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培、王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杰培、王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0 
【案件字号】(2021)川13民终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龚莉熊东严钲棚 
【审理法官】龚莉熊东严钲棚 
2016年立夏【文书类型】判决书 
匪侠【当事人】张杰培;王春燕 
【当事人】张杰培王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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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张杰培王春燕 
【代理律师/律所】张林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李文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林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李文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林李文 
【代理律所】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 
浮天水送无穷树 带雨云埋一半山【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放松心情的幽默句子【原告】张杰培 
【被告】王春燕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款项的性质如何认定,以及张杰培要求返还的诉请能否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附条件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款项的性质如何认定,以及张杰培要求返还的诉请能否支持。  张杰培在恋爱期间陆续向王春燕转款15万元属实,但双方并无民间借贷的合意,且该款项也不属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故张杰培不能按借款或彩礼性质主张返还。而恋人之间在恋爱期间频繁经济往来的目的在于增进情感,其性质一般应认定为赠与,在财产权利已经转移后,一方不得主张撤销赠与。故张杰培主张返还款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杰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张杰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6:18:51 
张杰培、王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13民终1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杰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16进制转换10进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杰培因与被上诉人王春燕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4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
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杰培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被上诉人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为止);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应当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一、事实不清(一)上诉人并不存在对被上诉人的赠与。1、被上诉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具有明确的赠与或间接的赠与意思表示,一审认定案涉款项性质为赠与,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即使是赠与也是附条件的赠与,即以双方进行结婚登记成为夫妻为条件。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分手,上诉人提起诉讼应视为对赠与的撤销。(二)案涉款项并未全部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1、双方在2020年4月1日前并未共同生活,而此节点前上诉人已累计向被上诉人转款90300元。2、被上诉人提交同居后用于共同生活花销的2万余元的证据,那么剩余的12万余元应当予以退还。二、一审适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被上诉人抗辩的是案涉款项系赠与和用于共同生活,该理由不能达到前述条文规定的抗辩目的。(二)被上诉人并未举
证证明其抗辩理由成立,上诉人不再承担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应当推定为借款。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春燕辩称,一审认定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理由:一、上诉人从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双方在2019年10月相识恋爱,被上诉人曾举家搬到上诉人所在的杭州市同居并怀孕、小产。被上诉人对日常生活要求较高,上诉人在追求之前就清楚,且上诉人收入也较高,平时二人日常开支较大。情侣之间都打算怀孕、结婚,双方的转账还是借款?而男方在分手后索要交往期间的转账,是欺骗女孩身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序良俗。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张杰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王春燕偿还张杰培借款本金150,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本金付清为止)。2.判令王春燕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担保费、公告费、送达费等张杰培实现债权的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王春燕认识发展为恋爱关系,2020
年4月双方一起共同生活,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13日,张杰培陆续通过支付宝、的方式向王春燕转款共计150,000.00元。后因双方发生矛盾,张杰培起诉来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杰培所转款项是否属于借款。张杰培诉称案涉款项为借款,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提供了和支付宝转账记录。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规定,张杰培通过和支付宝的方式向王春燕转款150,000.00元,该转款依据能够证明张杰培实际支付了款项,王春燕抗辩此款项系恋爱关系期间的共同支出和赠与,张杰培仍应就此借贷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张杰培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张杰培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为了结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杰培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650.00元,张杰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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