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顺利开展和规范运行,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要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与日常管理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资金监督管理;金融代理机构要按代理服务协议要求,确保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到户;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二章 资格确认
第三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
一、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女方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
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第四条 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第五条 对于已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特别扶助制度对象,按照本制度相应
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上后,仍继续执行本制度规定,不在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按照《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确认程序
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确认程序是:
(1)本人申请。坚持自愿申报原则,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家庭户籍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特殊家庭2)村(居)委会评议。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对象逐户逐项上门核实,并召开村(居)代表会进行民主评议。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对上年度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附件2,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每年3月15日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拟扶助对象,依据扶助对象条件和有关材料原件,通过走访众、入户核查和核对公安户籍等相关资料方式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扶助条件者,在本人所在村(组)、社区、单位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资料档案(包含:①本人书面申请、②公安户籍复印件、③独生子女死亡证明或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伤、病残证明复印件、④《审批表》)。
(4)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批。每年3月31日前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批表》个案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后,在新闻媒体
公示7天拟确认扶助对象名单。根据社会举报情况最终确认扶助对象名单,并在《审报表》(县、乡、村级存档表)中加注审批意见和加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公章。以正式文件(附《审报表》乡、村级存档表)批复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每年4月30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经确认具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和退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据扶助对象《审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其信息录入“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并以正式文件并后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附件3),上报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6)每年5月10日前,报送信息。市(州)人口部门每年5月10日前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上报的确认扶助对象按50%的比例人数进行抽查,并将各县(市、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附件4)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报省级人口部门备案。待专项资金到位后及时将最终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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