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刚、刘小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学刚、刘小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10 
【案件字号】(2021)云01民终27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蔚然薛艳贾音 
【审理法官】李蔚然薛艳贾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学刚;刘小伟;龙福明 
【当事人】刘学刚刘小伟龙福明 
【当事人-个人】刘学刚刘小伟龙福明 
【代理律师/律所】张继焕、周文佳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继焕、周文佳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继焕、周文佳 
【代理律所】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学刚;刘小伟  火化
【被告】龙福明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一、借款本金如何认定;二、刘小伟的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
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权责关键词】文章出轨姚笛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无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一、借款本金如何认定;二、刘小伟的责任承担。    一、关于借款本金如何认定的问题    从《借据》和《收据》载明的额内容来看,本案借款包括银行转账195万元和现金5万元,双方争议的是现金5万元。二审中,龙福明陈述因银行卡余额不够才交付了5万元现金,在法庭提示其转账的银行卡余额大于5万元时,又变更其理由为刘学刚开始只借款195万元,后来又说凑够200万元,才拿了5万元现金;刘学刚主张5万元是砍头息,没有实际交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应以实际交付的借款金额予以认定。龙福明针对现金交付没有做出合理说明,二审中关于理由的解释也前后不一致,并且现金交付不符合常理,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事实,也与双方的交易习惯相悖,本院对刘学刚的主张予以采信,借款本金为195万元,至于借款利息,一审判决确认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四倍即15.4%计算,龙福明也未上诉,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刘小伟的责任承担问题    2020年6月26日,刘学刚、刘小伟向龙福明出具《承诺书》,载明因借款用于云南大惠陵园有限公司投资,股权转让款由刘学刚儿子刘小伟代持,故刘小伟同意用云南大惠陵园股权转让款作为抵押担保。从该约定内容来看,双方订立了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虽然该承诺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典型担保类型,但也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二审中,刘小伟陈述其并未实际持有该股权转让款,其与案外人李天洪的债权债务关系仍未得到司法确认,故无法按照《承诺书》的约定用股权转让款作为借款的担保。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承诺书》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刘小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关于损失赔
偿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承诺书》载明的股权转让款为2000多万,远超过案涉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刘小伟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刘学刚、刘小伟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2020)云0124民初733号民事判决;    二、由刘学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龙福明借款195万元,以及以19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三、由刘小伟对刘学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龙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59680元,由刘学刚、刘小伟负担53680元,由龙福明负担6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20:42:5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21日,刘学刚因投资大惠陵园急需资金,向龙福明借款200万元,支付借款同时,刘学刚出具《借据》《收据》给龙福明收执,该二份借款凭证明确写明,“刘学刚因商业资金周转向龙福明借款200万元,通过银行分两笔打款195万元,另支付现金5万元,共计2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2019年10月12日,刘学刚出具《还款计划》承诺,“按口头约定的月利率2分计算借款及逾期利息,并承诺在2020年4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息。如到期不还,产生的诉讼费、代理费、保全费由刘学刚承担。”。2018年9月21日,刘学刚收到龙福明的款项后写了收据给龙福明。还款期限到后,刘学刚又没有按《还款计划》履行义务。2020年6月26日,刘学刚又出具《承诺书》给龙福明,刘学刚提出借款投资的是云南大惠陵园,但云南大惠陵园的股权又是刘学刚的儿子刘小伟持有,为此,承诺于2020年7月16日按《还款计划》偿还,刘小伟签字同意用其转让给李天洪的云南大惠陵园30%股权转让款作为抵押担保。 
【一审法院认为】圣诞寄语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间系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合同,合同标的额应当以贷款人实际提供的借款为准。本案中,
加盟店怎么加盟龙福明与刘学刚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据证实,刘学刚未按约定还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刘小伟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刘学刚虽认为实际借款金额与《借条》《收据》中所载借款金额不符,即未收到借款“现金5万元”,但龙福明对此予以否认,且刘学刚也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实际借款金额,刘学刚提出的没有收到借款现金5万元的主张,因未能举出证据证明,故对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对龙福明主张的借款金额予以确认。对于刘学刚、刘小伟应当承担的利息问题,根据《  》第三十条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以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线”。因此,龙福明的主张利息及其他费用的请求违反上述规定,对超过部分,一审法院不予以支持。针对龙福明要求担保人刘小伟承担连带偿还借款责任的请求,即还款承诺中刘小伟以其对案外人的到期债权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通过案外人李天洪出具的承诺书复印件,可以看出其与刘小伟的债权债务关系至今尚未确定,亦无法证实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及能否支付转让款等争议问题存在。在此情
况下,刘小伟以不确定、并存在争议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刘小伟提供的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还款协议中刘小伟以债权提供担保的条款为无效条款。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因刘小伟在还款协议中提供担保的条款无效,且龙福明在此过程中无过错,故刘小伟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刘学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龙福明借款本金200万元;二、刘学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龙福明借款利息、代理费、保全费,共计564667元(利息及费用以下欠借款200万元为基数,按照龙福明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四倍计算,自2018年9月21日至2
二年级数学教学计划020年7月21日止),并承担以下欠借款200万元为基数,按照龙福明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四倍计算,自2020年7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由刘小伟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龙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840元(龙福明已预交),由龙福明负担3267元,由刘学刚负担26573元。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关心的话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