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正常民间借贷打击非法金融行为———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规范正常民间借贷打击非法金融行为———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2.06.14
【分 类】司法调研
正文
 
五行中属木的字规范正常民间借贷打击非法金融行为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海南省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经历地产泡沫破裂、海发行破产、各类借贷纠纷案件爆发的
惨痛历史时期后,经济一直低速缓慢发展,而全国大部分省份都在高速发展,致使海南这个本来最大的特区却一直远远落后于其他省份,更落后于其他四个经济特区。直到2005年左右,海南才逐渐重新进入快速发展期,尤其是2010年确立国际旅游岛建设目标后。龙华区作为海南省会城市海口的中心城区,经济社会发展在全省相对较好。同时,龙华区人民法院全部收案数约占到全省28家法院的1/10,民事收案比重更大,约占全省的1/9,民间借贷案件约占全省的1/8,就海南而言十分具有代表性。故本文特以龙华区法院2005年至2011年间的民间借贷诉讼案件情况为蓝本,进行深入调研。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情况
  从收案情况来看,七年来,龙华区法院共受理借贷纠纷案件873件,审结868件,结案率达99.43%,结案标的额达31507.5264万元。年收案量依次为61件、83件、91件、141件、138件、166件、187件,七年间收案绝对数总体不断上升,累计增加206.56%。其中调撤案件317件,调撤率为36.52%,总体偏低,七年来,单年的调撤率依次为:50%、42.35%、34.44%、40%、29.29%、33.74%、35.6%,调撤率总体呈下降态势。
  民间借贷案件在所有借款类纠纷(包括银行借款、民间借贷等)中,比重从2005年的25.
1%增加到2011年70.04%;在所有民事案件中,比重从2005年的2.81%增加到2011年的5.76%,案件所占比例总体也在不断上升。
  结案金额方面,七年来,年涉案总金额从774.78万元上升到7668.92万元,增加889.82%;年均涉案金额从12.5万元上升到40.79万元,增加226.32%。
  从纠纷形态情况来看,存在证据不规范问题较多,大部分缺乏担保,借款人下落不明逃避贷款人并逃避诉讼情况较为突出,虚假借款导致的虚假诉讼现象开始增多,借贷双方中均有个别当事人都出现了集中和职业化的倾向。
  从借款用途和利息情况来看,生产经营性借贷显著增多,多约定高额利息,个体私营业主或经理人以个人名义为企业等经济组织借贷明显增多,当事人约定利息高于四倍的情况明显开始增多。二、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
  (一)证据审查标准问题
  (1)如何把握高度盖然性标准。作为民事案件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并非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是指证明的人已经证明到一般事务如此、常理是如此、多数情况下是如此即可。
如何对待“孤证”,尤其在仅有借条或收条且提供不出其他证据以及诉讼时效中断与否的方面,常常对诉讼结果关系极大。应该说,只要证据依法具备三性,都应当予以认定,反驳或质疑时需要提出有效证据,否则不能轻易否定此类证据,即便是孤证。(2)利用经验法则或者“常理”否
  定“孤证”的把握和应用问题。有些判决说理不足,例如对“借条”仅仅陈述原告不能有效说明资金来源,没有进一步对不符合常理的疑点要求当事人补充举证责任并进行法律后果释明,而直接认定证据不足驳回起诉。尤其在借款人缺席,无法形成有效质证时,更难形成一种足够的内心确信。究竟如何把握高度高然性的证明标准、如何结合法官的释明去分配举证责任,有待改善和明确,以避免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母亲节语录简短唯美
  (二)逾期利息、违约金的问题
  (1)当事人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不违法,但同时约定借期满后违约不还款时要承担高于借期内利率标准的逾期利息(带违约金性质),对于逾期利息是否受四倍限制?还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能否依据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违约金约定标准超过损失30%的进行调整?如何判断此种情形下的损失?(2)当事人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不违法,但同时约
定了借期满后违约不还款时要承担逾期利息和一般性、概括性违约金,如果逾期利息和逾期违约金之和不高于四倍利率是否支持?还是只能选择支持一项?(3)当事人同时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逾期达到一定程度时的特别违约金的,如何处理?
国家婚假规定  (三)如何把握虚假诉讼排除的力度、排除的标准
  既要确保尽力排除虚假诉讼,同时又避免伤及真实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法院利用职权过分干涉意思自治的印象,维护司法公信。提出具体问题例如:(1)是否可以对相关审判经验进行类型化研究,确立疑似虚假诉讼的指导性标准。(2)由于理解、社会背景、承办法官不同,同样事实往往得出完全不同的“常理”。法官凭借“常理”或经验法则来否定现有书面证据是否需要经过特别的程序?例如审委会讨论、是否排除简易程序等。是否需要加强依职权调查力度?(3)如果经过这些程序仍无法形成对虚假诉讼明显优势确信的,按照什么原则处理,如何在裁判文书中表述,等等。
  三、应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对策和建议
烟花文案短句  (一)立法方面。建议国家尽快制定专门的、系统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例如《放贷人条苦瓜汁
例》或者其他形式的规范,对民间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合同要件、利率控制、税收征管、违约责任、权益保证、纠纷处理机制等方面加以明确规范,严格界定违法与合法界限,依法规范和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依法治理和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引导其走上正常的、规范的运行轨道。
  (二)司法方面。强化审判服务经济发展的理念,尽力保护正当合法的借贷关系,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在审判组织方面,推进专门合议庭的构建,专业化、集约化处理民间借贷,提升法律适用水平,尽力统一裁判尺度。在违约责任方面,要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违约金,充分尊重意思自治,依法遏制化倾向,减少过分职权干涉。要注意遏制虚假诉讼,要结合借贷时间、地点、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用途、交付方式、交易细节、支付能力、当事人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来认定事实。
  (三)行政监管方面。建议依法加强监控,正确引导民间资本的流动,严厉打击非法金融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法制宣传,定期采集数据,分析民间借贷的主体、规模、流向、利率等因素,向众宣传风险意识,强化监控;尽快明确民间借贷与、集资等非法金融行为的操作界限,对于一些非法金融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 (课题组成员:袁卫衡 白文英 宋玉敏)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