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念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陈林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7
【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4549号
【审理程序】二审
沪上知名的装修机构【审理法官】陈福才任文风叶兰
【审理法官】陈福才任文风叶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上海信念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陈林云;宋瑜
【当事人】上海信念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陈林云宋瑜
【当事人-个人】陈林云宋瑜
【当事人-公司】上海信念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慎志懿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申毕乾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纪兴隆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姜涛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张浩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慎志懿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申毕乾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纪兴隆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姜涛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张浩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慎志懿申毕乾纪兴隆姜涛张浩
【代理律所】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上海信念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陈林云;宋瑜
【本院观点】虽然证人汪某表示2017年9月17日的《情况说明》内容系其根据宋瑜口述记录而成,实际上其系受宋瑜委托联系工人来拆除玻璃且约定由宋瑜向工人支付拆除费用,阳光房玻璃拆除事项并不包含在装修工程中,但是,宋瑜本人对前述情形均予以否认,且本案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进一步佐证汪某的前述主张,又鉴于汪某和信念装饰公司都确认汪某在事发时及出庭作证时均为信念装饰公司的员工,考虑到汪某作为信念装饰公司员工与信念装饰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故本院对汪某有关《情况说明》内容系由宋瑜口述记录而成的说法以及其系受宋瑜委托联系工人来拆除玻璃并约定由宋瑜向工人支付拆除费用、且阳光房玻璃拆除事项并不包含在装修工程中的说法,均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无过错建筑物合同约定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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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1、信念装饰公司在装修施工期间持有XX路XX弄XX号楼XX室房屋钥匙,事发当天由汪某打开1801室房屋大门让工人进入施工现场拆除玻璃,事发时汪某不在施工现场。2、信念装饰公司知道拆除玻璃具有危险性。3、宋瑜和信念装饰公司签署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第四条第1款规定“……乙方(即信念装饰公司)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邻居的安全……"。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玻璃掉落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应由何方承担。虽然宋瑜和信念装饰公司对于拆除玻璃项目是否属于装修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各执一词,但是,一方面公司项目经理汪某确认系其联系并安排工人前来拆除玻璃,尽管汪某表示其系受宋瑜委托联系工人,但并未能就该等主张提供足够证据予以佐证,且拆除玻璃的工人目前也下落不明致无从核实;另一方面,依据现实情况,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具体施工项目不可能在预算和合同中完全、详尽地书写清楚,而拆除玻璃并没有完全超越
房屋装饰装修的目的;再次,房屋在装饰装修施工期间处于信念装饰公司的实际控制下,信念装饰公司亦明知拆除玻璃具有一定危险性,但玻璃掉落本身足以证明其无视安全常识,在施工过程中并未依约或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保障相邻区域内人员的安全;最后,尚未有证据证明宋瑜对于玻璃掉落存在过错。综上,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情况,应认定信念装饰公司对于玻璃掉落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负有全部过错。一审法院据此判令信念装饰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海信念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1.95元,由上诉人上海信念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9 10:17:3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宋瑜委托信念装饰公司对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复式房屋进行装修,约定施工期限为2017年6月11日至2017年9月26日。
汪某系信念装饰公司的工作人员,为该装修项目的项目经理, 2、2017年9月11日,汪某叫来两名施工人员拆除该房屋的阳台玻璃。当日8时45分许,陈林云行走至涉案房屋楼下,恰逢拆除的玻璃落下,陈林云被砸伤。 3、事发后,周围围观人员报警,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记载:“……2017年9月11日8时50分,在XX路XX弄XX号门口,报警人称楼上装修掉下一块玻璃,砸到一人,一人伤(脚部受伤)……"民警到场予以记录。 4、陈林云被送至上海市同仁医院(以下简称:同仁医院)门急诊及住院,被诊断为左足开放性跖骨骨折(第五跖骨)、左足4-5趾伸肌腱断裂、下肢神经损伤等,医院为陈林云行跖骨骨折切开内固定复位术,陈林云于2017年9月19日出院。出院后,陈林云因创伤后伤口感染,于2017年9月21日再次住院,被诊断为左足手术后伤口愈合不良,于2017年9月30日入院。出院后,陈林云陆续至同仁医院,第六人民医院等门急诊。2019年3月15日,陈林云至同仁医院住院,行第五跖骨内固定取出术。现陈林云已经终结。 5、2017年9月17日,汪某手写情况说明:“本人于2017年9月11日上午9点,叫来两名专业拆窗工人,并将他们带到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进行阳光房拆除。拆除发生意外,导致陈林云脚骨骨折受伤。特此说明" 6、事发后,宋瑜向陈林云垫付50000元,信念装饰公司向陈林云垫付35000元。 根据陈林云的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上海枫林司法鉴
定有限公司对陈林云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鉴定,枫林鉴定出具鉴定意见认为:被鉴定人陈林云之损伤,构不成伤残等级伤;酌情给予休息期15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60天。双方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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