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拍卖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本章大纲
第一节 拍卖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卖合同的转让
考试大纲
一、基本要求
掌握拍卖合同变更的概念和要件;
拍卖合同变更的程序;
拍卖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
拍卖合同权利的转让与拍卖合同义务的转移。
二、考试内容
合同变更的基本原理;
拍卖合同变更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拍卖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和法律要求;
拍卖合同义务转移的种类、要件和法律要求。
第一节 拍卖合同的变更
拍卖合同的变更,是指拍卖合同成立以后,拍卖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经过协商一致,对已经成立的合同内容进行改变的法律行为。
一、合同变更的基本原理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1.概念:合同成立后基于法定或约定对已经成立的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合同的变更不包括主体的变更。如果主体发生改变,则是合同的转让。
2.合同变更主要发生的场合
(1)基于法律的规定(2)基于情势变更(3)基于协商一致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
1.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仅对合同的内容加以变更
3.合同的变更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进行
老师的解说更精炼
(1)有合同
(2)对合同内容变更
(3)依据法定或约定
☆重要法条
《拍卖法》第43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拍卖合同的变更
(一)拍卖合同变更的程序
1.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对原拍卖合同的内容经行变更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拍卖合同变更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应当办理相应的批准、登记等手续。
3.拍卖人在经过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后合同转让,认为鉴定结论应当与委托拍卖合同中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相符的,可以要求变更原委托拍卖合同。
4.拍卖合同当事人虽然提出变更拍卖合同,但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应当推定为该拍卖合同未发生变更。
老师的解说更精炼
(1)协商一致
(2)需批准、登记的,应办理
(3)经鉴定不符,可以变更或解除
(4)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推定为未变更
(二)拍卖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
1.仅对拍卖合同变更的部分发生效力
2.仅对未履行的部分合同内容发生效力,对于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3.拍卖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力
老师的解说更精炼
1.仅对变更部分生效
2.仅对未履行部分生效
3.不影响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二节,拍卖合同的转让
拍卖合同的转让,是指依法成立的拍卖合同发生主体的改变,即拍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拍卖合同转让的三种情形:(多选)
1.合同权利的转让
2.合同义务的转移
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一、拍卖合同权利的转让
(一)拍卖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拍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拍卖合同的当事人将拍卖合同的权力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2.拍卖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特征:(多选)
(1)债权人和第三人达成协议(书:拍卖合同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
(2)转让的必须是有效的权利(书:转让的合同权利必须是有效的权力)
(3)须通知债务人(书:拍卖合同权利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未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可以全部转让,也可部分转让(书:权力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
(二)拍卖合同权力转让的条件
1.存在有效的拍卖合同(书:须存在有效的拍卖合同权利)
2.就转让合同权利达成协议(书:转让双方之间必须就拍卖合同权力转让达成协议)
3.符合法律规定:须审批、登记(书:拍卖合同权利的转让协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4.依法可转让的权利(书:待转让的拍卖合同权利须为依法可以转让的权利)
(1)合法享有并依法可转让的权利
(2)不得转让的权利,禁止转让
(3)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处置国有资产,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登记
5.通知债务人
二、拍卖合同义务的转移
1.概念
拍卖合同的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书:拍卖合同的义务转移,又称拍卖合同的债务承担,是指拍卖合同的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负责对债权人履行相应债务。)
2.种类
(1)全部转移(书:拍卖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
(2)部分转移(书:拍卖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
(三)拍卖合同义务转移的要件
1.存在有效拍卖合同之债
2.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书:转让人与受让人就拍卖合同义务的转移达成协议)
3.经债权人同意
4.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须办理后生效(书:合同义务转移依法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须办理后才生效)
三、拍卖合同权力义务的概括转移
(一)概念
拍卖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由原拍卖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转让形态。
老师的解说
不改变债的内容
由原拍卖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
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
(二)方式与要件
拍卖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主要有协议转移和法定转移两种方式,其条件也各不相同
1.协议转移要件:
(1)存在有效的拍卖合同
(2)达成协议
(3)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4)须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其规定
2.法定转移
拍卖合同的法定转移,是指因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法定事由而导致的拍卖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主要是指当事人的合并或分立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的转移
(1)当事人合并
(2)当事人分立
【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情简介:
韩某本人持身份证在拍卖公司填写了《竞买者登记单》,领取了258号竞买号牌,并与朋友张某一起参加了拍卖会。在拍卖第16号拍卖品时,韩某举牌应价,并以16万元的最高价落槌成交。
在拍卖第61号拍卖品时,坐在韩某旁边的张某举258号竞买号牌应价,并以10万元的最高应价落槌成交。
韩某在第16号拍品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签写了韩某自己的名字。张某在第61号拍品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签写了张某自己的名字。
之后,韩某按约定支付了第16号拍品的成交价及佣金,并取走了拍品。经拍卖公司多次催要,韩某拒绝支付第61号拍品的成交价及佣金。委托人因一直未收到拍卖成交价款,于拍卖会结束两个月后将第61号拍品从拍卖公司取回。拍卖公司将韩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第61号拍品
的拍卖成交合同,并要求韩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韩某答辩)
(1)《竞买者登记单》规定,“竞买人参加拍卖活动,应在交纳竞买号牌押金后领取竞买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自己虽领取了竞买号牌,但未交纳竞买号牌押金,所以自己不是正式的竞买人。
(2)自己并未举牌竞买第61号拍卖品,第61号拍品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也并非自己所签,而是张某签署的,因此自己与本合同无关,不应该是本案的被告。
问 题:
1.韩某未交纳竞买号牌押金,是否具有竞买人资格?为什么?(3分)
2.第61号拍品的买受人应该是谁?为什么?(3分)
3.第61号拍品的拍卖是否有效?为什么?
4.假定第61号拍品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有效,拍卖公司可以主张哪些赔偿项目,请说明理由。(2分)
问题一:
1.韩某未交纳竞买号牌押金,是否具有竞买人资格?为什么? (3分)
答:
(1)韩某具有竞买人资格。
(2)《拍卖法》第32条规定:“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虽然《竞买者登记单》规定,“竞买人参加拍卖活动,应在交纳竞买号牌押金后领取竞买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但是在拍卖中拍卖师接受了韩某的应价,已经以自己的行为承认了韩某的竞买人资格。
问题二:
2.第61号拍品的买受人应该是谁?为什么?(3分)
答:
(1)第61号拍品的买受人是韩某。
(2)按照拍卖的通行习惯,在拍卖会上号牌就代表竞买人。而且还有认牌不认人的惯例。虽然张某举起了韩某的258号号牌应价,目也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但由于张某没有号牌,不是竞买人,且张某竞价时韩某也未予制止。因此61号拍品的买受人是韩某。
问题三:
3.第61号拍品的拍卖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
(1)第61号拍品的拍卖有效。
(2)《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其他公开的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张某代表韩某举牌报出最高应价,且该应价经拍卖师确认后成交。符合拍卖法关于拍卖成交的相关规定。因此第61号拍品的拍卖有效。
问题四:
4.假定第61号拍品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有效,拍卖公司可以主张哪些赔偿项目,请说明理由。(2分)
答:
(1)拍卖公司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拍卖佣金。
(2)拍卖公司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拍卖佣金。
(3)若委托人无正当理由将该61号拍品取回,会导致不能将该拍卖标的按时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可能会向拍卖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委托人追偿。
案例二
案情简介:
吉翔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卢湾拍卖公司对自己开发的十套商品房进行拍卖,并限定只能是公司部门经理级别以上的员工才可以参加竞买。为了奖励企业员工,吉翔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确定了远低于评估价的保留价。卢湾拍卖公司考虑可能的竞买人均为吉翔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员工,所以就直接给相关人员发送邮件通知拍卖会各事项,邮件包含拍卖时间,地点等内容。
其中吉翔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副总经理赵某提出,各位竞买人均相熟,为了节约时间和金钱,就不进行登记及缴纳费用,等竞买成功后再一并缴纳价款及有关费用。
卢湾拍卖公司认为赵某的提议合情合理就同意了该项提议,并且私自认为,房产是开发公司自己开发的,开发公司员工均对该房产非常熟悉,就不对房产进行展示,决定直接于2022年3月15日举行拍卖会。意外得知该场拍卖会的李某看好将要拍卖的房产,希望参加竞买,但是被拍卖公司拒绝。拍卖会当天,李某来到现场阻止拍卖会的进行,称拍卖公司拒绝其竞买登记,侵犯了其合法的竞买权,该场拍卖会是无效的并要求拍卖公司重新拍卖。因拍卖会无法进行下去,拍卖师当场宣布终止拍卖会。
问题:
1、2022年3月15日的拍卖会的性质是什么?吉翔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可以确定远低于评估价的保留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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