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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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2.25
【字 号】湘政发〔2018〕32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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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精神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结合实际,现就改革我省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饮品排行榜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要求,以增强国有
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建立中国特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要切实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健全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过高收入。
  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更好发挥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根据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按照企业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健全工资分配分级监管体制,落实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下同)的分级监管责任。
  坚持突出企业的战略导向。立足国有企业实际,根据企业改革发展的战略方向,有针对性建立促进企业战略规划相匹配的工资决定机制,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促进国有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改革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履
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包括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机构和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本部及国有企业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作为实际控制人所管理的其他企业,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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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实施意见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含企业负责人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四、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一)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符合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及行业对标等情况,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二)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等因素,选取反映
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体现职工劳动直接贡献的业绩考核指标作为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不超过 4 个,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其中经济效益指标是核心指标。经济效益目标值确定应体现改善向好的要求,参考历史业绩水平、行业水平等,剔除不可比因素后综合确定,应具有挑战性和市场竞争力。指标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竞争类企业(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主要从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劳动生产率、营业收入、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中选取。
  2.功能类企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主要从利润总额(或净利润)、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劳动生产率、人事费用率等指标中选取。
  3.公益类企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主要从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劳动生产率、人事费用率、成本控制率等指标中选取。
  4.金融类企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主要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劳动生产率、风险控制(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指标中选取。
  5.文化类企业应同时选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指标,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主要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任务完成率、劳动生产率、人事费用率等指标中选取。
  (三)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增长或下降的规则要一致,选取相同的指标和权益。
  1.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或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竞争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以上,功能类、公益类企业达到1.5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当国有企业的政府补助占利润总额10%以上时,应当根据企业性质合理剔除政府补助对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盈利性指标的影响。
  2.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
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降幅的50%范围内确定。
  3.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9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主要依据企业经营积累和经营减值对国有资本及权益的影响,应合理剔除国家或国有单位直接追加投资、无偿划入划出、资产评估增加或减少等非企业正常经营因素的影响。
  4.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水壶除垢  五、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一)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全省国有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本企业实际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二)规范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编制范围和程序。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包括企业(集团)本级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和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子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合并报表编制。企业应按照“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工作。
  (三)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基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由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和效益预算指标构成。工资总额预算指标由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预算增减两部分组成;预算增减包括因效益变动增减工资总额、因规模性增加或者减少人员增减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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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已经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前3年实发工资总额的平均数为基数;对于新组建的企业,可按照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2.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财务决算表反映的经济效益指标完成值为基数;经济效益预算指标目标值要按照效益持续改善向好且具有一定挑战性和行业可比性的价值
导向,在坚持与国内外同行业优秀企业进行横向对标、与企业历史最好业绩指标和战略规划业绩指标进行纵向对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应与相同行业、相同年度的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进行对标。对缺少行业对标主体的,应选取同功能性质企业或具有较强可比性的竞争类行业(企业)对标;对相同年度对标信息缺失的,可与近3年同行业(企业)的先进指标进行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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