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超、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度文 ...
孙超、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1 
【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53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辛吉雁马立娜吴浩松 
哈尔滨供暖时间【审理法官】辛吉雁马立娜吴浩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孙超;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孙超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孙超 
【当事人-公司】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马长坤黑龙江某某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长坤黑龙江某某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长坤 
【代理律所】黑龙江某某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孙超 
【被告】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孙超离岗工作岗位后,航天公司亦未向孙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一审判决认定该期限为“长期两不”的状态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孙超离岗工作岗位后,航天公司亦未向孙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一审判决认定该期限为“长期两不”的状态正确。关于供暖费问题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供暖费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受案范围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关于供暖费问题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供暖费无事实依据。  综上,孙超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孙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8 19:45:12 
孙超、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黑01民终53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晓娟(系孙超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芳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坤,黑龙江某某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超因与被上诉人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8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超上诉请求:1.请求判决航天公司为孙超补发下岗期间的生活费和冬季取暖供暖费;2.诉讼费用由航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孙超自下岗以来,曾多次到单位要求上岗,两届人力部长董彦、王字都过,均没有得到安排。一审判决认定“孙超举证中无下岗待工文件,航天公司亦无经营困难长期休假情况,同时无证据证明在该九年间,孙超要求航天公司提供工作岗位,而航天公司未提供工作岗位的情况。孙超举示录音存在与航天公司沟通联系的事实”错误。2017年9月3日,人力部向各个部门及全体员工发《通知》,《通知》中就有10人,医疗期满未能返岗,孙超是其中一个。二、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
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责任”之规定,应由对孙超病休及不服从工作安排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关于发放下岗期间冬季取暖供暖费《劳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高温、高寒”费是国家给国家机关和国企职工一项福利,孙超是航天公司职工,应享受该待遇。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孙超的一审诉讼请求。
     航天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航天公司为孙超补发下岗期间的生活费57000元、冬季取暖供暖费18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87年1月,孙超就职于国营风华机器厂,后该厂改制更名为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航天公司),2007年12月20日,孙超与航天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5月,孙超离岗,航天公司为孙超支付了离岗期间的社会保险,未支付劳动报酬。航天公司于2017年11月与孙超解除劳动关系,并为孙超办理了失业金领取手续。
     2019年2月18日,孙超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为“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85年7月至2017年11月,共234000元;2.承担申请人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损失36618元;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档案并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航天公司反申请“反请求申请人一直为反被申请人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单位承担部分为44401.87元,个人承担部分为15228.59元。”经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哈平劳人仲字(2019)第417-1号、第417-2号仲裁裁决书,“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及“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4个月的失业金损失共计26040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档案;三、驳回第二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孙超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9年5月22日诉至平房区法院:1.请求判决撤销哈平劳人仲字(2019)第417-1和417-2号仲裁裁决书;2.请求判决撤销航天公司对孙超做出的《关于对史伟等三同志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孙超劳动合同,并将2017年12月起孙超为航天公司垫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按每月1133元计算至恢复劳动合同时止;3.判决航天公司给孙超安排工作岗位;4.判决航天公司为孙超补发下岗期间的生活费400元/月,自2008年5月至恢复劳动合同时止,冬季取暖供暖费1500元/年×6年;5.诉讼费用由航天公司承担。因下岗期间生活费及取暖费问题未经仲裁前置程
序,平房区法院未予审理。其他诉请,经平房区法院(2019)黑0108民初1290号案件审理,判决:一、航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孙超赔偿金77400元;二、航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孙超失业保险金26040元;三、航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孙超档案,并为孙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移转手续;四、驳回孙超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2019年9月24日,孙超向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2.请求裁决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史伟等三同志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哈航科人[2017]67号),继续履行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将2017年12月以来,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垫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全额返还给申请人;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安排工作岗位;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发下岗期间生活费和冬季取暖供暖费。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哈平劳人仲字(2019)第14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