从国外城市一体化发展的实践出发展开探索,结合其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所取得的显著成效,分析并总结相关经验和启示[4],或是从国内城市建设的有效协调机制入手进行研究,探讨府际协作趋势下我国城市府际联席会的机制特征与未来发展[5],也有学者着眼于国内城市的发展动力,分析中国城市治理摆脱“囚徒困境”的双重动力[6],探索“整体性规划”这一引领中国城市发展的新型动力并提出实施战略与实现路径[7]。三是对中国城市治理模式创新进行探究。对我国城市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创新城市治理的一系列举措[8]。除了上述围绕中国城市治理问题开展一般
性研究之外,也有学者对于长三角城市治理的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如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探索长三角城市区域公共治理合作网络的发展成就和现实问题,提出未来的完善措施和途径[9],还有学者从长三角主动对接式区域合作新模式及区域合作新机制入手,研究其创新实践与复合动力,总结分析其所产生的实际治理绩效[10]。上述研究对于提升中国城市以及长三角城市的治理水平都有着积极贡献,但现有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如,当前学界对长三角城市协调治理过程中所显露出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仍缺乏充分探讨。因此,如何创新长三角城市协调治理模式,提升长三角城市协调治理水平,是我们将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二、长三角城市协调治理面临的问题
        长三角城市坐落于“一带一路”与长江经济带的重要交汇点,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经过多年的规划设计与融合发展,已成长为我国城市中的佼佼者,具有相对较高的协调治理能力与水平,并于“三级运作”[11]的组织架构基础上形成了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省市间合作治理体系。虽然长三角城市在多年来的协调治理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其在协调治理理念、协调治理动力、协调治理制度、协调治理组织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协调治理理念方面
        长三角城市协调治理过程中,各治理主体还存有一些理念方面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长三角城市协调治理的高效推进。
        1.上海核心领队理念有待提升
        上海作为长三角城市的“领头羊”在协调治理的过程中尚未充分发挥龙头城市的带动作用。近年来,上海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全球竞争力都在稳步提升,依靠其所具备的各方面优势,上海在自身的城市治理过程中取得了不俗成绩,同时也积累了许多有益的治理经验。但目前来看,上海作为引领长三角城市协调治理的核心领队理念也有待进一步增强,分享、推广其“精细化治理”“党建引领治理”等治理经验的主动性仍需加强。
        2.各地主动对接理念有待强化
        长三角城市各地方政府间的主动对接理念也还不到位,良好的协调治理需要各城市之间进行主动的协调与合作,不论是双边合作还是多边合作都需要各方主动对接。虽说长三角的制度性协作逐渐降低而自主性协作逐渐上升[12],但当前长三角城市各政府在协调
治理过程中仍缺乏主动对接的合作精神,相关治理工作仍停滞在简单对接的层面上,尚未形成各地全面融合与联动的协调治理格局,“孤掌难鸣”式的治理大大降低了协调治理效率。
        3.非政府组织参与和监督理念有待增强
        长三角城市协调治理还需要非政府主体的积极参与和监督。由于缺少对长三角城市协调治理现状的深入理解和多样化的参与及监督渠道,广大公民和社会组织普遍缺乏积极的参与及监督理念。一方面,公众及许多非政府组织未能正确认识到自身参与在长三角城市协作式治理中的重要性,过分依赖政府在协调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参与意识薄弱;另一方面,对于各地方政府及公务人员的协调治理行为,公众及非政府组织也缺乏主动监督的意识,监督理念的缺失在相当程度上减弱了协调治理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也给后续的协调治理的评估反馈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二)协调治理动力方面
        长三角城市协调治理动力不足具体体现在顶层设计不够全面、专项基金设立不足以及对地方政府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尚不完善这三个方面。
        1.针对城市协调治理的顶层设计不够
        当前中央层面对于城市协调治理的顶层设计尚不完备,其对于我国城市统筹规划的关注点在于区域协调发展的宏观整体层面,而对单个城市协调治理的聚焦程度较低。但随着我国诸多城市的飞快发展,城市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已趋于成熟完善,其在协调发展方面的问题也正在逐步得到解决,反而是某一城市协调治理的困境还未引起太多的重视,中央层面尚未能够在切实考察各大城市协调治理状况的基础上,出台更多的针对我国城市尤其是长三角城市协调治理的相关政策与文件,将工作重心从城市发展建设逐渐转移到城市协调治理方面来。
        2.城市协调发展专项基金设立不足
        中央还未设立统一的区域协调发展专项基金,尚不能给我国各大城市的协调治理强有力的财政支持。虽说长三角城市三省一市共同设立了长三角合作与发展共同促进基金,但其无论是在引导力方面,还是在吸引力方面,这一级别的基金都无法和中央的财力效力相媲美。长三角城市的目标是建设世界级城市,其在现阶段与国外几大世界级城市相比还有一段较大的差距,在未来的发展与治理过程中,若是仅仅只依赖长三角合作
与发展共同促进基金,而没有得到充足的中央所设立的城市协调发展专项基金的支持,则难以给长三角城市协调治理带来更高层次的经济利益激励。
长三角城市
        3.地方政府激励约束机制尚不完善
        地方政府在参与长三角城市协调治理的过程中缺乏完备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一方面,长三角城市各城市政府的政治地位并不平等,许多政治地位处于较低层级的地方政府具有较少的话语权,主政官员的行政级别差异即是佐证[13],再加上狭隘的本位主义思想,地方政府更注重谋求自身利益,缺乏足够的自主性与驱动力积极参与长三角城市协调治理;另一方面,对于参与长三角城市协调治理具体工作的地方政府官员,尚缺乏具有硬性约束力的绩效评估和奖惩措施,政府官员是城市协调治理的实际实施者和执行者,评估与奖惩机制的缺失不利于从监督和激励层面构成政府官员完善落实长三角城市协调治理工作的行为动力。
        (三)协调治理制度方面
        长三角城市现行的协调治理制度并不完备,尚缺少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严格的监
督问责制度、灵活的利益分配制度等,这些制度的缺失为治理工作的高效开展带来了障碍,同时也难以对协调治理行为形成必要的约束。
        1.缺乏健全的协调治理法律法规制度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城市治理法治化进程缓慢,长三角城市协调治理暂且还没有一套系统完备的法律法规制度作为保障,各级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在治理过程中,无法以明确的硬性规定为依据来清晰划分各城市政府的治理权力与职责范围,规范并監督地方政府及公务人员的协调治理行为。此外,当城市协调治理的过程中产生冲突时,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条例与规定来为之提供权威的解决依据,难以保障各方矛盾的顺利化解和协调治理合作的可持续进行。
        2.缺乏完备的协调治理监督问责制度
        长三角城市协调治理过程中尚未形成一套完备的监督和问责制度,虽说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签订可以有效规范各方的合作关系和责任义务[14],但不论是来自各协调治理组织和各地方政府的内部监督,还是来自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外部监督,都没有系统性的专
门制度来引导规范其监督行为。同时,对于长三角城市地方政府、协调治理组织以及政府官员的失职失责行为,甚至是违约违法行为,也缺少相应的问责制度,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各治理主体在协调治理过程中的精神懈怠危险和行为不正之风。
        3.缺乏灵活的利益分配制度
        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和协调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在各城市间实现均衡的利益分配,防范潜在的利益矛盾或化解现实的利益冲突,就目前来看,长三角城市协调治理的利益分配制度并不完备,同时缺少灵活性。一方面,忽视了长三角各城市经济发展的实时变化,不能及时根据动态发展信息的更新来综合考虑并及时进行利益分配的调整,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挫伤那些经济发展势头较猛的小城市参与协调治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随着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的变化,长三角城市总体层面的利益与国家层面的利益之间的关系也在不断地变化,如何正确处理好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是长三角城市协调治理应提高的基本能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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