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玉琴、李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姜玉琴、李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0 
【案件字号】(2020)赣11民终1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桌面的图标不见了【审理法官】陈水娣郑晓霞徐迎风  qq自动回复在哪设置
【审理法官】陈水娣郑晓霞徐迎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姜玉琴;李慧;邹孝林 
【当事人】姜玉琴李慧邹孝林 
【当事人-个人】姜玉琴李慧邹孝林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姜玉琴;李慧 
【被告】洗衣歌歌词邹孝林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被上诉人为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提供了李法松生前出具的5张借条和1张欠条,二上诉人反驳对方主张,表示对李法松签名的真实性有异议,但不申请鉴定,对反驳对方的主张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证据规则,理应由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合同一般代理特别授权视听资料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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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牌子的空调好【本院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围绕上诉人姜玉琴、李慧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有三:1、对借条及欠条的真实性举证责任如何分配;2、上诉人李慧已替李法松偿还所欠其他欠款30000元依据是否充分;3、上诉人是否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关于第一个焦点,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为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提供了李法松生前出
具的5张借条和1张欠条,二上诉人反驳对方主张,表示对李法松签名的真实性有异议,但不申请鉴定,对反驳对方的主张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证据规则,理应由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关于第二个焦点,上诉人李慧称已替李法松归还欠款30000元,但提供的结清证明无出具单位签章、签名,提交的户名为李慧的建行银行卡交易明细也不能表明转账支出后的具体收款人,因此其所主张的已由其代为清偿李法松生前所欠其他借款30000元的事实依据并不充分。关于第三个焦点,二审期间,上诉人李慧虽辩称李法松除了汽车外无其它遗产且其放弃对该车的继承,但未提交任何表明已放弃继承权的证据且一审法院查明,李慧继承了赣E×××某某起亚牌小型轿车并占有使用,二上诉人在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田墩44号李法松生前与姜玉琴夫妻共建的自建房里居住生活,因此上诉人提出的该项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以采信,二上诉人应在继承李法松的遗产范围内对李法松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姜玉琴、李慧的上诉理由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姜玉琴、李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7 20:24:3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两被告系母女;被告姜玉琴与李法松系夫妻,于1994年3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被告李慧系李法松女儿;李法松于2017年8月29日因交通事故死亡,两被告均系李法松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约于10年前,原告因在李法松承包的工程中提供劳务而相互认识,此后又知晓原告的亲家(原告女婿的父亲)系李法松母亲的弟弟,双方存在亲戚关系,因此进一步熟悉,此后双方多次发生经济往来。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李法松生前共向原告出具了5张借条和1张欠条,相关字据内容为:1、2014年10月2日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到邹孝林人民币叁万元整。2、2014年10月9日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到邹孝林人民币壹万元整。3、2016年2月1日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到周孝林人民币贰万元整。4、2016年2月6日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到周孝林人民币肆万元整。5、2016年2月7日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到周孝林人民币壹万元整。6、2016年2月6日出具的欠条,载明:欠到周孝林人民币壹万元整。    2017年8月29日李法松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有关继承人就继承事宜申请公证,2018年3月6日上饶县公证处作出(2018)赣饶县证内字第255号公证书,载明:“一、被继承人李法松于2017年8月29日因意外去世。二、被继承人生前有一辆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赣E×××某某,品牌型号为起亚牌YQZ7165A
MCE,车辆识别代号为LJDGAA223E0459206,发动机号码为xxx。上述车辆的一半系李法松的遗产。三、据被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四、被继承人李松发生前与姜玉琴是结发夫妻,两人仅生育一个子女,即李慧(女,公民身份证号码:36xxx9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李法松与姜玉琴没有收养子女。被继承人的父亲李弟荣于2003年6月去世,姚禾仙系被继承人的母亲。五、现被继承人的女儿李慧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因被继承人父亲李弟荣先于其去世,被继承人的妻子姜玉琴、母亲姚禾仙均自愿放弃继承上述遗产,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女儿李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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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债务人李法松死亡后,四被告作为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清偿被继承人李法松生前所负债务,清偿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被告李慧继承了赣E×××某某起亚牌小型轿车并占有使用,两被告并在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田墩44号李法松生前与姜玉琴夫妻共建的自建房里居住生活,故两被告应在继承李法松的遗产范围内对李法松的债务承担清偿责
健康教育工作计划任。本案中,原告提供了李法松生前出具的5张借条和1张欠条,两被告虽表示对李法松签名的真实性有异议,但又不申请鉴定,根据证据规则,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借条、欠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借条是证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最为直接、有效的证据,李法松生前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完全具备理解借条内容的能力,应当承担出具借条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故本院认定上述5张借条和1张欠条载明的欠款共计120000元,系李法松生前遗留的债务;被告于2018年1月20日偿还20000元后,剩余100000元两被告应当在继承李法松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借条和欠条虽然没有约定利息,但原告主张应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计息至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涉案欠款系被告姜玉琴与李法松生前的夫妻共同债务,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李慧辩称其不应承担本案债务清偿责任,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采信。原告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要求李法松母亲姚禾仙的还款责任,两被告对此也无异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姜玉琴、李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李法松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邹孝林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9年9月19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邹孝林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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