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关于高校水电费问题的通知
一、学院与转供水电用户有单独供用水电协议或者场租合同中有相关用水电收费条款的,按照上述具体协议执行,其他不涉及条款及用户依照本办法执行。
济南高校二、学院对转供电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随水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用户结算缴费周期依据总务处抄表周期确定,原则上每季度抄表汇缴一次。抄表结束后,总务处下达《用户应缴水电费单》到转供水电用户,用户应在签收《用户应缴水电费单》7个工作日内到学院财务处缴纳费用,并将收据复印件反馈至总务处。
四、对于逾期不缴纳水电费的转供水电用户,学院有权予以收取滞纳金,应缴滞纳金=应纳水电费×天数×0.3%,并视情节,决定是否继续提供水电供应。
五、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如有最新相关政策调整,学院将按照具体新政策执行。
六、学院已发布的文件中如有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七、此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学院
2022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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