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教育教学评价办法
第三方教育教学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第三方教育教学评价机制,构建科学、规范、多元的教育教学评价体系,推进学校教育教学评价制度改革,激发办学活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第三方教育教学评价,是以建立学校内部人才培养工作管办评分离、不断主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着力规范第三方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价的体制机制、制度体系和标准体系,加快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能力不断提升。
第三条    开展第三方教育教学评价,应当遵循管评分离、放管结合;分级管理、分类评价;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有序推进、评以致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主要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公司、社会组织等,同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及组织章程;
2.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专业团队;
3.具有独立开展教育教学评价的专业能力;
4.有可持续的资金来源,机构运转正常;
5.社会信誉良好。
(二)学校按照评价目标和任务,自行聘请的由来自高等学校、行业企业、学生代表等组成的专家组。
第二章    委托评价事项
第五条  学校下列事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一)学校人才培养工作;
(二)专业建设水平;
(三)学校内部治理能力;
(四)学生就业质量与职业发展;
(五)学校创新创业教育;
(六)需要评价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可以围绕人才培养工作、评价对象和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委托评价事项。
第三章    委托程序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委托方)组织本部门的委托工作,应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制定评价方案,经过学校研究同意后,开展具体评价工作。
第八条    当第三方机构为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具体承担评价的机构应该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产生。
第四章    评价工作程序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确定后,委托方应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中标或接受委托后,应依照以下程序开展评价工作:
(一)成立评价项目组,确定项目负责人;
(二)研究制定评价实施方案;
(三)根据工作需要,研制相关评价工具;
(四)采用科学方法,采集评价相关信息;
(五)对评价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形成评价报告;教学评价方法
(六)向委托方提交评价报告及相关成果;
(七)向委托方移交评价项目档案。
第五章    评价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委托方的主要权利如下:
(一)就第三方开展教育教学评价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二)对第三方评价进行过程和质量监控;
(三)因第三方机构存有违反协议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核减委托经费、终止委托业务、取消委托资格等处理。
委托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一)为第三方机构提供评价所需的信息和资料;
(二)协调第三方机构与被评价者之间的关系;
(三)支付委托费用。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的主要权利如下:
(一)制订委托项目评价实施方案;
(二)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价;
(三)向委托方提交专业性的高质量评价报告及相关成果;
(四)收取委托费用。
第三方机构的主要义务如下:
(一)委托项目评价实施方案报委托方备案;
(二)广泛吸收利益相关方参与评价,保证评价过程客观公正,对评价质量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三)未经委托方同意或授权,不得将有关评价数据、结果、报告等对外公布、发表或用于其它用途;
(四)不得向被评价者收取费用或报酬,不得接受被评价方的礼品礼金等;
(五)不得将委托项目以各种方式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    被评价方的主要权利如下:
(一)对评价结果有知情权;
(二)有权拒绝第三方机构提出的与评价事项无关的要求。被评价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一)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的工作;
(二)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及时提供相关情况介绍、报表和自评报告等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委托方对评价结果进行研判,有疑问和异议的,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详细解释和说明;对评价成果明显偏离客观实际的,委托方有权要求第三方机构重新进行核实或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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