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艳萍、吕克与付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乔艳萍、吕克与付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30 
【案件字号】(2020)陕民终6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购房合同范本
【审理法官】朱玉红张润民赵艳华  拜占庭式建筑
【审理法官】朱玉红张润民赵艳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吕克;乔艳萍;付浩 
【当事人】吕克乔艳萍付浩 
【当事人-个人】吕克乔艳萍付浩 
【代理律师/律所】艾华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杨波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张旭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李妮妮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艾华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杨波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张旭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李妮妮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艾华杨波张旭李妮妮 
【代理律所】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世界十大网游排行榜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吕克;乔艳萍 
【被告】付浩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还款协议》效力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委托代理民事权利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管辖书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庭审中明确改判内容为:《还款协议》无效,按照客观事实认定还款金额,双方协议并未约定利息,不能判处利息,只承担本金484.7万元。乔艳萍不承担还款责任。补充上诉意见:一、本案争议的300万元款项是借款还是投资款,一审法院尚未查明,认定该事实不清,判决显失公正。二、从货币的流转性上看,涉案款项均没有发生在特定的出借人付浩和特定的借款人吕克之间,虽然本案中吕克确实给付浩出具了2支共1000万元的借条,但因为本案涉及款项巨大,单纯的借条与毫不相干的转款凭证,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涉案款项究竟是否是支付给吕克明显证据不足。一审法院没有查明吕克借款
数额。三、《还款协议》是吕克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并非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无效协议,一审法院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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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还款协议》效力的问题。二、2018年2月1日10万元还款以及2017年12月5日以房抵债的347004元是本金还是利息。三、乔艳萍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四、借款本金是多少以及实际还款数额应当如何认定。五、一审判决第三项是否违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一、《还款协议》效力的问题。    上诉人吕克认可《还款协议》的真实性,并确认其与被上诉人付浩之间存在借款事实,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上诉人吕克二审提出该《还款协议》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亦未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2018年2月1日10万元还款以及2017年12月5日以房抵债偿还的347004元是本金还是利息。    上诉人吕克主张根据还款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可以证明上述两笔款项是在协议约定的偿还本金时间内清偿的,所以应当属于对本金的清偿,而非利息。经查《还款协议》第二条约定“吕克于2017年12月31
日前偿还本金300万元,于2018年8月31日前偿还本金611万元,如未按时足额还款,则本金从2017年10月20日起。月息以1.5分计,至实际清款之日起止的所有本金及利息……"该约定表明2017年12月31日前和2018年8月31日前,吕克应当按时足额偿还300万本金和611万元本金,如果在上述期限内能够足额还款,则不再计息;如果不能足额还款,则应当从2017年10月20日计息。从其偿还的两笔款项上看,其虽然是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但是还款数额并未达到足额偿还所有本金的约定,且吕克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偿还的是本金,故原审法院根据《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按照先息后本的清偿顺序进行抵充,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乔艳萍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关于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吕克与乔艳萍在2016年4月22日离婚。吕克单方向付浩借款的时间均发生在吕克与乔艳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涉案款项1330万元已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付浩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
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经查,吕克与乔艳萍均系银行工作人员,其二人在离婚协议中载明属于二人共同财产的房产及商铺共计五套,其中四套房产及商铺位于西安,其二人尚需负担其子在英国留学期间的生活教育费用。上述财产购置的费用及负担其子在国外留学的费用远远超出其二人工资支付的范围。吕克自称其在外经商,乔艳萍应当知道上述财产及费用的负担系吕克经商所得,乔艳萍虽未与吕克共同参与经营活动,但其对吕克经营所获收益参与分享。后因双方离婚,上述房产及吕克工资所得又均归乔艳萍所有。据此,可以判定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原审判决认定其双方所负债务应由二人共同负担并无不当。    四、借款本金是多少以及实际还款数额应当如何认定。    吕克上诉主张2015年5月27日300万元款项性质是投资款,并提交房地产转让协议,委托书,转款回执证明其主张。经查,转款回执的委托人系榆林四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收款人是孙中庆。陕西中赢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付浩在2015年5月27日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约定所有付款,陕西中赢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中庆代收,并代为出具收款收据。付浩将上述转款回执作为其向吕克支付借款的流水凭证向一审法院提交用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从本案现有证据看,300万元款项确系转入孙中庆账户,该300万元是因为借款而转入孙中庆账户,还是依据《房地产转让协议》转入孙中庆账户双方均没
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唯涉案《还款协议》已经载明吕克与付浩之间的借款本金为1330万元,尚欠本金911万元,利息270万元。对于该协议的真实性吕克并不持异议,其虽然在本次二审中辩称所有款项均未转入吕克名下,但其在原审中亦承认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且在协议签订后,吕克也有按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据此,原审按照《还款协议》确定吕克应当偿还的借款本金数额并无不当。    吕克主张其以三套房产抵债,经查,榆林市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吕克出卖上述房产顶账给付浩的时间分别是2017年5月15日、2017年6月22日、2017年12月5日与出卖房产的协议相互印证。从出卖房产顶账的协议签订时间可以认定除2017年12月5日房产出卖时间在《还款协议》之后,其他两套房产均在还款协议之前,所以原审认定将2017年5月15日和6月22日在《还款协议》之前出卖的房产价款认定为已经结算过的借款并无不当。    五、一审判决第三项是否违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还款协议》第二条约定“……剩余利息270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如未按时足额还款,则270万元从2019年6月30日起,月息1分计算,至实际清款之日止的270万及利息。"付浩起诉请求判令吕克和乔艳萍立即偿还付浩借款本金1011万元及结余利息270万元和从2017年10月20日起至本案执结之日止以本金1011万元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据此,双方当事人在《还款协议》中已经确定双方之间存在270万
元的利息尚未支付,而被上诉人付浩并未根据协议主张270万元从2019年6月30日起按照月息1分计算至实际清款之日止的利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付浩本次诉讼放弃主张270万元的利息,并不损害上诉人吕克、乔艳萍的权利,原审法院根据付浩的诉讼请求所做判处并不违反法律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所述,上诉人吕克、乔艳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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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00元,由上诉人吕克、乔艳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20:04:2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9月4日、12月15日,被告吕克向原告付浩分别出具了300万元、700万元的借条各一支,同日原告付浩向被告吕克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支付了上述借款。2015年3月30日、5月27日,原告付浩委托榆林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向被告吕克指定的收款人孙中庆、张某某    分别打款300万元、30万元。    2017年
10月12日,原告付浩作为甲方与被告吕克作为乙方签订了《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一、乙方吕克于2014年12月24日向甲方付浩借款本金133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1.5分。从2016年4月至今陆续累计还款419万元。现双方约定本金911万元,利息270万元。二、乙方吕克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300万元,于2018年8月31日前偿还本金611万元,如未按时足额还款,则本金从2017年10月20日起月利息以1.5分计,至实际清款之日止的所有本金及利息。剩余利息270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如未按时足额还款,则270万元从2019年6月30日起,月利息1分计算,至实际清款之日止的270万元及利息。三、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不得违反协议,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则守约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付浩与吕克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否有效,吕克向付浩应否按照约定承担还款责任;2、乔艳萍对涉案借款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    关于还款协议及还款责任的问题。本案中,付浩与吕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主体、形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吕克应当向付浩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付浩称吕克欠款应当是1011万元,结算时商量由案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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