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机构
民间借贷属于常见多发的纠纷,但本质上属于合同之债,这点在合同法上有明确的规定,鉴于任何民事纠纷首选需要确定的是受理的管辖机构,因此,根据目前国内的法律规定,汇编如下,以供参考
一、有约定从约定
合同纠纷优先遵循的是约定大于法定,当然这个前提是不违反国家效力性强制规定为准,从合同管辖机构约定来说,主要分两种:
(一)、约定管辖法院
约定管辖法院有两个原则,一是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特殊管辖;二是仅限于书面经济合同纠纷。至于可供约定的联结点分五个,分别为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和标的物所在地,需要提醒的是,约定管辖的法院必须明确且唯一,比如借贷关系发生在深圳福田区,则约定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而不能约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说深圳福田区法院或者南山区法院,这样视同没有约定。(二)、约定经济仲裁
2020年放假安排国内仲裁机构分为两种,一种是劳动关系争议仲裁委员会,一种是经济纠纷仲裁委员会,前者是劳动纠纷的前置处理机构,后者属于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机构,至于约定法院管辖和仲裁关系的区别,参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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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较早前发布的文章《租赁合同诉讼关系的约定—法律救济与诉讼成本的纠结》,在此不重复介绍。
但是约定经济仲裁的好处在于律师费可由败诉方在胜诉方获得支持的金额10%的范围内承担,具体得见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
二、无约定从法定
合同纠纷,法律兜底规定遵循的是无约定参考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作为合同纠纷的兜底规定条款,体现了遵循市场经济活动双方的自主意识,就国内法律规定来说,主要原则是:原告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特殊情况除外,具体说明如下:
与酒有关的诗句(一)何为被告所在地?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都有管辖权。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被告就原告的情形: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4、几种特殊情形: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以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
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何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约定的地点为履行地,比如约定现金交付的地点是深圳市福田区某个地方,则福田区属于约定的地点。民间借贷中无此约定的,则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明确指出: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
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以上是基于国内民间借贷纠纷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机构,但是目前类似广深港地区还涉及借贷纠纷,对于这方面,一般按照涉外纠纷处理,在没有约定国内经济仲裁或者约定管辖地法院的情况下,都是依据国际私法来确定适用的准据法和管辖机构。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l是多大码
(粤高法【2008】11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按照《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的有关规定,并报经批准,现对我省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规定如下: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5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4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辖区的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2000万元以下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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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以及体性纠纷案件,不受以上级别管辖标准的限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可以在受理后指定给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六、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的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七、实行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和指定管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仍执行现行的管辖规定。
八、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仍执行原来的级别管辖标准。
lolid九、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本院以前下发的粤高法发[1999]39号、[2004]28号文同时废止。
以上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应及时报告我院。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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