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谭国强与被上诉人李嗣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尔代夫自由行攻略【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28
大学有哪些专业【案件字号】(2021)湘10民终9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程许素萍欧旭敏
【审理法官】李程许素萍欧旭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谭国强;李嗣勇 白萝卜怎么腌制好吃又脆
【当事人】谭国强李嗣勇
【当事人-个人】谭国强李嗣勇
【代理律师/律所】李昌希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昌希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昌希
【代理律所】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谭国强
【被告】李嗣勇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谭国强是否于2015年11月18日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2014年6月26日偿还借款利息73500元;二、谭国强已还款项应如何抵充借款,
目录自动生成谭国强2017年1月26日偿还的400000元是偿还借款本金还是利息,借款本金和利息是否已清偿完毕;三、一审法院未在六个月的审限内结案是否程序违法并应发回重审。首先根据谭国强提供的该账户交易历史明细,2015年11月18日转入的1000000元系从谭国强另一账户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泉信用社转入,并非从他人账户转入,谭国强陈述2015年11月18日因有进账资金周转充裕还款与事实不符;其次,谭国强向李嗣勇的其他还款包括最。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法定代理合同回避诉讼行为能力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证据交换自认法院调查取证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延期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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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除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1.二审中,李嗣勇认可2015年11月12日之前的利息已付清。2.根据谭国强提交的其在湖南桂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支行账号为810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89的账户交易历史明细,谭国强于2015年11月18日从其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泉信用社账户转入该账户1000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谭国强是否于2015年11月18日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2014年6月26日偿还借款利息73500元;二、谭国强已还款项应如何抵充借款,谭国强2017年1月26日偿还的400000元是偿还借款本金还是利息,借款本金和利息是否已清偿完毕;三、一审法院未在六个月的审限内结案是否程序违法并应发回重审。 关于争议焦点一。李嗣勇虽在起诉状中陈述谭国强于2015年11月18日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但后以记错还款时间为由在一审开庭前向一审法院提交申请将该笔款项的还款时间更改为2015年2月17日,与谭国强提供的2015年2月17日向李嗣勇还款600000元的转账凭证一致。谭国强上诉主张其于2015年11月18日向李嗣勇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提供了其在湖南桂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支行账号810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89的账户交易历史明细,拟证明该笔600000元还款的资金来源。本院认为,首先根据谭国强提供的该账户交易历史明细,2015年11月18日转入的1000000元系从谭国强另一账户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泉信用社转入,并非从他人账户转入,谭国强陈述2015年11月18日因有进账资金周转充裕还款与事实不符;其次,谭国强向李嗣勇的其他还款包括最小的2笔100000元均是通过银行转账,谭国强主张2015年11月18日向李嗣勇现金还款600000元与双方的交易习惯不符;再次,对于如此大额的现金还款,谭国强不要求李嗣勇
出具还款凭证,且谭国强事先分多次从银行取出现金存放家中在四十多日后以现金还款,不符合生活常理。对谭国强提交的证据即其在湖南桂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支行账号为810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89的账户交易历史明细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谭国强上诉主张其于2015年11月18日向李嗣勇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依据不足,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谭国强上诉主张其于2014年6月26日偿还借款利息73500元,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1.对谭国强已偿还的12笔3427000元借款,除2015年2月17日的600000元、2016年2月7日的500000元,李嗣勇认可系偿还本金外,对其余还款谭国强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为偿还本金。《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故对谭国强已还款项除2015年2月17日的600000元、2016年2月7日的500000元认定为偿还本金外,其他款项应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进行抵充; 2.2020年12月23日修正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本规定。本案于2020年4月1日立案,不适用该修正后的规定,仍适用
2015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院对李嗣勇、谭国强双方约定且已偿还的未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予以支持,对未偿还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到本金清偿之日止。谭国强上诉主张已支付部分利息的抵充应按月利率2%计算,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3.如上所述,根据谭国强的还款情况分段计算,从2014年5月26日至2015年11月12日,谭国强欠付李嗣勇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187800元(具体计算方式见附:谭国强欠付李嗣勇本金、利息计算表一)。二审中李嗣勇认可2015年11月12日之前的利息已付清,系李嗣勇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故从2015年11月13日至2020年1月22日分段计算,谭国强欠付李嗣勇借款本金962045元,利息38639元(具体计算方式见附:谭国强欠付李嗣勇本金、利息计算表二)。 由于双方对2017年1月26日偿还的400000元是偿还本金还是利息没有约定,根据上述谭国强欠付李嗣勇本金、利息计算表的分段计算,2017年1月26日偿还的400000元先抵充利息384500元,余15500元抵充本金。谭国强上诉以李嗣勇不认可
私人影院影院该400000元与本案有关为由主张该400000元全部为偿还本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举证质证情况对该400000元是偿还本金还是利息的认定,不属于判非所诉。 4.根据上述计算,从2014年5月26日至2020年1月22日,谭国强欠付李嗣勇借款利息38639元,该利息系按年利率36%计算所得,且谭国强已支付的利息已超过年利率24%,故本院对该利息38639元不予支持。综上,谭国强还应偿还李嗣勇借款本金962045元,2020年1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962045元清偿完毕之日止。谭国强上诉提出涉案借款本金和利息已清偿完毕,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本案是否超审限,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发回重审的情形,谭国强上诉以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期间超过了法定审限为由主张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应发回重审,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谭国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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