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及审批程序研究》课题简介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及审批程序研究》课题简介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及审批程序研究》课题简介 方子龙 一、课题的提出 自上世纪 90 年代以来,上海市出台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规,加强了对民办学校的规范化管理。
  1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上海民办教育的发展面临新的形势,如何进一步通过设置标准的控制作用保证民办学校的质量,为后期的规范化管理打好基础,成为政府加强对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管理的迫切要求。
  为此,市教委《2005 年下半年上海教育工作补充意见》(沪教委办〔200591 号)提出,要制订《上海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设置审批的若干意见》,规范对民办学校的设置审批,市教委基教处随之在 20052006 年的工作计划中都对这一工作进行了重点强调。
  在这一工作方针指引下,上海市教委基教处抽调人员组成了课题研究小组,在上海市民办中小学协会、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的大力配合下,于 2006 4 月开展了对上海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的修订性研究。
  课题研究历时半年,顺利完成了研究任务。
    . . 本课题组组长余利惠,副组长凌晓凤,课题组成员主要有胡卫、王世虎、方子龙、方建锋、杨志基等人,各区县教育局的民办教育专管人员对本报告提出了诸多修改意见,在此不一一列出。
    二、课题研究的意义 1、通过本次研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进一步促进本市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提高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
    本课题组组长余利惠,副组长凌晓凤,课题组成员主要有胡卫、王世虎、方子龙、方建锋、杨志基等人,各区县教育局的民办教育专管人员对本报告提出了诸多修改意见,在此不一一列出。
    二、课题研究的意义 1、通过本次研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进一步促进本市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提高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
                                                              2、通过本次研究,进一步完善上海市民办学校管
理的政策法规体系,从起点的角度规范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减少后期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风险,为引进有实力的举办方、优质的民办教育资源奠定基础。
    3、通过本次研究,进一步梳理现有各类政策文件中关于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的内容,对各自之间可能有的不一致之处进行修订,为教育行政部门后期制订相关政策文件奠定基础。
    4、通过本次研究,进一步为各个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提供统一规范的指导性文本,提高民办学校审批过程中的规范性,为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民办学校审批审批规范化、流程化的操作平台奠定基础。
    2、通过本次研究,进一步完善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从起点的角度规范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减少后期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风险,为引进有实力的举办方、优质的民办教育资源奠定基础。
    3、通过本次研究,进一步梳理现有各类政策文件中关于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的内容,对各自之间可能有的不一致之处进行修订,为教育行政部门后期制订相关政策文件奠定基础。
    4、通过本次研究,进一步为各个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提供统一规范的指导性文本,提高民办学校审批过程中的规范性,为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民办学校审批审批规范化、流程化的操作平台奠定基础。
    三、制定依据(民促法等法规文件) 四、研究的重点内容 1、设置标准.三、制定依据(民促法等法规文件) 四、研究的重点内容 1、设置标准.设置标准应该涵盖举办者、资金、师资、场地、设施设备、管理等方面。
    1、举办者资格 1)社会组织:
  成立时间在 1 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且由登记部门证明年检合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
    2)公民个人:
  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刑事犯罪记录。
    3)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
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办学的基本条件
    1、举办者资格 1)社会组织:
  成立时间在 1 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且由登记部门证明年检合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
    2)公民个人:
  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刑事犯罪记录。
    3)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办学的基本条件  1)办学方案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
  举办者、办学宗旨、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章程 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学校章程。
  民办中小学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①学校名称、地址; 沪上知名的装修机构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
质等; ④董(理)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职权、议事规则等; 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⑧章程修改程序; ⑨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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