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公布日期】1993.09.28
【实施日期】1993.09.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厉有为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深圳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制度,保证公务员队伍的优化、廉洁,形成高效的政府工作系统,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是指深圳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按本办法管理,但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除外。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管理,遵循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第五条 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政纪;
(二)为人民服务,联系众,接受众监督;
(三)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政府的声誉;
(四)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执行公务;
(五)忠于职守,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六)服从领导,执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实事求是;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和工作条件;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四)对本单位或者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
(六)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据本办法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公务员工资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以及职级工资制度和定期增资制度。
公务员的工资与本市国有企业相当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调整公务员工资标准,提高公务员工资水平。
第八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是公务员管理的职能部
门,负责拟定公务员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据本办法对公务员进行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公务员管理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对公务员管理的具体事项。
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公务员的综合管理,承办区人民政府对公务员的具体管理事项。
第二章 职位分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和职位分析、评价,并根据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和所需资格条件,分类划等,制定职位说明书,规定各个职位的职责及任职条件,作为公务员录用、考核、晋升、交流、培训及工资待遇的依据。
第十条 公务员职务按行政领导职务和行政非领导职务两个序列设置。
行政领导职务依次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局长、区长,副秘书长、副局长、副区长,处长、区局局长,副处长、区局副局长,科长,副科长。为辅助行政首长工作,市、
区人民政府及各所属部门可根据需要设市长助理、区长助理、局长助理。
行政非领导职务依次为: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上列职务可冠以与其工作性质相符的称谓。
行政领导职务和副主任科员以上行政非领导职务,实行职数管理。
第十一条 报考公务员条件公务员分为若干级别。公务员级别由任免机关根据其所任职务和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按规定条件,可申报参加全国统一资格考试,合格者可以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确定。
第三章 录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录用是指各级行政机关采用公开考试、按规定要求考核的方式,按照
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招录科级以下公务员。
第十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在编制限额内进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人事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将职位空缺和录用计划报送人事部门核准,并按核准结果和录用规定招考公务员。
第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的主考机关为深圳市公务员考试委员会,批准机关为市人事部门。
第十七条 报考公务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政纪,品德优良;
(二)愿意履行公务员义务和遵守公务员纪律;
(三)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具有与其将从事的工作所需的学历,但最低学历不得低于高中毕业;参加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乙种、丙种考试的,年龄可放宽到四十周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
(五)符合市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录用公务员的考试方式分甲、乙、丙三种:
(一)甲种考试采用公开竞争的办法,适用于从应届毕业的大中专学生、研究生、企事业员工和社会其他人员中录用公务员;
(二)乙种考试采用有限竞争的办法,适用于从本系统或在一定范围内录用公务员;
(三)丙种考试采用个别考选的办法,适用于从特殊岗位的专门人才或转业军官中录用初级公务员。
录用公务员一般应从本市人员中招考。确需从市外在职干部中录用的,采用乙种考试方式。
第十九条 甲种和乙种考试方式考录初级公务员应依照下列程序:
(一)市人事部门发布考录公告并接受报名和进行资格审查;
(二)统一进行笔试和面试;
(三)用人单位对考试合格者进行考核和体格检查,提出拟录用名单并报市人事部门审批。
丙种考试方式考录公务员应依照下列程序:
(一)用人单位考核;
(二)市人事部门审核、面试或操作考试、录用审批。
第二十条 通过甲种考试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转为正式公务员;不合格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第四章 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公务员考核应当贯彻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采取领导与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事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对公务员考核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时政府各部门可设立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负责本部门考核的监督,受理考核申诉。
第二十三条 依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对局级公务员的考核,采取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对其他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领导采取年度工作评价、鉴定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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