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华夏外国语学校、王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太康县华夏外国语学校、王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市长热线12345能解决什么问题2021.02.01 
【案件字号】(2021)豫16民终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诗永朱雪华吕文静 
【审理法官】宋诗永朱雪华吕文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太康县华夏外国语学校;王霞;仝劲松;仝娜 
【当事人】太康县华夏外国语学校王霞仝劲松仝娜 
【当事人-个人】王霞仝劲松仝娜 
【当事人-公司】太康县华夏外国语学校 
【代理律师/律所】李广俊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王德华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王四元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卢云三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姚二会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广俊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王德华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王四元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卢云三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姚二会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广俊王德华王四元卢云三姚二会 
【代理律所】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太康县华夏外国语学校;王霞  信用卡
【被告】仝劲松;仝娜 
【本院观点】本三院校美丽的草原我的家歌词本案争议的焦点:1、王霞、太康县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2、本案借款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3、太康县华夏外国语学校是否应当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效力待定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维持原判执行既判力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24日仝劲松向王霞丈夫李磊借款3800000元,该款由仝劲松带人从王霞家中将现金取走,仝劲松为王霞丈夫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2分。仝劲松随后将现金3000000交给仝娜。2018年1月25日仝娜将现金分别存入中国工商银行62×××61账户2000000元(转入前余额低于2000000元)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62×××99账户内1000000元(转入前余额低于1000000元),同日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62×××99账户内向
案外人王蒙转款1000000元,次日仝娜通过两个账户转账,又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62×××99账户向案外人王蒙转款2000000元。2018年1月29日案外人王蒙又转回仝娜4900000元。2018年2月7日仝劲松、仝娜使用现金用于发放原河南华夏外国语小学教师、职工一至九年级的工资1623945元(实际发放工资,不含预支工资;缺少六年级工资)。2018年8月6日和8月15日因李磊涉嫌职务犯罪,驻马店市监察委员会分别对仝劲松、仝娜进行了调查询问,落实李磊涉嫌受贿的赃款3800000元的用途及去向。2018年7月30和11月8日王霞为李磊筹集资金5005000元用于退赔赃款。2019年5月11日李磊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9年4月11日仝劲松在中牟县看守所接受一审法院询问时确认向李磊借款属实,愿意偿还借款,但该借款没有用于太康县外国语小学,太康县外国语小学和仝娜不应该偿还该笔借款。另查明,2014年3月21日仝劲松登记为原河南华夏外国语小学和太康华夏中学法定代表人,并实际经营两个学校。2018年4月10日仝劲松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2018年7月1日河南华夏外国语小学变更为太康县华夏外国语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姜振林。根据工资表显示,河南华夏外国语小学变更前有一至九年级九个年级阶段;变更后的太康县华夏外国语学校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存在一至九年级的九个年级阶段。太康华夏中学没有证据显示实际运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1、王霞、太康县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2、本案借款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3、太康县华夏外国语学校是否应当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王霞、太康县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虽然涉案3800000元款项是李磊使用犯罪所得赃款出借,但王霞在李磊案发后使用与李磊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退赃,王霞及其丈夫李磊即取得向仝劲松追偿的权利。因李磊处于服刑期间,王霞以其夫妻一方的身份主张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作为本案一审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王霞在其丈夫李磊案发后处理退赃事宜,根据有关部门笔录起诉“太康县华夏外国语小学”,属于认知性错误,一审法院在诉讼中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以登记字号为准确定被告的身份,不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故太康县华夏外国语学校作为本案一审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    关于本案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已认定李磊系职务犯罪,涉案的3800000元是李磊受贿所得的赃款,虽然王霞为李磊筹集资金对李磊犯罪所得赃款进行了退赃,但并不能改变涉案款项系受贿所得赃款的性质。李磊对其受贿所得赃款应当主动上缴,而其将受贿所得赃款出借他人用于获取非法利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出借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借款合同无效,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一审判决支持利息属适用法律错误,判处不当。鉴于王霞对其丈夫李磊犯罪所得赃款已主动进行退赃,仝劲松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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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本案借款本金3800000元予以返还。    关于太康县华夏外国语学校是否应当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首先,原河南华夏外国语小学及太康县华夏外国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姜振林,仝劲松未担任过原河南华夏外国语小学及太康县华夏外国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一审认定仝劲松为原河南华夏外国语小学的法定代表人属认定事实错误。其次,王霞的丈夫李磊在驻马店市监察委员会对其调查时曾供述仝劲松向其借款是因准备上新项目需要资金;仝劲松在驻马店市,仝劲松对涉案借款用途的供述与王霞的丈夫李磊对涉案借款用途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涉案款项没有用于原河南华夏外国语小学。虽然仝娜辩称其将本案借款以现金的方式用于发放原河南华夏外国语小学教职工工资及购买校服,但王霞、仝娜均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一审仅依据仝娜的陈述认定涉案借款部分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证据明显不足,判决太康县华夏外国语学校对1623945元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妥,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上诉人太康县华夏外国语学校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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