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红飞与钱兴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11
【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5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杜丽霞孙承松龚勇超
【审理法官】杜丽霞孙承松龚勇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红飞;钱兴会
【当事人】周红飞钱兴会
【当事人-个人】周红飞钱兴会
【代理律师/律所】马晴雨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晴雨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晴雨
【代理律所】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解压文件【原告】周红飞
【被告】钱兴会
【本院观点】高考时间安排表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2018年8月14日的50000元款项性质如何认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漆黑的特快列车(终点)
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首先,双方曾系情侣关系并不排斥借贷关系的成立,从双方认可的后续借款看,周红飞与钱兴会之间确实存在借款,该类借款亦均没有书面借款协议或借条,故周红飞以双方曾系情侣关系否认借款,该抗辩意见缺乏依据。
【权责关键词】催告代理合同当事人的陈述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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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2018年8月14日的50000元款项性质如何认定。 关于该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
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钱兴会提交了转账凭证。周红飞认可收到钱兴会2018年8月14日转账的50000元,其主张系赠与,但就赠与关系的存在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仅称双方当时系情侣关系。本院认为:首先,双方曾系情侣关系并不排斥借贷关系的成立,从双方认可的后续借款看,周红飞与钱兴会之间确实存在借款,该类借款亦均没有书面借款协议或借条,故周红飞以双方曾系情侣关系否认借款,该抗辩意见缺乏依据。其次,周红飞认可2018年9月19日周红飞向钱兴会还款50000元,但主张该笔款项是针对后续借款的还款,从时间顺序看,在其偿还50000元时后续借款并未发生,故其该项意见本院无法采信。再次,周红飞向钱兴会还款50000元,钱兴会接收了该50000元,该情形表明2018年8月14日至2018年9月19日期间周红飞亦不认为该款项为赠与。综上,周红飞关于2018年8月14日的50000元为赠与的意见,因缺乏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周红飞要求自207000元借款中扣除500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周红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周红飞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4-21 01:18:39
周红飞与钱兴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催眠曲纯音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3民终54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红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晴雨,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兴会。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红飞因与被上诉人钱兴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78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周红飞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周红飞支付钱兴会127000元及利息(不服金额5万元);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钱兴会负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为:双方存在情侣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一方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而对方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并主张转款系基于双方特殊个人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该情形并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本案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由主张借款关系的一方对其与对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以及其实际给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钱兴会与周红飞当时系恋爱关系,钱兴会为取悦周红飞,于2018年8月14日(当天为白情人节,并且周红飞生日快到了)自愿向周红飞转款50000元,周红飞表示接受,此款实属赠与,并非借贷性质。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钱兴会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周红飞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周红飞2018年9月归还钱兴会5万,一审判决记载的时间是错误的。2018年8月14日周红飞向钱兴会借款购房,9月19日周红飞取款5万还给钱兴会,10月借款是用于买车,故周红飞主张的5万与本案借款无关。
原告诉称 钱兴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周红飞偿还借款本金177000元;2.判令
周红飞支付以177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14日,钱兴会向周红飞银行转账50000元。就该笔款项,钱兴会主张系周红飞为在老家购买房屋向其借款,周红飞主张系钱兴会赠与其用于生日花费和日常支出。骂人顺口溜
2018年10月10日,钱兴会向周红飞银行转账50000元;2018年10月18日,钱兴会向周红飞银行转账50000元;2018年11月5日,钱兴会向周红飞银行转账50000元;2018年11月18日,钱兴会向周红飞银行转账50000元;2018年11月21日,钱兴会向周红飞银行转账7000元。经询,双方均认可2018上述五笔款项共计207000元系钱兴会出借周红飞用于购买车辆。就还款情况,钱兴会称周红飞虽分别向其偿还30000元、50000元,但30000元系周红飞偿还为购车出借的款项,50000元则系偿还为购买房屋出借的款项。周红飞则主张80000元均系偿还为购车出借的款项。
庭审中,钱兴会提交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其在2020年期间向周红飞进行过催要。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0月27日,钱兴会发送“我是想问问你能先还我一点钱?”;2020年11
月28日,钱兴会发送“那你看在我们之前的感情上是不是能先还我钱,我现在真的遇到困难了,需要这些钱周转”,当日,周红飞回复“我跟你说实话,我现在欠着4万没还……”“我跟别人借点,等我回北京我给送去”;2020年12月10日,钱兴会发送“我真的很急,你能不能尽快把钱还给我”“你知道我是什么样的人,18年你买车没钱我借给你20万,当时我们认识也没多久我就借给你这么多钱是因为我们之间的感情不止这二十万而且我相信你的为人,后来我遇到困难你要钱但是知道你工作情况也不催着你要,我一直理解你的难处为你想”。2021年10月8日,周红飞发送“兴会,我用微粒贷贷钱吧,你把卡号给我”,钱兴会询问“这个你能还我多少”,周红飞回复“好,微粒贷能贷出五万,我自己分期慢慢还,然后你把卡号发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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