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修订
山西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精神,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根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国科发农〔2018〕30号)、《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18〕31号),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按照全产业链开发、全价值链提升、全政策链扶持的思路,围绕山西农业特与优势,集聚创新资源,拓展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和职业农民培训四大功能,推进农业高新技术成果工程化与产业化,打造酿品、饮品、肉制品、果品、功能食品等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集,带动基地化、规模化、有机化、标准化和品牌化发展,把园区建设成为现代农业创新驱动发展高地。
山西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农业科技园区的申报、审核、建设、管理、验收、监测、评价和评估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联合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农业科学院和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成立山西省农业科技园区协调指导小组,负责对园区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制定园区发展规划。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园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园区的评审、检查、考核等日常管理及落实指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
    第五条 园区管理办公室聘请相关领域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园区专家工作组,为园区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提供智库建议与决策参考,参与园区的论证、评审、考核等。
第六条 各园区申报单位要成立园区建设领导小组,指导本地园区总体规划、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组织本地省级园区的申报工作,落实有关政策和配套资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园区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
第七条 各园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务实、高效的原则成立园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政
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园区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园区申报条件:
(一)园区申报单位原则上是县(市、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
(二)区域相对集中。园区区域要求具有明确的地理界限,功能分区依据“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合理布局,并有较大发展空间。园区核心区要达到一定规模,以设施农业(包括设施种苗、设施园艺、设施畜禽等)为主的园区面积要达到500亩以上,以种植粮、菜、果等农作物为主的园区面积要达到1000亩以上。土地须纳入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园区总体规划布局科学合理。
(三)基础设施完善。园区要求具有完善的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工厂化种苗繁育和农业废弃物集中处理等基础设施。
(四)主导产业明显。园区须具有特主导产业和产品,体现区域农业发展方向。
(五)科技水平较高。园区具有一定的研发能力和多家产学研合作的技术依托单位,有较完善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体系。拥有一定产业规模的农业领域创新型(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各类企业
(六)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和完善的管理体系。已成立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建立了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合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七)发展潜力较大。通过三年建设,园区可达到辐射万亩以上规模、种养加和产供销相配套、保鲜、贮运与物流设施相对齐全,成为所在地农业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平台、种子种苗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载体和农产品精深加工场所。
第九条 园区申报程序:
(一)园区建设单位向所在设区市(地级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二)经市科技局初审,并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园区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 园区申报材料:
(一)山西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见附件1);
(二)山西省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园区论证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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