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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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人士名言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4-9楼五楼自编(5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之12-8号之13自编号B105。
投资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出生,住*********。自我工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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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以下简称****)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提起上诉。**于**********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为***、**支付管理费服务费19500元,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为***、**赔偿违约金18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在**********为***提供了服务。双方签订协议的服务内容分为定性及定量大部分,定性内容是每年为***办理年审企业的所有证照,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国税证、地税证、印刷经营许可证和社保证等以及各种到期换证、变更等,同时还要接受***的不定期咨询服务。定量内容是每月为企业***、报账、交税及社保费征缴等。(二)在***、**未出庭也未提出异议的情形,一审法院变更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目有违合同的契约精神及严肃性,也有违**公正。八一建军节贺词佳句
***、**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支付尚欠的管理服务费19500元。2.***、**支付以12个
月管理服务费共18000元为金额的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名称为**************。***是个人独资企业,**是***的投资人。
****与***于***********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是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协助***各种年审及各种公共关系的沟通与联系,为其经营管理,提供各种咨询,指导性服务;***每月10日前向****和税务部门送交会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或账外经营,***必须每月10日前向****缴交如:咨询费、办证费,***费,报税费等管理服务费,每月交费合计1500元,至***歇业为止;双方必须严守协议,违反协议的一方应负违约责任,如一方毁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则要向对方赔偿十二个月的违约金(按每月交服务费的标准交付),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签订合同后,****代***进行财务做账及报税,****为***代为记账及报税至********,***尚欠****************的管理服务费共9000元(1500元×6个月)。
诉讼期间,****提供了***********代***做账的***及报税凭证。****表示之后的**********由于***没有交***,故无法代为记账,但有为其报税,但由于***的报税系统锁住了,故无法提供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与***的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代为***完成了*****1月至********的账务记账及报税。至于****主张为***完成了***************的账务记账及报税,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确认,故***应支付****************的管理服务费共9000元(1500元×6个月)。
由于***没有按约定交纳管理服务费,已构成违约,****表示由于***违约导致该协议无法再履行,要求***支付12个月管理服务费作为违约金,****的请求实际上涵盖了要求解除该协议的意思表示,由于****是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没有再为***记账及报税,故双方的协议实际上已解除。根据双方的协议,由于***违约导致提前解除协议,应赔偿12个月管理服务费作为违约金给****。由于该约定违约金过高,一审法院予以调整,调整为3个月管理服务费为宜,即***应赔偿****解除协议的违约金4500元(1500元/月×3个月)。由于***是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投资人,对***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要求**对***的债务共同承担,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10日内支付管理服务费9000元给****;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10日内支付解除协议违约金4500元给****。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738元,由******472元,***、****266元。
经审查,**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提交如下证据:1.中国税务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在**********期间的截图,拟证明其司为***提供了做账服务、报税。该截图载明,当前操作单位是***,申报状态为申报成功,无需交款等。
2.国家***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拟证明其司为***办理工商年检。该截图载明,日期是**********,客户是“*****”,页面是“年度报告管理”,*****年度报告最后修改日期是*****,公示日期是*****,状态是已公示。
3.**印刷行业管理系统截图,拟证明其司为***办理印刷厂的年检。该截图载明,“提示信息”(*********)你的年审业务已经通过审批。
**认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本案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应否向****支付**********的管理服务费;(二)***、**应支付的解除协议违约金金额。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在**********为***提供了协助办证、前置审批、年审等咨询、指导性管理服务。****为证明其司主张,提交了中国税务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系统信息、国家***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和**印刷行业管理系统信息等截图,上述证据形成表面证据,可佐证****确在**********为***提供了报税、工商年检和年审等服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身诉讼权利,故**对****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但因****一审时自述**********由于***未提供***,其司未代为记账,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为***进行过不定期咨询服务,故**酌情确定***、**应向****支付**********的管理服务费
为5000元,即***、**应向****支付管理服务费合计14000元(9000+5000),对****超出请求的范围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未依约缴纳管理服务费,已构成违约,****有权要求违约金。但现没有证据证实****因***的违约遭受相应的经济损失,结合****所陈述的有关双方履行合同、***违约等情况,一审法院基于***的情况对****的违约金予以调整,将金额限定为4500元,数额无明显不当,**予以维持。
教师节送老师礼物综上所述,因****二审时提交了新证据,其司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10日内支付管理服务费14000元给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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