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100套(含答案)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测试案例分析题
1.测试(案例分析题
1.郭甲是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交通检查站时,执勤人员宋丙(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带执勤袖章)向郭甲走过来,递给了郭甲一张处罚决定书,说:“交20块钱再走。”郭甲接过处罚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20元。决定书印着某省某市交通大队的印章。郭甲对宋丙说:“为什么要罚我?”宋丙说:“你超载。”郭甲辩称:“我只拉半车煤,怎么就超载?”宋丙不耐烦地说:“让你交你就交,罗嗦什么。”郭甲说:“不说清楚,我就不交。”这时,宋丙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就你这态度,再罚20块。”郭甲怕争辩不下,又要,只好交了40块钱离去,宋丙未出具收据。
问: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D市某汽车修配厂私自拼装一辆汽车,欲将其出售,但惧怕该行为被发现,便委托D市邻区农民张某代为推销,答应事成后给一笔数目可观的好处费。张某隐瞒汽车真象,与C市郊区农民王某签订了买卖汽车合同,并收取人民币35000元。王某接到汽车后,发现该车是私
自组装的,便向D市某汽车修配厂提出退货还款要求,即被汽车修配厂拒绝。王某便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查,认为此汽车确为某汽车修配厂私自组装。两被告欺骗原告,属于违法行为。故依法判决:原告和被告签订的买卖汽车合同无效。收缴某汽车修配厂私自组装的汽车。 被告退回原告货款35000元及其利息。被告张某与被告某汽车修配厂负连带责任。
舞者问:本案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是否正确?
答案
1.本案中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宋丙对司机郭甲所实施的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决定没有事实根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违法行为的构成又以存在违法事实为条件。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必须首先查明当事人是否有违法事实。行政处罚法第30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
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宋丙对郭甲所实施的行为,没有对事实进行查实,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处罚。
未向当事人郭甲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直接给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本案中宋丙未对郭甲说明任何事项,就直接交付了决定书。
不听取郭甲的陈述和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条和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本案中宋丙不仅不听取郭甲的申辩,反而因郭甲的申辩对其加罚20
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34条第2款对当场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的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
本案是适用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进行的,其处罚决定书只有数额和行政机关印章两项,其他事项没有载明;决定书中“根据有关规定”字样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应当明确具体,写明根据哪部法律、法规的哪一条款。
实施处罚没有告知当事人复议与诉讼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在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权利,以及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室书中应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
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载明此项内容,宋丙也未口头告知郭甲。
当场收缴未向当事人郭甲出具收据。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本案中宋丙收缴了郭甲当场缴纳的40元后,未向郭甲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2.《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被告某汽车修配厂未经报主管部门批准和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鉴定、批准、检验合格、开具准予生产的证明,也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照,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核发经营汽车的营业执照,私自组装汽车并出售,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被告张某明知该汽车是私自组装,属违法商品,仍然代其出售,也是错误的。因此,人民法院判令代理人张某与被代理人某汽车修配厂负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2.儿童节朋友圈测试  简答题
1.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什么?      2.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案健康的牙齿应该是什么颜
1.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引可见,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市场经济,即社会资源主要由市场来调节和配置的一种经济形式。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具有经营自主性的企业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前提;在商品交换中通行的平等关系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竞争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开放性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本性;健全的法制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内在要求。
3.测试 案例分析题
1.潘某系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国有)特艺科、包装科业务员。某年某日,某印刷社潘某,要求调拔纸张给该社。潘提出白版纸,玻璃纸每令分别加收15元和25元“奖金”。印刷社领导研究认为,即便付“奖金”,也比买高价纸张便宜,便同意潘的要求,印刷社先后9次向潘买纸,潘本人从中获款1万多元。另外,潘某还违反规定,先后五次向另一印刷厂低价卖出30多吨白版纸,从中获取好处费1万多元。
问:潘某前后两次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2.张甲因事与邻居李乙发生争吵,李乙动手打了张甲,致使张甲轻微脑震荡、鼻孔出血。
张甲请求本县公安局予以处理。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的规定,裁决给予李乙警告和250元的处罚。
问: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
1.潘某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潘某的职责就是管理纸张的销售,他在销售过程中,订立名目,从中索取“奖金”和接受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再者新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潘某正好具备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符合受贿罪的主体特征。所以,被告人潘某构成了受贿罪。12315
2.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一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
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或者警告。据此,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为有两点违法:对李乙的超过法律规定的200元的限额,明显违法;给予李乙警告、双重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并处往往是针对情节较严重的情形,是对违法者的从重处罚。适用并处,不仅要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并处”,而且还须具备法定情节,否则不能适用并处。显然,县公安局对李乙的 并处是违法的。因此,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并处罚行为违反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因此,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为违反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是违法无效的。
4.测试案例分析题2019高考英语试卷
1.郭甲(女)与张乙(男)于1985年6月结婚,生有两个女孩,自1987年起,郭有精神失常表现。1987年12月20日住进县精神病医院,经诊断患有癔病。1988年2月又住进县病医院,后又连续数次住院,均诊断为精神分裂症。1991年12月17日,郭甲与张乙达成离婚协议,填写了离婚申请登记书,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了适当处理。芳草湖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以县民政局的名义给郭甲和张乙发了离婚证。后郭甲的弟弟以其患有精神病为由,认为芳草湖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给离婚证违法,向县民政局申诉。
问:本案中复议机关是谁?
电信话费查询号码②对离婚登记不服能否申请复议?
2.赵某,男,35岁,农民。在1988年换届选举中,赵某先向两个带笔的选民索要选票,遭到拒绝后,他又向其他选民索要选票。有些选民以为他要自己代笔,便把选票交给他。他就这样拿到33张选票,违背选举人的意志,擅自在两个候选人的名字上打了“X”,而在另选人栏内填上他自己的名字。由于赵的破坏,致使两个候选人的票都没有超过半数,造成选举无效。某人民法院以破坏选举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
问:制裁赵某的宪法和法律根据是什么?
答案
1.复议机关应是县民政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从本案情况看,芳草湖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显然不具有法定的进行婚姻登记的权力。其权力来自县民政局的委托。因为根据《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婚姻登记的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没有规定某一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可以进行婚姻
登记。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据此规定,本案的复议机关不应是县民政局,而是县民政局的上一级民政机关。
对离婚登记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的,可以申请复议。婚姻自主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政部门是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定主管机关,其依职权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涉及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行使,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为不服,当然可以申请复议。
2.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 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为了保障宪法赋予公民选举权的实现,我国选举法对公民选举权的行使作了具体规定。我国刑法规定了对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制裁措施。赵某防害他人行使选举权,破坏选举,违反了上述宪法的规定,因而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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