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黑政办发[2013]50号
主题类别
城市建设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供暖时间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意见
(黑政办发〔2013〕5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供热工作,保障安全稳定供热,确保众冬季住上暖屋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众切身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以安全稳定供热、满足众需求为目标,以节能减排为着力点,完善配套政策,切实提高供热保障能力,推动供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工作。
  1 加快集中供热热源建设。要大力推进集中供热热源建设,科学规划热源建设规模,提高集中供热能力,到2015年年底,地级以上城市基本取消分散小锅炉供热,县级以上城市集
中供热率达到70%以上。地级以上城市和规模较大的县(市),在进行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的同时,要全面分析热源分布,积极推进备用机组、调峰锅炉等备用热源建设,保证供热安全。各地要根据热源实际情况,积极实施多热源环状管网供热运行方式,实现各热源有效互为备用,提高供热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推进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要大力推进老旧管网改造,科学制定本地现有运行15年以上老旧管网年度改造计划,到2015年年底,全省市县要完成6926公里老旧管网改造任务,管网事故率显著降低。要研究采用新材料、新技术,保证更新管网质量与性能,提高管线使用寿命。地级以上城市和规模较大的县(市),在进行老旧管网改造时,要同步实施环状供热管网改造,实现主干管网环状管网供热。有关部门要对各地老旧管网改造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3 实施供暖系统改造。要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暖系统改造,制定出台既有居住建筑供暖系统改造实施意见,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合理确定既有居住建筑供暖系统年度改造目标,逐步实施改造。要大力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全面完成“十二五”确定的工作目标,有条件的市县可进一步扩大改造规模,提高既有居住建筑冬季室内温度和舒适性。
  4 推进供热计量价格改革。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完善本地供热计量价格管理办法和供热计量价格,对实行集中供热、达到节能要求、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并满足计量收费技术要求的居住建筑,全面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各地不得借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之机变相提高供热价格和总体收费水平。
  5 搞好供热系统信息监测平台建设。地级以上城市要从今年开始启动供热系统信息监测平台建设,将本地区热源、管网、热力站、终端用户等信息和运行情况统一纳入供热信息监测平台,实现实时监测。到2015年年底,地级以上城市要建成供热系统信息监测平台。
  6 加强供热系统维护检修工作。各地要加强对供热企业供热设施检修监督工作。供热企业要在采暖期结束后开始供热设施检修维护工作,重点解决上一采暖期出现的问题,做好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清洗维护工作。
  (二)建立供热行业扶持机制。
  1 实行供热税费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规定,继续实行对供
热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和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规定的排污费减免和缓缴条件的供热企业,实行排污费减免和缓缴政策。省物价监管局要会同省财政厅及时调整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做好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审批工作。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专项组成部分,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2 实施供热价格成本监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布热费价格构成,遇供热成本大幅变化时,要及时启动供热价格成本监审机制。供热主管部门要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监控和核算供热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各地要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和财力状况,按照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原则,适度调整供热价格。居民采暖价格应当分步调整、逐步到位。
  3 落实供热企业用水价格优惠政策。各地要认真执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相关规定,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用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结算。
  (三)建立完善供热保障机制。
  1 建立供热用煤保障机制。各地要在供热企业供热用煤购置方面加强指导,协助供热企业解决供热用煤难题,做好供热用煤应急储备。省工信委、住建厅、物价监管局、哈尔滨铁路局、龙煤集团等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确保供热用煤充足。
  2 建立完善供热应急保障机制。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应急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本地区供热应急预案,提高供热应急抢险能力。要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定期上报供热工作情况,遇突发事故时,要第一时间上报信息。供热企业要定期报告供热情况,遇突发事故时,要立即报告当地供热主管部门。
  3 建立完善困难体供热保障机制。各地要建立困难体供热保障机制,重点解决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关停企业职工、下岗职工等低收入困难体的供热问题。已建立保障机制的,要进一步完善并确保财政专款拨付发放到位。尚未建立保障机制的,要从2013年采暖期开始抓紧建立。有条件的市县,要进一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
  (四)实施城镇职工采暖费补贴改革。各地要加大改革力度,尽快实现采暖费由“暗补”变一职一贴“明补”。省住建厅要会同省监察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地采暖费“暗补”变“明补”改革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城市供热工作,将其纳入政府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政府主要领导是供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城市供热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供热专项规划指导调控。各地要加快组织编制和修编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推进供热专项规划全覆盖。供热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履行法定程序。
  (三)加强供热工程建设监管。各地要严格供热工程建设审查程序,集中供热工程须经当地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供热运营单位不予并网供热。
  (四)加强供热企业许可管理。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企业未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经营供热。
               
——结束——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