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3.04.07
【字 号】
【施行日期】1993.04.07
【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景区管理
云南大理旅游景点正文
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1993年3月5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3年4月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
  第三章 规划
  第四章 建设
  第五章 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理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加速开发和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理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集优美的山水景观、众多的文物古迹、浓郁的民族风情和良好的气候条件为一体。是游览观光、度假休疗和开展经济、科研、文化活动的多功能、大容量的高原山岳湖泊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大理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的依据。
  大理风景名胜区包括:苍山洱海、石宝山、鸡足山、巍宝山、茈碧湖温泉五个景区。五个景区分别由若干景点组成。
  第四条 大理风景名胜区实行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加速建设、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和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
则。
  第五条 大理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采取多层次、多形式投资,按规划进行建设。
  第六条 大理风景名胜区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在大理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尊重和维护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照顾当地各族众的利益。
  第八条 在大理风景名胜区内活动的一切单位、驻军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九条 《大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面积为1016.03平方公里是本条例的保护范围。
  苍山洱海景区范围东起海东玉案山山脊,南至西洱河(含下关温泉),西达点苍山十九峰
山脊,北止洱源德源山。
  石宝山景区范围含佛顶山、石钟山、狮子关、沙登菁、石伞山五片。
  鸡足山景区范围东起塔盘山、南至盒子孔、西到天柱峰、北止九重岩、罗汉壁北坡(含鹤庆县黄坪天华洞)。
  巍宝山景区范围含巍山古城、巍宝山、大小寺和大小图山四片。
  茈碧湖温泉休疗区范围含茈碧湖、九气台地热区。
  第十条 大理风景名胜区分三级保护。一级为重点保护区,二级为景观保护区,三级为环境协调区。
  一级保护区为:苍山重点植被、冰川遗迹、洱海水体、崇圣寺三塔、南诏德化碑及太和城遗址;石宝山石窟、宝相寺及丹霞地貌;鸡足山寺观庙宇、古庙遗址、天柱峰、点头峰、原始森林及地貌;巍宝山古建筑、南诏遗址;茈碧湖水体、温泉地热资源,以及景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等。
  第十一条 各级保护区范围,由景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界定,立碑刻文、标明界区。各种标记、界碑不得移动和毁坏。
  第十二条 一级保护区内必须严格保护原有的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除按规划统一设置必要的保护和游览设施外,不得建设其它设施。严禁挖沙取土、开山采石、新造坟墓和放牧。
  二级保护区的开发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景观影响评价。不得新建改变地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和设施。
  三级保护区的开发建设,要与景区环境相协调。
  第十三条 大理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级大理历史文化名城、省级巍山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制定保护规划和措施,进行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 大理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古石刻、古园林、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革命遗址、纪念物等文物古迹及其环境,应依法严格保护,落实防火、防震、防洪、防蛀、防盗
、防爆、避雷等措施。定期维修,加强管理。
  景区内具有文化历史价值的民族村落、集镇、古桥、驿道、关卡、城堡,应保持其风貌特。寺观庙宇和殿堂,要依法进行保护,依照国家的宗教政策,有选择地修复。不修复的立碑标明。
  第十五条 大理风景名胜区内的湖泊、河流、瀑布、潭涧、矿泉、温泉、地热资源等,不得围、填、污染、改变泉口。水体必须保持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
  第十六条 大理风景名胜区要加强植树绿化、封山育林工作。严格保护花草树木和自然植被。古树名木要挂牌立标,建立档案,加强抚育管理,严禁砍伐。
  维护景区内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加强珍稀禽、兽、昆虫的保护,严禁伤害和捕杀。
  第十七条 经批准在二、三级保护区内挖沙取土,开山采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指定的地点开采,并采取拦截、回填、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保障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环境不受破坏。
  第十八条 大理风景名胜区内经批准建设的工程,其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投产;现有污染的单位,必须限期治理,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强制实行关、停、并、转、迁。
 
  第十九条 凡在景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景区管理机构的管理,爱护各种景物和工程设施、游览设施、生活服务设施。
第三章 规划
  第二十条 各景区和景点的详细规划根据《大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
  第二十一条 各景区的详细规划,由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经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景点的详细规划,由景点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报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景区和景点的详细规划应与当地城市、村镇规划相协调,应当反映本景区的风貌和地方民族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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