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实务分析
2015年8月6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对民间借贷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件对民间借贷证据如何组织及利息如何主张等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至2011年1月间,被告杨某称其经营需要,陆续向原告张某借款,2011年3月双方签署了借款凭证,确认借款金额为104万元后,被告杨某又于2011年12月、2012年1月分别向原告张某借款60万元、9万元。原告张某再三催促其还款,被告杨某于2014年11月向原告张某出具了借款明细及还款书面确认书;2016年3月,双方签署《个人借款合同》及《截止2016.2.29借款本息计算表》;2018年4月双方签署《关于“个人借款合同”的补充协议》。借款后,被告杨某以各种理由拖欠不还,原告张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杨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本金2551959元;
判决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利息367482 元;
判决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逾期利息(以2551959元为基数,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怎么转让主【法院认为】
根据原告张某提供的《借款凭证》、《借条》、《借款明细及还款书面确认
书》以及银行对账单等证据,法院对原告张某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认定。后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又在上述借款凭证的基础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杨某迟延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任。现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杨某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电脑dvd播放不了关于被告杨某应当偿还的本息数额问题。首先,《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对原始借款本金及利息结算后计入本金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前期利率并未超过年利率24%,经法院核算,杨某应偿还的借款本金为2551959元,借款内的利息为367482元。其次,张某主张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8%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并计算复利,经法院核算,张某采用此种计算方式主张的利息,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标准,故张某请求杨某支付超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分析】
一、关于证据如何组织
《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在起诉时,首先应提供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借贷合意的证据。具体表现为借条、借款合同等。借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口头协议也可以,只是相应证据很难取得,也难以证明。除此之外,出借人应提供支付款项的证据,如银行转账凭证等。
特别应注意的是,如转账凭证发生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外的主体之间,在出借人、借款人与收付款主体间无代收代付关系的情况下,仅凭转账凭证是无法确认案外人相互打款确系因本案借款关系而发生的。届时,借款人除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外,还应提供案外主体关系证明以及案外主体就所涉款项出具的具体说明等。
如出借人采用现金方式出借款项的,为证明款项已交付,出借人可提供银行流水、财力证明、交易细节、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其具有提供现金借款的经济实力和交易习惯。借款人无相反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借款已交付。
二、关于利息如何计算超兽武装2.0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
《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含笑的成语2.利率上限
针对如下情况区分处理:
(1)年利率在24%以内,应受法律强制力之保障;
(2)对超过24%但低于36%的部分,并非当然无效。如债权人请求给付时,债务人拒绝给付,债权人无法通过诉讼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如果债务人已经给付,债务人无法通过诉讼强制债权人返还,法院不得认定为不当得利;
(3)超过36%利息部分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逾期利息
(1)约定逾期利息
《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即“有约从约”,只要不超过年息24%,依据约定计算即可。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
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西安二本大学排名可以看出,未约定逾期利率,也可以区分情况进行主张。逾期利息本质上是一种罚息,合法行为尚负支付约定利息之责,违法行为则更应负该责任。
需要明确的是,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4.复利
《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
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照本条规定,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本息之和的限度就是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与最初的本金之和,超过此限度的部分,人民法院则不予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当事人之间即使达成借贷合意并签订借款合同,如果出借人未实际提供借款,借款合同不生效。因此,在计算利息时,如相关借款合同签订时间与款项交付时间不一致时,应以出借人提供借款的时间作为借款合同生效时间并以该始点计算利息。
5.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
社保卡 医保卡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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