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14号),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卫家庭发〔2016〕1号),x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xx市民政局、xx市财政局、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xx市计划生育协会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济卫家庭发〔2016〕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基本信息制度
  (一)建立基本信息制度。以村(居、社区)为单位,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标准和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6〕22号)规定要求,采集所在辖区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个案信息,经乡镇(街道)审核汇总后,报送至区
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电子信息档案,并每月更新统计信息数据。
  (二)建立联系人制度。
  1、建立联系小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所在的村(居、社区),要建立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社区)干部、计生协会员、志愿者等组成的联系小组,负责对应联系一户计生特殊家庭,并确保每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有1名较为固定的联系人。
  2、联系小组和联系人的职责任务。每月与联系对象沟通不少于1次,了解联系对象的困难和需求,帮助反映、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将有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政策信息、扶助关怀活动信息及时传达给联系对象;与联系对象交流思想,帮助疏导、化解不良情绪;在联系对象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及时上报信息并积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紧急救助;每年要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面走访送温暖活动,确保走访慰问到户、到人、到位,积极推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走访慰问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加大经济扶助力度,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及时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逐步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在目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每人每月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标准不分城乡统一每人每月400元的基础上,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和生活支出增加,实行特别扶助金动态增长机制。
  三、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力度
  自2017年起,从区人口关爱基金或计划生育公益金中(资金如不足,由财政予以追加),对符合《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xx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08〕12号)规定的扶助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抚慰标准:每人5000元)。并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及时进行紧急救助。
  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一)开辟就医绿通道。凡具有我区常住户口并持有《xx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就医
优先卡》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按照分级诊疗的原则,在我区卫生计生局直属的医疗机构,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缴费、优先取药、优先住院。我区卫生计生局直属的医疗机构,要积极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就医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实施医疗救助关怀。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为符合计生特别扶助的特殊家庭成员购买住院护理商业保险,使他们在医疗住院时得到必要的陪护补助。
  (三)实施特殊情形下的就医应急政策。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在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时,依法由其所在单位、现居住地(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签字同意。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相关规定,在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签字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四)建立健康档案和健康查体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开
展签约服务,明确健康管理责任医生,建立健康档案,将特殊家庭成员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开展随访评估和健康指导,对行动不便的计生特殊家庭老人提供。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每年安排在各街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区人民医院、区中医医院、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免费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项目包括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乙肝表面抗原检查、肝功检查、血糖检查、心电图检查、乳腺检查、妇科检查、宫颈涂片、彩超声检查等10项内容,健康检查费用由区财政统筹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健康检查工作由各街办事处计生科、各镇计生办组织开展。
  五、做好再生育和收养服务
  (一)提供再生育服务。为有再生育意愿的特殊家庭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普及生殖健康知识,科学指导安排生育计划并协助实施。对需要接受辅助生殖技术的,给予必要的帮助。加强孕期保健,指导进行产前筛查,有效减少缺陷儿出生。为困难家庭提供新生儿四种遗传代谢性疾病免费筛查,促进患儿早诊早治。参加生育保险的,将实施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二)优先办理收养登记。为有收养意愿、符合收养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办理收养登记。
  六、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一)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体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户籍所在的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二)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个人申请入住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优先予以安排。
  (三)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个人申请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养老机构应优先予以安排。
  (四)按照《xx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济民发〔2010〕26号)规定,对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半护理)或介护(全护理)的困难“二无”(无子女、无劳动能力)老年人,每月由政府购买20个小时的送时服务。特殊家庭
  (五)为“失独”和独生子女残疾家庭人员提供保险安康保障。为49—75岁“失独”独生子女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家庭免费办理“生育关怀•意外和重疾团体健康保险”;为75岁-80岁的失独家庭老人免费办理小额安康意外保险。
  七、开展社会关怀
  (一)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要优先予以安排,或通过发放租赁补贴解决其住房问题。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同等条件下要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二)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逐步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符合惠民殡葬政策补贴条件的,其家庭成员死亡后,按规定享受相应补贴。
  八、加大精神抚慰工作力度
  (一)进行心理疏导。区级医疗机构要向社会开通心理,免费提供心理咨询和疏导服务,也可以到区属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进行心理咨询,也可以请心理专家或社会工作者上门进行心理干预服务。在征得同意后,为有需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开展心理健康评估,建立心理健康档案,有针对性地提供心理援助,帮助特殊困难家庭恢复健康的精神状态。
  (二)开展亲情牵手。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团和社会组织以及慈善机构等社会各界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结对帮扶活动,通过电话联系、定期看望、节假日问候、聊天陪伴、劳动帮助等形式帮助解决部分生产和生活难题。鼓励党员、团员、部队战士、在校学生等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亲情关系,给予精神慰籍。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