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亮、刘茹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4
【案件字号】(2020)鲁06民终66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栾建伟曹红岩殷连泽
【审理法官】栾建伟曹红岩殷连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少亮;刘茹彩;栖霞市德昌果蔬冷风库;隋香东
【当事人】刘少亮刘茹彩栖霞市德昌果蔬冷风库隋香东
【当事人-个人】刘少亮刘茹彩隋香东
【当事人-公司】栖霞市德昌果蔬冷风库
【代理律师/律所】于广清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金宁宁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于广清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金宁宁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于广清金宁宁
【代理律所】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少亮;刘茹彩;栖霞市德昌果蔬冷风库
【被告】隋香东
【本院观点】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共同诉讼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本案中,上诉人德昌冷风库于2014年6月28日向被上诉人隋香东借款100000元,于2016年2月22日再次向被上诉人隋香东借款100000元,上述借款共计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2017年4月26日上诉人德昌冷风库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款金额为200000元的名称为“栖霞市德昌果蔬收款收据”的借据一份,载明借款利率为月息0.01元,即月利率1%。后上诉人德昌冷风库将上述借据收回,并于2019年11月15日重新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款金额为200000元的名称为“栖霞市德昌果蔬收款收据”的借据一份,未载明借款利息的约定,亦未约定借款期限。被上诉人主张本案借款2017年4月26日之前的利息均已经付清,之后至2019年11月15日的借据出具之前期间利息61200元没有支付,故要求上诉人德昌冷风库承担所欠利息61200元。上诉人德昌冷风库
对此不予认可,主张2019年11月15日上诉人德昌冷风库重新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据并将原借据收回,应视为对借贷双方借款合同权利义务进行了重新约定,重新出具的借据未载明关于的利息约定,说明上诉人德昌冷风库不欠被上诉人利息612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按照2017年4月26日上诉人德昌冷风库向被上诉人的借据载明:借款利率为月息0.01元,即月利率1%,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存在利息约定,被上诉人主张2017年4月26日之前的利息,上诉人德昌冷风库已付清,上诉人德昌冷风库尚欠其2017年4月26日至2019年11月15日期间利息61200元,上诉人德昌冷风库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其已支付被上诉人部分利息,在2019年11月15日上诉人德昌冷风库重新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据并将原借据收回,双方对借款合同权利义务进行了重新约定,上诉人德昌冷风库不欠被上诉人利息61200元,对此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上诉人德昌冷风库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认定上诉人德昌冷风库对其主张的事实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德昌冷风库承担该部分利息,并无当,应予维持。上诉人德昌冷风库对此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刘少亮、上诉人刘茹彩应否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拨号上网路由器
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上诉人刘少亮、上诉人刘茹彩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向上诉人德昌冷风库出借个人账户收取涉案借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上诉人刘少亮、上诉人刘茹彩上诉主张其并不是出借账户给上诉人德昌冷风库,涉案借款直接打入其账户是上诉人德昌冷风库支付其所欠苹果款,对此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上诉人刘少亮、上诉人刘茹彩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上诉人刘少亮、上诉人刘茹彩该上诉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刘少亮、上诉人刘茹彩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刘少亮、上诉人刘茹彩对此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00元,由上诉人刘少亮、刘茹彩负担5170元,由上诉人栖霞市德昌果蔬冷风库负担13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0:13:58
刘少亮、刘茹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好看的青春偶像剧(2020)鲁06民终668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少亮。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茹彩。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广清,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宁宁,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栖霞市德昌果蔬冷风库,住所地:栖霞市唐家泊镇驻地。
经营者:刘景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瑛,栖霞翠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个性签名超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隋香东。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少亮、刘茹彩、栖霞市德昌果蔬冷风库(以下简称德昌冷风库)因与被上诉人隋香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6民初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少亮、刘茹彩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刘少亮、刘茹彩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与德昌冷风库按照败诉比例分担,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发生在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德昌冷风库之间,上诉人刘少亮、刘茹彩不是借贷关系的当事人。上诉人德昌冷风库向被上诉人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偿还所欠上诉人刘少亮、刘茹彩的苹果款。一审法院依据出借个人账号的法律规定裁决上诉人对德昌冷风库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明显错误。栖霞乃至烟台本地的冷库经营惯例为:客户储存在冷库的苹果需要销售,均要通过冷库进行统一结
算,在扣除冷库的费用后,剩余的款项才支付给客户,不允许买方直接与冷库的客户直接交易。德昌冷风库借被上诉人款项后要求被上诉人将款项直接支付上诉人刘少亮、刘茹彩的目的就是为了支付所欠其二人的果款;二、被上诉人应向债务人德昌冷风库主张权利,而不能向案外人主张权利。刘少亮、刘茹彩的个人账号分别收到100000元,一审判决上诉人德昌冷风库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200000元及利息承担责任,没有法律根据。
上诉人德昌冷风库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被告栖霞市德昌果蔬冷风库、刘景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隋香东利息61200元”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请的要求上诉人德昌冷风库偿还其自2017年4月26日至2019年11月15日的利息61200元的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19年11月15日,上诉人德昌冷风库和被上诉人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后,被上诉人才将其持有的2017年4月26日载明月息1分的借据原件交给了上诉人德昌冷风库,并接受了上诉人德昌冷风库重新给其出具的一份仅载明借款20万元的借据。除此之外,被上诉人再未要求上诉人德昌冷风库出具任何欠条。这充分证明:1、截止到2019年11月15日,双方之间对之前的利息一次性处理结束,上诉人只欠被上诉人20万元。按常理,如果当时上诉人德昌冷风库与被上诉人之间对之前利息问题没有处理结束,被上诉人不可能同
意将原来的借据原件交给上诉人德昌冷风库;如果同意交给上诉人德昌冷风库,被上诉人也肯定会要求上诉人德昌冷风库为其出具利息欠条或要求标注在重新出具的借据上。2、2019年11月15日,双方权利义务重新约定:自此双方之间既没有利息约定,也没有还款时间的约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德昌冷风库仍需偿还被上诉人2019年11月15日之前的利息61200元属于认定错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德昌冷风库应当偿还其上述利息,应对上诉人德昌冷风库是否欠其前期利息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被上诉人将原来的借据交回,并同意接受上诉人德昌冷风库重新出具新的借据的事实,充分证明双方之间针对前期利息已经处理结束。在此情况下,上诉人德昌冷风库无需再提交书面证据来证明利息的偿还情况。
网上购物分期付款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隋香东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五一出游文案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