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制度补充规定
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使之得到更好的执行,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我公司的年休假制度作如下补充规定:
1.各部门应在每年初根据当年工作计划制定年休假计划,凡符合年休假条件的人员应在当年安排休假。
2.由于工作原因无法一次休完当年年休假,可在年内分几次休完。
3.休年休假期间除误餐费按规定扣外,工资、月奖、年终奖及其它津贴一律照发。
4.从1998年起不再发放年休假加班工资。确因工作离不开,经公司领导批准的除外。
5.各单位应将休假计划于每年元月底以前经主管公司领导审批后报人事部。劳动法 年假
6.上述未列条款仍按原规定执行,本规定自1998年起生效。
7.本规定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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