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萍、殷龙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4
【案件字号】(2020)鄂08民终6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比亿还要大的单位丁俊蓉吴琼熊蓓
奚梦瑶个人资料【审理法官】丁俊蓉吴琼熊蓓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马萍;殷龙辉
【当事人】马萍殷龙辉
【当事人-个人】马萍殷龙辉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马萍
【被告】殷龙辉
【本院观点】殷龙辉对调查笔录的真实性不能确定,金某在调查笔录中的陈述,其性质为证人证言,马萍申请证人金某出庭作证,经本院通知,金某未出庭作证,故该调查笔录的真实性不能认定,且笔录中金某陈述的还款金额与殷龙辉认可马萍已还款的时间及金额基本一致,对于2017年8月的20000元如何与殷龙辉认可的还款对应,殷龙辉也作出了解释,因双方均陈述有通过他人转交还款的情形,故殷龙辉的解释符合情理。殷龙辉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马萍也提供了原件核对,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为,马萍
向殷龙辉的还款数额为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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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饰品批发市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马萍主张其已还款共计185000元,应对此提供证据。马萍所称殷龙辉认可双方系现金交易,则应对其所陈述的所有现金还款均予以支持,对此,殷龙辉认可马萍已还款67000元,一审法院对该部分已经认定,对于马萍陈述的其他现金还款,因现金支付仅是支付的方式,对于是否实际支付,仍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未能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马萍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马萍称50000元的借条下方的还款承诺是对100000元借款合同的还款承诺,因借条中明确写明马
萍于2016年12月22号借到殷龙辉现金(50000.00元整)伍万元整,承诺于2019年10月30号前还清,从字面意思及记载于同一借条中的外在表现形式来看,该承诺系针对2016年12月22日借条中的50000元,而非2016年11月7日借款合同中的100000元,且马萍未提交对该借条还款50000元的证据,故其认为重复计算应还款数额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中,马萍向殷龙辉分两笔借款100000元及50000元,殷龙辉实际分别出借90000元及45000元,其中100000元的借款合同约定了36%的年利率,殷龙辉认可马萍还款67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是偿还本金还是利息,一审法院以年利率24%的标准分段计算利息并按先息后本的原则进行抵扣,殷龙辉未对该利率标准提出上诉,起诉时对利息主张从借款之日计算至起诉之时。经审核,一审法院计算得出的马萍还应偿还本金84038元及支付利息22304元数额无误。 综上所述,马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7元,由马萍负担。马萍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640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应退还马萍12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5:19:3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11月7日,经钟祥市柴湖法律服务所见证,殷龙辉为债权人、马萍为债务人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一、借款用途:马萍所借款项主要用于销售服装资金周转;二、借款标的为100000元;三、借款期限: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3月7日,共计四个月;四、借款利息:月息叁分,每月给付一次,共计12000元整;五、还款期限:2017年3月7日;六、保证条款,马萍用位于钟祥市郢××镇弓××桥××(弓××桥田园小区××)六楼,137平方米一套住房,目前该房未办理房产证,用于抵押给殷龙辉…;七、违约责任:马萍保证在借款期限内还清本金及利息,若逾期,由马萍按月付清利息,宽限期60天。同时,钟祥市柴湖法律服务所就双方订立《借款合同》事项出具了见证书。2016年12月22日,马萍向殷龙辉借款出具借条载明:“今日借到殷龙辉人民币50000.00元(伍万元)整,一个月还清"。2019年9月27日,马萍在该借条上签注:“本人马萍于2016年12月22号借到殷龙辉现金(50000.00元整)伍万元整,承诺于2019年10月30号前还清,马萍,4224061967212272184"。借款后,马萍未按约定还款,殷龙辉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马萍向殷龙辉借款的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条、录音笔录及双方陈述等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马萍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
的责任。本案借款合同、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分别为100000元、50000元,但马萍抗辩殷龙辉提供借款时扣除了部分利息,实际收到借款90000元、45000元,殷龙辉主张已按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提供了借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故本案的借款本金分别认定为90000元、45000元。 关于案涉100000元借款的还款情况。殷龙辉主张借款后马萍共还款67000元,其中2016年12月偿还10000元、2017年1月偿还10000元、2017年1月或2月偿还7000元、2017年7月偿还10000元、2017年8月偿还10000元、2017年11月偿还20000元,但未明确还款系本金还是利息。马萍主张已返还本金40000元,陆续支付利息9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马萍主张还款的事实,仅有其陈述,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且殷龙辉不认可,对此不予采信,故对殷龙辉自认马萍还款67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对民间借贷已支付的利息可以按年利率36%标准计算,未支付的利息只能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而根据殷龙辉自认的还款情况来看,所有的还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时用于偿还利息,故本案不适用已支付利息按年利率36%计算的
利息计算标准。本案应以实际出借金额为本金,按年利率24%标准,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予以扣减。经计算,截至2017年11月7日,马萍下欠借款本金39038元,2017年11月8日以后的利息以39038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殷龙辉仅主张至起诉之日的利息,应为22304元。 关于案涉50000元借款是否已清偿。马萍主张2016年12月22日出具借条后约一个月以现金方式向殷龙辉偿还借款50000元,借款还清后,借条原件未收回。根据证据规则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要提供证据证明,不能证明的承担不利后果。马萍主张现金还款,未提供证明证据,且该主张明显与其2019年9月27日在借条上签注内容相悖,故一审法院对马萍主张的50000元借款已清偿的事实不予采信。 综上,马萍应当偿还殷龙辉借款本金84038元,支付借款利息223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马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殷龙辉借款本金84038元;二、马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殷龙辉借款利息22304元;三、驳回殷龙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0元,
减半收取计1820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840元,由殷龙辉负担660元,马萍负担2180元。 二审中,马萍提交证据2份: 证据一、马萍在本案中的代理人彭毅对金某所做的调查笔录1份,拟证明马萍以现金方式还款给殷龙辉的事实,双方约定月息1毛,为规避法律,在见证书上按月息3分写的,2016年12月还款10000元,2017年8月22日还本金20000元,2017年11月14日还本金20000元; 殷龙辉质证认为,其对调查笔录中金某的签字及捺印不能确定真实性,金某是介绍其与马萍借款的中间人,其出借的是100000元,一审中其陈述的2017年7月马萍还款10000元、2017年8月还款10000元,就是马萍陈述的8月份的还款20000元,因为这笔钱不是由马萍直接向其给付,而是到了他人手上,其认可是对其的还款,笔录上金某陈述的几笔还款都在其认可已偿还的款项中。
【二审上诉人诉称】马萍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项、第二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其向殷龙辉还款27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殷龙辉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本案是典型的纠纷引起的诉讼,为了规避年利率不超过36%的规定,双方隐瞒实情在钟祥市××湖镇法律服务所见证下订立借款合同,实际利率为年利率120%,殷龙辉在出借10万元时扣下一个月利息10000元,仅给付90000元,从2016年11月至2018年4月,其以现金方式还款18次共计135000元,以9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
11月计算至起诉时的2020年3月,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为72000元,扣减后,其仅欠本金27000元;2.借款50000元扣下一个月利息5000元,实际出借45000元,其已用现金一次性偿还,但未要回借据,后殷龙辉在索要90000元借款时,要求其在该50000元的借据上签写承诺,导致对该笔借款重复求偿。 综上所述,马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马萍、殷龙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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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毅,钟祥市柴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万用表测交流电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龙辉。感动的电影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萍因与被上诉人殷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20)鄂0881民初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毅、被上诉人殷龙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马萍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项、第二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其向殷龙辉还款27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殷龙辉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本案是典型的纠纷引起的诉讼,为了规避年利率不超过36%的规定,双方隐瞒实情在钟祥市××湖镇法律服务所见证下订立借款合同,实际利率为年利率120%,殷龙辉在出借10万元时扣下一个月利息10000元,仅给付90000元,从2016年11月至2018年4月,其以现金方式还款18次共计135000元,以9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1月计算至起诉时的2020年3月,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为72000元,扣减后,其仅欠本金27000元;2.借款50000元扣下一个月利息5000元,实际出借45000元,其已用现金一次性偿还,但未要回借据,后殷龙辉在索要90000元借款时,要求其在该50000元的借据上签写承诺,导致对该笔借款重复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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