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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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出生,**,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开标,***********律师。
原审被告:***,*,**********出生,**,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向**提起上诉。**于*********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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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二审诉讼费由*****。后在本
案二审中,***提出,其曾向***还款12000元,应冲抵本案借款。**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错误。***在一审中提交了***于*********书写的借条,该借条经***、***、***协商一致形成,对此前发生的债权债务、担保等重新进行约定。该**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但一审法院仅机械性考虑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未考虑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认定***的担保责任不适用民法典显然错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引用《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认定***的担保行为不适用民法典规定,却对该条司法解释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视而不见,断章取义,未完全理解该条司法解释的法理基础,机械引用某一款规定作出对***不利的判决。
***辩称,*********,***向***出具了“为***担保的,***不还,由我还钱”的字样。后***一直向***催要,表明***承担保证责任未过担保期限。从上述内容的字面意思看,***提供的担保性质为连带责任担保。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未作陈述。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64000元并承担利息(自****
*******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情人节男友礼物一审法院认定**:**********,***向***出具一份**载明:“***从********之后利息未付,每月(3900元)。**********,我与***通话语音,他承诺利息由他支付,录像为凭证。*********上午***与**通电话也是这样承诺的。特此*****不把由我***把。拆迁时付钱。”*********,***向***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贰拾陆万肆仟元整**********(为***担保的,***不还,由我还钱。)还款日期*********。”*******,***再次出具一份**载明:“*********借款条之后利息按约定3900元(每月)结算。***一起约定的**********。”***于**********、23日通过转账方式分别向***转账3000元、2000元。后因***、***均未还款,***遂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审理中,***申请**作为证人到庭作证,**到庭陈述的主要内容为:*****大概11月份,***、**打电话给**要商谈事情,**便与***一起去了***的办公室。***、**让**帮忙出借20万元,**便请***借款。因***与***等不熟悉,所以借条是***和**的名字。20万元由***的父亲送过来,约定利息是月息2分。20万元当时给了***,后来**才知道20万元还给了**。20万元是***向**借来还银行贷款的。借款时,***夫妇、***父子以及**、**在场。********,***厂房
要拆迁,**便不让搬设备,***说人担保,然后***说由他进行担保。**告诉***,实际借款人是***,二人是邻居,借条就直接出具给***。后***和***达成3900元/月的利息,利息减少100元,***重新出具了借条给***。如果不是***担保,这笔借款早已归还,厂房设备价值100多万元。重新出具借条时***、***和**达成协议后一起去了***的不锈钢门市出具的借条。***在2018年底还了一年的利息48000元给**,*****将**名字划掉重新出具借条之前***也归还了5万元给**,在重新出具借条时也作了让步,所以重新出具借条之前的利息就全部清账了,不差利息,之后按照3900元/月来计算利息。重新出具借条之后就与**无关,**也没有再拿过钱。
***在案件审理中提交了一份借条复印件,该借条复印件上载明的内容为:“今借到**人民币壹拾伍万玖仟元正(159000元)(拆迁还清)。今借人:************”“***拆迁不把钱,归我把钱。见证人:************”。
一审法院另查明,*********,案外人**出具一份**,主要内容为,***差欠**20万元,***大约在*****左右借了**和***的20万元现金还给了**。足球厂
一人挑两小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与***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2.若***
与***之间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则差欠借款数额如何认定;3.***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若不构成债务加入,***的担保行为是否已过担保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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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争议焦点1,***与***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成立借贷关系需满足的条件为一是双方之间达成了借贷合意,二是借款人已实际出借了借款。本案中,***否认向***借款,认为其是差欠案外人**20万元,**将2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由***向**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之后**又将债权转让给***。虽***、***陈述的内容部分不一致,但***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已实际向***交付20万元。***因偿还**20万元而与**、***发生经济往来,其将该20万元还给**抵充了与**之间的债务,充分说明并非是**将债权转让给**、***,而是***借款20万元用于偿还其与**之间的债务。***向**、***出具了借条,其出具借条的行为即借款的意思表示,足以说明双方达成借贷合意,故***与***之间具有借贷合意。同时,**出具的**证实其已收到20万元,与***之间的债务已结清,故20万元借款已实际交付。因本案双方当事人数次结账,原始的借条几经更换,现形成的借条为***于*********向***出具,但通过查明的**仍可以认定***与***之间系合法的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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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争议焦点2,差欠借款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认为差欠**20万元,已偿还10万元,
尚欠10万元,且与**已达成一致意见差欠的10万元无利息约定后才向***出具了10万元借条。***认为,双方之间一直存在20万元的借款,约定的利息为月息2分。对双方争议的借款标的,***陈述***出具的原始借据已在***出具借条后交付给***,但***予以否认,故双方均未能提交原始借据。***陈述,借款发生于********,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据此陈述计算至*********的借款本息数额显然并非***于当日出具的借条中所载金额即264000元,***的陈述与其提交的借据内容明显不符,与其所主张的借款本金也难以契合。同时,依据***提交的**********的借条,虽该借条为复印件,但***认可该借条中***系其妻子,借条所载内容与***、***陈述基本吻合,借款数额通过计算亦基本符合。虽***否认该借条的真实性,但因其陈述与证据无法印证,作为债权人的***亦未能提交原始借据,且***持有该借条的复印件亦符合常理,故认定**********借条的真实性,该借条可视为双方于**********对此前的借款进行结算,经双方确认尚欠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59000元。虽***辩称案涉借款未约定利息,即使***所述属实,但在之后的履行过程中***又出具了包含利息的借条,此行为应视为双方对是否存在利息重新进行了约定,包括此后***出具**的行为也进一步证实了双方在履行过程中重新商定了利息,就案涉借款***认可向***支付利息。关于案涉借款本金,如上所述,尚欠借款本金10万元,对该10万元***应当偿还。关于案涉借款利息,截至**********
双方对此前的利息确认为59000元,通过现有证据已无法明确双方真实的借贷关系发生时间,利息起算时间以及具体如何构成,该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故**********之前的利息因双方自愿确认为59000元,予以认定。自**********之后的利息,以法定利率上限作为利率标准,即**********************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起诉时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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