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楚波、郑运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郑楚波、郑运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05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04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璐思吴湛许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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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南京大屠时间李璐思吴湛许雪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郑楚波;郑运蓉 
【当事人】郑楚波郑运蓉 
【当事人-个人】郑楚波郑运蓉 
【代理律师/律所】英雄联盟新手教程麦超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王泽锋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易忠平广东安秉泰律师事务所;魏少明广东安秉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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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麦超文王泽锋易忠平魏少明 
【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安秉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郑楚波 
【被告】郑运蓉 
【本院观点】郑运蓉以民间借贷关系提起本案诉讼,郑运蓉作为出借人其实际出借款项情况、郑楚波的还款情况、双方是否约定了借款利息以及所还款项如何抵充借款利息、借款本金,均是案件的基本事实。 
【权责关键词】撤销自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郑运蓉以民间借贷关系提起本案诉讼,郑运蓉作为出借人其实际出借款项情况、郑楚波的还款情况、双方是否约定了借款利息以及所还款项如何抵充借款利息、借款本金,均是案件的基本事实。    首先,关于借款本金的问题。郑运蓉提交了郑楚波于2014年3月21日至2019年7月17日期间陆续出具的23份《借条》,该23份《借条》所约定的借款金额合计为4000000元。双方在二审中共同确认郑运蓉实际转账给郑楚波的款项金额合计为3428000元。该23份《借条》中有8份《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与实际转账金额不一致,郑运蓉在一审中承认该8张《借条》存在将前期利息转化为借款本金的情况。郑
国庆节佳句简短运蓉在一审中主张郑楚波于2020年7月28日还款500000元中420000元用于偿还借款利息、80000元为偿还本金,故剩余借款本金3920000元。一审法院未审查郑运蓉实际出借资金情况,仅凭23份《借条》约定的借款金额及郑运蓉自认郑楚波偿还80000元借款本金,采信郑运蓉的主张进而认定截止至2020年8月1日起剩余借款本金为3920000元。    其次,关于郑楚波还款情况的问题。双方在二审中共同确认郑楚波于2015年6月2日至2021年1月21日期间共计向郑运蓉转账还款1973500元。此外,郑运蓉在二审中确认还收到郑楚波转账还款12000元、现金还款34000元。双方对于郑楚波是否在2017年3月2日转账还款10000元、2020年11月现金还款600000元存在争议。一审法院对于郑楚波在2020年7月28日以前的还款情况未予以审查,对于是否存在转账还款、现金还款的情况亦未予以审查。    最后,关于双方是否约定借款利息的问题。郑运蓉在一审中主张2013年12月21日转账出借300000元给郑楚波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2018年7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在郑楚波不确认存在利息约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约定利息的合意、郑楚波还款情况是否符合规律性偿还利息的特征;而且,对于郑楚波所还之款项应如何抵充借款利息、借款本金亦未予以审查。    综上,一审法院未对郑运蓉实际出
借款项情况、郑楚波的还款情况、双方是否约定了借款利息以及所还款项如何抵充借款利息、借款本金等案件基本事实进行审查,在郑运蓉已自认实际出借3428000元的情况下,仍认定郑楚波应向郑运蓉偿还借款本金3913597元及利息,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80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楚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15.14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2 00:13:20 
郑楚波、郑运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终2046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楚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超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锋,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运蓉。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忠平,广东安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明,广东安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楚波因与被上诉人郑运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8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运蓉以民间借贷关系提起本案诉讼,郑运蓉作为出借人其实际出借款项情况、郑楚波的还款情况、双方是否约定了借款利息以及所还款项如何抵充借款利息、借款本金,均是案件的基本事实。
     首先,关于借款本金的问题。郑运蓉提交了郑楚波于2014年3月21日至2019年7月17日期间陆续出具的23份《借条》,该23份《借条》所约定的借款金额合计为4000000元。双方在二审中共同确认郑运蓉实际转账给郑楚波的款项金额合计为3428000元。该23份《借条》中有8份《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与实际转账金额不一致,郑运蓉在一审中承认该8张《借条》存在将前期利息转化为借款本金的情况。郑运蓉在一审中主张郑楚波于2020年7月28日还款500000元中420000元用于偿还借款利息、80000元为偿还本金,故剩余借款本金3920000元。一审法院未审查郑运蓉实际出借资金情况,仅凭23份《借条》约定的借款金额及郑运蓉自认郑楚波偿还80000元借款本金,采信郑运蓉的主张进而认定截止至2020年8月1日起剩余借款本金为3920000元。
     其次,关于郑楚波还款情况的问题。双方在二审中共同确认郑楚波于2015年6月2日至2021年1月21日期间共计向郑运蓉转账还款1973500元。此外,郑运蓉在二审中确认还收到郑楚波转账还款12000元、现金还款34000元。双方对于郑楚波是否在2017年3月2日转账还款10000元、2020年11月现金还款600000元存在争议。一审法院对于郑楚波在2020年7月28日以前的还款情况未予以审查,对于是否存在转账还款、现金还款的情况亦未予以审查。
     最后,关于双方是否约定借款利息的问题。郑运蓉在一审中主张2013年12月21日转账出借300000元给郑楚波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2018年7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在郑楚波不确认存在利息约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约定利息的合意、郑楚波还款情况是否符合规律性偿还利息的特征;而且,对于郑楚波所还之款项应如何抵充借款利息、借款本金亦未予以审查。
     综上,一审法院未对郑运蓉实际出借款项情况、郑楚波的还款情况、双方是否约定了借款利息以及所还款项如何抵充借款利息、借款本金等案件基本事实进行审查,在郑运蓉已自认实际出借3428000元的情况下,仍认定郑楚波应向郑运蓉偿还借款本金3913597元及利息,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8043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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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楚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15.14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李璐思
审判员 吴 湛
审判员 许雪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黄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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