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如何认定
党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案例一:张某,中共党员,某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管理处处长。张某多次在土地出让、协调土地权属纠纷等方面为S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帮助。
2016年5月,张某主动提出自己有一些储蓄,愿意为S公司提供贷款。S公司迫于张某的身份和地位,并希望日后在房地产开发用地上继续得到其关照,于是同意张某提议。其后,张某借款100万给S公司,年利率为20%。
案例二:孙某,中共党员,某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处处长。孙某听说张某投资S公司的民间借贷行为,便到张某希望从中牵线,愿意投资加入。
张某到S公司,表示孙某权力较大,可以接受其提供的借贷,希望维持良好关系以便日后获得关照。其后,孙某借款50万给S公司,年利率为18%。
案例三:明某,中共党员,某市国土资源局干部。明某委托朋友将自己20万积蓄参与民间借贷,年利率为40%。因借贷人到期后没有及时归还本金和利息,明某和朋友对借贷人进行恐吓威胁,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保卫萝卜2 66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案例中三人违规参与民间借贷,均构成党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纪行为。
第二种意见行为:张某的行为涉嫌受贿犯罪;孙某构成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纪行为;明某违反了其他国家法律法规。
评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三人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性质不同,应当区别对待。
张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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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国家鼓励正常的民间借贷行
为,并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2015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也对相关民间借贷约定利率范围作出相应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并不违反党规党纪。但是当前一些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的违规借贷资金巨大,有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被借贷人谋利,有的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搞行贿受贿。现实中,必须严格区分有关行为性质,严厉惩治其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案例一中,张某与S公司之间无正当的借贷事由,又无真实、合理的借款意愿。
张某利用自身的职权和地位优势向S公司出借资金,而S公司在实际不需要借款的情况下,迫于张某的身份和地位,考虑到曾经得到过并希望将来能够继续得到张某的关照而同意高息借款,这种借贷关系建立在权钱交易的基础之上。
这种借贷行为只是张某索取贿赂的一种掩盖手段和形式,张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所得利息应认定为受贿金额。
孙某构成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
案例二中,孙某作为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处处长,S 公司是其管辖范围内的管理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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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公司出于讨好、惧怕,而给予孙某较高利率,且不排除未来孙某会利用职权为S公司谋利的可能,虽然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8%,未明显高于应得收益,但这种情况下,孙某从事的放贷行为与其职权有明显关联,损害了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活动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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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的行为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以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论处。
明某的行为违反了其他国家法律法规
案例三中,明某的民间借贷行为虽然没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谋利,与其职权也无明显关联,但明
某放贷的年利率为40%,严重超出了国家规定的利率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同时,明某对借贷人进行了恐吓和威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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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某的行为影响了党的形象,与一名中共党员身份格格不入,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准确认定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
想把我唱给你听 歌词现实中,判断党员干部是否违规参与民间借贷,应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
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是不违反党规党纪的,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如
果严重超出国家规定利率,造成恶劣影响,应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追究相应党纪责任。
违规从事民间借贷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党员干部放贷行为与其职权有明显关联,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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