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管理主体
一、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概念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国民经济活动中享有经济职权,行使计划、组织、指导、调节、监督职能的国家机关。此处的社会实体特指国家机关。
1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国家名义;2、享有宏观调控权、市场管理权、经济监督权和经济法规制定权;3、间接调控为主。
1、地位法定;2、法律关系的单方面性和隶属性;3、权责一致性。
二、种类
(一)基本分类
1、中央管理主体和地方管理主体;2、宏观调控主体、专业和行业经济管理主体、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主体。
(二)专业分类
1、宏观调控主体:综合管理部门。主要是对国民经济全局进行管理。中央的包括: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央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2、专业和行业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负责行业管理。管理对象主要是企业。包括:农业部、水利部、交通部、铁道部、商务部及各个专业国家局。
3、资源管理主体:保护各种资源。包括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局、国家环保局等。
4、社会保障管理主体:负责社会保障体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三、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
1、宏观调控权。包括:宏观决策权和经济调节权。前者主要包括预算计划的审批,后者包括汇率、税率的制定。
场管理权。包括:命令和禁止权、批准确认和撤销权、人事上的任免权。
3、经济监督权。包括:计划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银行监督、经济行政监督和会计监督。
4、经济法律规范制定权。
四、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经济职权的完善
1、用法律手段完善宏观决策和经济协调,以加强宏观调控;
2、建立健全经济监督的法律体系,以完善宏观调控;
3、提高经济立法水平,完善经济法律体系;
4、经济职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体系,必须做好各类职权的衔接与协调。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